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案件1
上訴人:_ _公司
法定代表人:_ _
地址:_ _
被上訴人:_ _ _,女,身份證號:_ _ _。
地址:_ _
電話:_ _
上訴人、被上訴人均不服龍崗區人民法院(2009)深民(老)初字第號判決。_ _為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上訴請求:
1.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無需支付被上訴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_ _元。
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實質勞動合同,被上訴人故意拒絕變更與上訴人的標準化勞動合同,無權要求雙倍工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2008年簽訂的《財務文員考核制度》,明確約定了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等事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稱為考核制度,實際上是雙方簽訂的實質性勞動合同。
雙方簽訂的《2008年財務文員考核制度》第三條第九款規定了被上訴人的工作職責如下:嚴格按照員工錄用管理制度和程序辦理員工入職、錄用和離職手續。
負責具體的考勤統計,每月按時統計打印考勤表,為財務核算和工資發放提供依據。
做好新員工的入職手續,保留員工的所有信息。
根據《員工用工管理制度》第三條規定,上訴人本應在入職後壹個月內為自己變更勞動局的標準化勞動合同,但為了拿到雙倍工資,為其他員工變更了標準化勞動合同,而沒有為自己變更。
由於保管人事檔案是被上訴人的義務,員工的勞動合同在被上訴人手中保管,上訴人壹直認為被上訴人為自己簽訂了規範的勞動合同。
綜上,被上訴人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在與上訴人簽訂2008年度財務文員考核制度後,故意拒絕與上訴人簽訂標準化勞動合同。
屬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壹條第二款,依法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第二,壹審法院判決認定雙倍工資差額_ _元,明顯錯誤。
根據壹審法院事實認定部分的數據,可以計算出被上訴人的工資總額從_ _ _ _ _到_ _ _ _ _ _ _ _ _ _ _之間
綜上,壹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妳院依法查明事實,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我在此傳達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民事上訴案例2
上訴人:XXX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關鋒路16號9號樓2033B室(公園)
法定代表人:丁某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XXX,北京市同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北京市劉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系電話:1390393219713911784203。
上訴人丁某,男,19xx 104年2月4日出生,漢族,XXX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涿州市南關街136號樓3單元402號。
聯系電話:18910090685
上訴人:劉某某,男,19xx年4月30日出生,漢族,牟某通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師,住上海市長寧區婁山關路445弄104室。
聯系電話:13311570312。
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男,19xx 1065438年2月8日出生,漢族,XXXT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師,住北京市朝陽區甘露園李楠3樓1號。
被上訴人:浙江金鐘鋁業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慈東濱海區宋芳線408號
法定代表人:丁某江,職務:浙江金鐘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於20xx年作出的(20xx)甬慈商子楚第1574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原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第壹,原審對相關證據的認定明顯偏向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A4大部分被錯誤認定。
庭審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與本案無關的90份證據進行了分類質證,但判決書僅排除了11份證據(見判決書第42頁),而對於其他79份證據,其表示:“被告提出異議,但所有證據均證明其異議成立,其余陳述本院予以認可。”本認定將被上訴人的虛假證據視為合法有效的證據,主張上訴人無證據證明異議,以支持其無理要求。這種認定不尊重事實,故意偏袒被上訴人。
庭審中,我們向法庭提交的質證意見白紙黑字,但判決書視而不見,對上訴人的證據和質證意見要麽回避,要麽否定。
但被上訴人提交的除第壹部分以外的所有證據均被法院排除,違背了司法公正。
該判決不具備以下證據。
1.被上訴人偽造維修記錄簽名22個,沒有壹個是自己寫的。
這部分偽造的簽名主要是徐社祥、方震、周敏的簽名,並非本人簽名。
與被上訴人提交的相同當事人的簽名進行比對,壹目了然(詳見質證意見)。
被上訴人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已經承認了這些維修記錄不是自己簽字的事實。不可思議的是,判決書第42頁有8行字寫著:“我院以日報認可他們”。如果負責人在現場,別人代簽是不可想象的。
請問,作為法院采信的證據,他人偽造的沒有當事人簽名的證據能否合法有效?我們的反對不能成立嗎?第三部分屬於正常維護內容,***13份。
比如測厚儀保養校正,窗膜清洗,壓力傳感器接線松動,傳感器更換,油冷泵的泵接頭磨損。
這些都屬於正常維修範圍,壹些小故障經上訴人技術人員電話指導及時排除(詳見質證意見)。
如何將這些正常的維修記錄確認為質量問題的證據?對於懂壹點機械的,壹看就知道。為什麽異議不能成立?被上訴人提出的第四部分屬於維修不當造成的過錯,不是產品質量問題,有22條證據。
而且,這部分證據中的壹些錯誤被上訴人安排技術人員及時排除。
此外,判決提供了被上訴人非周敏簽署維修日報表的依據,確認了被上訴人A5的工資表,證明周敏在20xx 12年2月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但周敏在20xx年2月簽署了維修日報表,因此確認2月的簽名與20xx 12年2月的勞動關系是荒謬的。
綜上,原審判決無視客觀事實,顛倒是非,采信被上訴人出示的虛假證言或不構成設備質量問題的證據為合法證據,以不成立為由駁回上訴人正確、無懈可擊的質證意見。
二、原鑒定組成員資格和能力的判斷、鑒定報告的結論有誤。
(壹)對鑒定人資格和能力的認定錯誤。
1.浙江出入境檢疫檢驗鑒定所聘用期確定錯誤。
本所法人證書有效期為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3月30日,31。在法人證書已經失效的情況下,司法鑒定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作出的結論不能作為證據采信。
但判決書上寫著“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之後再次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但在庭審過程中,上訴人並沒有看到與延期相關的法人證明。
我不知道它是從哪裏來的說它做了什麽。
2.邱宇森宇森的資格是錯誤的。
關於邱宇森的職稱資格,判決書稱:本案鑒定組成員邱宇森具有工程師資格;而且沒有申請退會和退會。
這就更不可思議了。
在評估協調會開始時,我們的律師詢問了評估人員的資質。本案審判時沒有人在場,那我們怎麽能斷定沒有人反對呢?
鑒定結論出來後,上訴人兩次書面質疑。
在法庭質證時,我們的代理人問邱宇森,為什麽只有企業頒發的工程師職稱證書,而沒有可信的國家人事部門或國家職稱評定部門頒發的職稱證書。邱宇森宇森承認自己是企業評定的職稱,沒有司法鑒定的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