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
(2)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身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壹)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
(2)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壹)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生產發生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選擇向勞動者額外支付壹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額外工資按照勞動者本人上月工資標準確定。第二十壹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終止。第二十二條以完成壹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完成任務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工傷職工勞動合同的,除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計算期從用工之日起計算。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約定服務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壹)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第四章勞務派遣的特別規定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向本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勞務派遣單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第三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第三十壹條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關於建立職工名冊的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2000元至20000元罰款。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二倍月工資或者賠償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1000元至5000元的標準,對每名被派遣勞動者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行為的投訴和舉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第三十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處理。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022年勞務派遣新政策為: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接受勞務派遣的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應當訂立兩年以上的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崗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先進法院工作者的事跡
出生於xx,1978,臉上總是掛著慈祥的笑容。縝密的思維,樸實的語言,雷厲風行的風格,無不透露著他的穩重、成熟和能力。參與* * *事件的同誌稱他為“厚總裁高”,與他有過工作接觸的人稱他為“可以信賴的好兄弟”。贊揚和信任,都凝聚著戰友和群眾對xx和他的集體的支持和信任,而這種支持和信任的背後,是他對法院工作的投入和堅定不移的奉獻。十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