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刑法嫖娼是犯罪嗎?
賣淫是違法的,但壹般不是犯罪。壹般的嫖娼行為在我國被認為是違反了治理和管理,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通常按《治安管理處罰法》和《賣淫嫖娼管理辦法》處罰。
關於嫖娼是否犯罪,首先要明確壹個問題,平時喜歡講違法犯罪行為。但實際上,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是有很大區別的。賣淫是違法行為,而不是犯罪行為。
壹般認為,違法行為是犯罪行為的上位概念,即犯罪行為必須是違法的,很多違法行為並不構成犯罪。
首先,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有不同的法律依據。國家法律中有各種部門法,違反任何部門法都是廣義上的違法行為,比如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但犯罪只能是刑法明確規定的行為。刑法的基本原則之壹是罪刑法定原則,即只有刑法條文規定的犯罪才能認定為犯罪。
二、什麽情況下嫖娼會構成犯罪?
嫖娼涉及下列犯罪情節,可能構成犯罪
(1)賣淫者為幼女(14周歲以下),且明知其涉嫌強奸(非性工作者)。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系,無論幼女是否自願,都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2)14周歲以下的性工作者——涉嫌嫖宿幼女罪(該罪目前已廢除,以強奸罪論處)。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關於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知道要件的解釋》
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標準: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應當立案。
現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涉嫌故意傳播性病。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1款):明知他人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的性病,仍與他人戀愛、納妾、通奸,不構成本罪。以營利或者放任交際為目的,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是必要的。
明知患有嚴重性病,以傷害他人、使他人感染性病為目的,與他人發生性關系,使他人感染性病的,不能以傳播性病罪定罪。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公安機關對賣淫者的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禁以罰款代替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公安機關處理賣淫嫖娼人員時,按照下列標準處罰:對賣淫嫖娼人員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與14以上不滿16的人賣淫,第壹次與16以上不滿18的人賣淫,因生活原因第壹次賣淫的,屬於“情節輕微”,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於賣淫者,除了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還可以依法接受教育;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多次賣淫嫖娼的,18周歲以上兩次以上賣淫嫖娼的,依法收容教育;經公安機關處理後賣淫、嫖娼的,予以勞動教養,由公安機關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在當代社會,如果有這種嫖娼的行為,就會擾亂社會風氣,而且因為嫖娼會違反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所以要給予壹定的行政處罰,但壹般不會涉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