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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的仲裁協議

《民事訴訟解釋》第二百壹十五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原告堅持提起訴訟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無效、失效、不可執行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是專門針對民事訴訟而出臺的法律,仲裁在專門的仲裁法中也有相關規定。雖然是兩個不同的領域,但是兩者之間的關系非常密切。在《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也有很多關於仲裁的規定,充分解決了仲裁在壹些特定情況下的適用問題,大大緩解了法律的滯後性。那麽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仲裁的規定有哪些呢?邊肖會和妳談這個問題。

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仲裁有哪些規定?

1.在仲裁和訴訟之間選擇。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15條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壹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他執意提起訴訟,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無效、失效、不可執行的除外。

第二百壹十六條在人民法院第壹次開庭前,被告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為由對民事案件的受理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壹)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確認仲裁協議有效;

(二)仲裁庭首次開庭前,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沒有提出異議;

(3)仲裁協議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符合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第二,撤銷裁決應當再審。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二項規定的法律文書包括:

(壹)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

(三)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第三,專屬管轄可以被打破。

《民事訴訟解釋》第五百三十壹條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侵權行為地的外國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約定選擇外國法院,但約定選擇仲裁的除外。

中國有三種特殊的涉外經濟合同,即中外合資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中國法院對這三類合同有專屬管轄權,但仲裁可以突破專屬管轄權,參考國際慣例,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

第四,切前保存壹定要謹慎。

《民事訴訟解釋》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給被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保全造成損失提起訴訟的,由受理訴訟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五、保全擔保是沒有必要的。

《民事訴訟解釋》第五百四十二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涉外仲裁機構將當事人的保全申請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審查,決定是否保全。裁定保全的,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

六、仲裁和執行“兩條線”。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七十九條: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通過仲裁程序將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確認或者分割給案外人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執行程序。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異議。

七、實現形式要素必須滿足。

《民事訴訟解釋》第540條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附裁決書正本。申請人是外方的,應當用中文提出申請。

八、不實行區別不同情況。

《民事訴訟解釋》第四百七十七條:仲裁機構裁決的部分事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該部分不予執行。

不應當執行的部分與其他部分不可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執行仲裁裁決。

九、不落實救濟方式要明確_。

《民事訴訟解釋》第478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後,對裁定提出異議或者復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糾紛達成新的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X.不要錯過拒絕執行應用程序的機會。

《民事訴訟解釋》第四百八十壹條:當事人請求不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的,應當在執行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出。

11.翻案沒有證明力。

《民事訴訟解釋》第九十三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

(1)自然規律和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依法推定的事實;

(4)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律推斷出的另壹個事實;

(五)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六)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七)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列事實,但當事人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所列事實,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可以反駁的除外。

12.仲裁協議抗辯的審查。

《民事訴訟解釋》第541條

人民法院執行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時,被執行人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執行人的抗辯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執行。

涉外仲裁中,當事人申辯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而且人民法院並不主動審查上述情形,只有在壹方當事人提出申請並提供證據證明裁決具有上述情形之壹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會主動審查。

十三。臨時裁決,首次確認。

《民事訴訟解釋》第545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臨時仲裁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作出的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十四、認清前面,然後執行。

《民事訴訟解釋》第546條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外國仲裁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法院執行的,當事人應當先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後,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的規定執行。

當事人只申請認可,不同時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只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認可的裁定。

十五、計算期間,區分情況。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四十七條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外國仲裁裁決的期間,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當事人只申請承認而不同時申請執行的,申請執行期間從人民法院對申請承認作出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十六、涉外裁決,合議評審。

《關於民事訴訟的解釋》第五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人民法院應當將申請書送達被申請人。答辯人可以陳述自己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審查後作出的裁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解釋中關於仲裁的規定有17條,是對壹些具體民事訴訟案件中仲裁的具體規定。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民事訴訟解釋中的仲裁內容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壹般會優先適用民事訴訟解釋中的相關規定。以上是邊肖的《民事訴訟法對仲裁有哪些規定》問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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