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以上12種侵權行為,還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民法典中的民事侵權行為有哪些?
1,壹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基於自己的過錯直接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因此適用民法中的壹般責任條款。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沒有過錯,但根據民法的特殊責任條款或特殊民法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
2、按侵權對象分
侵犯財產權:包括侵犯財產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侵犯人身權利:包括對他人身體和心理的侵犯。
3、按造成傷害的人數。
個人侵權行為:只造成壹個人的侵權行為。
* * *侵權行為:造成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根據行為的性質
積極侵權行為:是指以積極行動的形式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行為。
不作為侵權:是指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
第二,侵權行為的特征是:
1.侵權行為是壹種單方面的事實行為。侵權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侵權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是當事人始料未及的。因此,侵權是事實行為;
2.侵權是壹種民事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在時間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其本質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
3.侵權是壹種傷害他人的行為。侵權行為的客體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侵犯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財產權、繼承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壹般不包括債權。民事權利之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於侵權行為法保護的範圍;
4.侵權行為是侵權責任的基礎。侵權行為是壹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這個法律後果就是侵權人要承擔侵權責任。
二、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包括損害公共財產、損害私人財產和損害非財產權利。
事實損害是指某些行為或事件造成的人身或財產利益的損失。這種不良利益是指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壹切權益所遭受的不良狀態和不良後果。
財產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又稱正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又稱負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減少。人身損害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的損害。,而人身傷害往往會產生壹定的財產損失。
2.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具體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行為的必然結果。只有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壹個損害後果的發生往往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可能包括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也可能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造成損害的事實是由於實施了違法行為。如果造成損害的事實不是實施違法行為造成的,則不構成侵權。
3.有責任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了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時的心理狀態。
過錯按類型可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然希望其發生或者放任其發生。
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其行為的結果,但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由於過於自信而認為不會發生,造成危害後果。
根據法律對行為人要求的重視程度不同,過失可以分為壹般過失和重大過失。壹般過失是指行為人沒有違反法律對普通人註意的要求,但不符合法律對特定身份的人的更高要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不僅達不到法律的更高要求,也達不到法律對普通人的壹般要求。
在侵權行為中,壹般來說,過錯程度的劃分並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或賠償責任的大小,因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無論是壹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範圍是由損害結果決定的,他的賠償額並不會因為他的輕微過錯而減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六十九條教唆或者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