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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的誠信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壹項基本法律原則,在民商法體系中具有雙重調整性、普遍規範性和極強的靈活性等法律特征。這裏所說的雙重調整是指道德調整和法律調整。道德調整是通過道德手段、道德力量和自省自律來規範主體的民事行為。它要求市場經濟的參與者誠實守信,盡職盡責,做高尚文明的“誠實商人”。法律調整是通過法律手段、法律效力和外在約束來規範主體的民事行為。它要求民事活動主體依法行使權利,忠實履行義務,做時尚進步的“守法公民”。普遍規範是相對於具體規範而言的。它表現為民商法具體規範對預先確定的事實情況、具體權利義務和相應的法律後果的壹般指導和普遍規定。普遍規範所提供的普遍價值標準、普遍行為模式和普遍責任形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從而使其成為“普遍條款”和“帝王規則”。總之,誠實信用原則的存在價值不僅在於其能夠準確理解和適用民商法,而且在於民商法中沒有具體規定,“可以直接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具有可以在個案中援引的規範意義”[4]。強彈性是指它的不確定性。無論從外延還是內涵上,這種對誠信的表達本身就是模糊的、不確定的。因此,必然導致誠實信用原則內容的極度膨脹和無限擴張。由此,它遠遠超過了其他壹般條款,表現出“白皮書條款”未成型、不確定的法律特征[5]。這樣,基於不同的社會背景、法律基礎和個人心態,人們自然會對其有不同的理解。而“正是通過這種空白委托書,立法者賦予法官處理各種新情況、新問題的自由裁量權。”[2]

誠信原則的實質是立法者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對於大陸法系相對封閉、規範的成文法來說,似乎並不常見。但是,社會生活是豐富多彩的,經濟活動是復雜多變的,人類歷史是永恒的。它並沒有因為法律中的壹些固有規定而停滯不前。這就要求我們抓緊時間去修補、補充、廢除和制定法律。但是,我們不能改變觀念,廢除無常,而要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因為這不僅是維護法律尊嚴的需要,也是我們依法辦事的需要。另壹方面,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既要遵守法律、嚴格執法,又要“法為本”(條文規定),還要“上位”(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我們不能想象法律是自動售貨機,案件事實是硬幣,“出幣”就是法官的審判[2]。事實上,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總是充分考慮到現實的政治、經濟、倫理等因素,總是將壹般抽象的行為準則具體化。如前所述,所有的法律規範,哪怕是最具體的法律規範,也是對人們行為規則的壹種抽象和概括。然而,立法者再怎麽努力,也無法完全覆蓋這個復雜多變的“世界”。正因如此,立法機關考慮到既定的法律無法窮盡許多不可預知情況的客觀事實,不得不授予司法機關壹些補充和發展法律的權力,即以壹些“模糊規定”或“不確定規定”的形式給予法官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以實現抽象的立法公正與具體的司法公正之間的有效“對接”,從而使之完善。在這個過程中,自由裁量權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我們有理由說,民商法中關於誠實信用原則的壹般規定,意味著對司法活動的主動性和創造性的認可。

三、適用範圍和功能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商法中的地位是隨著其適用範圍的擴大和功能的完善而逐漸確定的。當然,擴張和改善不會壹蹴而就。事實上,雖然早在羅馬時代就有類似誠實信用的道德觀念被引入法律,但法律條文中並沒有出現明確的“誠實信用”概念。即使有相當於善意意思的“惡意抗辯訴權”,也沒有在《法典》中從正面規定。它只是賦予了當事人以“惡意”起訴的權利。用今天的話說,如果妳不誠實守信,我就訴諸法律,尋求法律保護。1789年法國大革命成功後,拿破侖直接領導了民法典的創制,並於1804年正式頒布了《法國民法典》。打著契約自由的旗號,法典也在第1134條謹慎規定“合同應當善意履行”。雖然這壹規定只能作為個人本位法律思想影響下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補充,實際意義不大,但畢竟有“誠信”作為合同的初衷。《薩克森民法典》(1863)時代,在第858條中明確規定,合同的履行應當善意,但有特別約定和規定的除外。雖然這裏明確提出了誠信的概念,但其適用範圍僅限於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換句話說,契約自由的效力高於誠實信用。在社會本位法律思想指導下產生的《德國民法典》(1896)賦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以更好地規範各種民事糾紛,協調社會經濟關系,正確地將誠實信用置於債務履行基本原則的位置。《法典》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應善意履行其付款,並註意貿易慣例。《瑞士民法典》走得更遠,將誠信原則推到了壹步到位行使所有權利、履行所有義務的高度。《瑞士民法典》第2條規定,任何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都應遵循誠信原則。戰後,日本再次修訂民法典時,吸收了上述國家關於誠實信用的有益規定,甚至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統帥民法的基本法律原則,寫入日本民法典總則第1條第二款。到了上世紀80年代,中國臺灣省的民法將誠實信用推向了頂峰,“開創了世界上最新的立法”。《民法典總則》第148條第二款關於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根據誠實信用法的規定,是“通用條款”,可稱為“帝王規則”。它統治著整個民法領域,盡力吹起誠信新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符合現代民法理論的世界發展趨勢。壹切民事主體所關心和從事的壹切民事活動都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壹般規定,誠實信用原則被鄭重推上民商法基本法律原則的地位,使其更好地發揮應有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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