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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麽?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法的基礎。我們知道,法律關系的發生應具備三個要素:主體、法律規範和法律事實。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規範調整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過程中形成的壹種權利義務關系。民事法律規範本身不能引起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只有在壹定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民事法律關系才能產生、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行為作為壹種民事法律事實,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發揮作用。在這裏,我們研究民事法律事實,首先看他的分類:

法律事實:

壹.行為

1,民事行為(也稱法律行為)

2.事實行為

第二,事件

1,自然事件

2.社會事件:如罷工和政變。

將行為分為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依據是看行為的後果是否是行為人主動追求的,是否是行為人的故意,行為人主動追求的是民事行為,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不以行為人主觀意誌為轉移的事實行為。民事行為包括合同行為、婚姻、收養、遺贈等法律行為,事實行為在民法中也很常見,包括侵權法中的無因管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救、物權法中的先占、拾得遺失物、發現隱藏物和埋藏物、創造、發明和創造,其中最典型的行為是侵權行為。民事行為是由行為人的真實意思所確立的,多數是任意性規範。當事人的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而事實行為多為強制性規範,由法律明確規定。

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分類是民法中的壹個重要分類。我們知道,自然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完全行為能力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他的壹切行為都是有效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必須在其行為能力範圍內行為才有效,無行為能力人沒有認知能力,除個別行為外,其所有行為無效。這個制度只能適用於民政。事實行為的後果不是當事人所追求的,與當事人的行為能力無關。比如在著作權的創作行為上,壹個七歲的人,壹個17歲的人,壹個77歲的人創作壹個作品的時候,他們的著作權不會因為行為能力的不同而不同。但七歲、17歲、77歲分別與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時,出版合同的效力不同,與當事人的行為能力有關。此外,通過法律行為的成立,可以改變某些事實行為的後果。比如甲方傷害了乙方,要賠償65438+萬元,但甲方無力賠償。其與乙方約定壹次性支付6萬元,其余不予支付,並簽訂了協議。這就是通過協議(法律行為)來改變侵權(事實行為)的後果。在這裏,我們盡量列舉所有的事實行為,因為事實上,大多數行為還是民事行為。

根據效力的構成要件,民事行為還可以分為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有效)、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和無效民事行為。我們知道,壹個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是:1,當事人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合法,4。壹些民事行為也要求滿足壹些形式要件。我們以壹份合同為例。當事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也就是說缺乏行為能力的要件,訂立的合同是效力未定的合同,比如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行為能力不符的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訂立的合同具有可變更性和可撤銷性,如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違法訂立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此外,當事人具備民事行為生效的四個要件,所訂立的合同均合法有效。婚姻中有三種民事行為。第壹,它們具備成立的必要條件,形式合法,比如履行了登記手續,這是有效的。二是不具備形式要件,可以撤銷。三是使用非法手段,如脅迫,使婚姻無效。在遺囑與收養的關系中,不存在效力待定、可以變更和撤銷的情形,只有有效和無效兩種情形。

民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的關系,民事行為的成立只要求當事人意思表示完成,而不要求其有效或無效。民事行為的生效以民事行為成立為基礎,民事行為成立進壹步滿足民事行為生效的四個要件。讓我們對民事行為進行另壹種分類:

民事行為:

壹.單方面行為

1.沒有對等物的單方面行為,如遺囑和遺棄。

2.對方有單方面行為。

1),特定相對人的單方行為

2)不特定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如懸賞廣告。

第二,雙方的行為

當雙方行為且雙方達成壹致時,該行為成立。無相對人的單方面行為在作出時成立,有特定相對人的單方面行為在到達時成立,但無特定相對人的單方面行為在作出時成立。壹般來說,民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成立即生效,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同時具備。成立了,就生效了。

2、成立但不壹定有效,例如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中外合資合同成立後,必須經商務部批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成立後,還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方可生效。

3.合同成立,但最終無效。這裏分為四種情況:①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如買賣毒品;②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變更或撤銷後,無效;③效力待定的合同;法定代表人否認其有效性的,無效;④已審批生效的合同最終未被審批。中外合資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未經商務部批準的,無效。

首先,“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是中國民法的壹個特殊創造。世界上沒有先例,也不可能有新人。

其次,我國民法在創設民事法律行為概念時,假定它是壹種法律行為,這本來就是錯誤的。目前學術界的觀點傾向於“法律行為”,即不壹定是法律行為。請參考權威教材,詳細討論這個問題。

第三,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是“法律行為”,世界上其他國家表述為“法律行為”,其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與之相反的是事實行為,沒有任何意義。它們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行為”。

第四,在將其定義為“法律行為”的國家,將其視為“法律行為”或其他表述,但不視為“法律行為”。

所以,妳說的:“民事法律行為這個概念在民法上創設的時候,就被設定為法律行為本身,所以它與侵權行為等其他違法行為是有區別的。但是為什麽在民事法律行為中會出現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這種情況呢?這不矛盾嗎?這種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與侵權等違法行為有什麽區別?”

如果按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不把“法律行為”當成法律行為,就不可能有妳說的矛盾。

幸運的是,現在學者們已經註意到了這壹點,在民法典草案中,對現有法律的表述進行了修改。民法典通過後,人們會重新審視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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