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和法律的發展,我們已經開始思考修改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本文主要闡述
當代民事訴訟法的發展趨勢和新情況,對這些發展趨勢和新情況的探討將有助於進壹步完善我國的民事訴訟制度。
壹、民事訴訟法的憲法化
與過去相比,民事訴訟法表現出高度的憲法化傾向,強調民事訴訟法必須符合憲法。公民的
程序法是憲法的具體實踐,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可以被稱為“適用的憲法”。民事訴訟法憲法化是當今世界各國都必須認真面對的問題。在民事訴訟法領域,如何全面踐行憲法的精神、原則和規範,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簡要闡述。
第壹,民事訴訟法的目的是保證憲法所確立的法律目的的實現。在這個前提下,現代
民事訴訟法的目的是多樣的:保護私權,解決糾紛,維護和統壹法律秩序,政策形成的功能,維護整個社會的政治秩序和國家權力的合法性。壹般來說,民事訴訟的許多目的是密不可分的。但是,對於當事人來說,保護私權和解決糾紛是他們利用民事訴訟的最直接的目的。國家有責任保護其公民,國家建立民事訴訟制度首先應符合當事人的訴訟目的。至於私權保護和糾紛解決以外的目的,多是國家考慮。對未被現行實體法認可的合法利益給予訴訟保護,特別是現代訴訟大量出現後,民事訴訟促進實體權利和政策形成的功能日益明顯。現代社會對訴訟寄予了更高的社會期望,通過訴訟重新分配社會資源等社會功能越來越受到重視。
第二,就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而言,許多國家的憲法壹般都規定了法官獨立原則,而我國憲法則有。
使法院獨立。公開審判得到憲法和程序法原則的承認。幾乎所有國家的憲法都規定了平等原則,確立了國民平等地位和國民待遇原則;從權利的角度看,即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這體現在民事訴訟法的當事人平等原則中。與辯論主義和懲罰主義相對應的是司法被動原則,它可以看作是憲法自由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同時由於它解決的是私權之爭,尊重當事人的訴訟自主權是合理的;從權利角度看,當事人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涉及程序選擇問題,辯論原則體現了訴訟聽證權的內容。
再次,就民事訴權而言,公民享有民事訴權的法律依據首先是憲法,訴權是憲法賦予的。
公民請求司法救濟的基本權利。上訴權的“憲法化”是現代憲政發展的趨勢之壹,而且這種趨勢日益具有普遍性。如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將訴權上升為憲法中的基本權利。可以說,其實各國都承認國民有上訴權(司法救濟)。筆者認為,我國憲法應當明確規定公民享有上訴權及其保護性條款,以此來明確和彰顯上訴權的憲法地位和價值。將民事訴權上升為憲法基本權利,實際上是法院不得違法拒絕審判的憲法義務。
第四,就當事人的基本程序權利而言,大致可以分為:程序參與權、程序選擇權和公正的程序適用。
尋求權力,獲得及時管轄權。參與程序的權利壹般包括收到程序通知的權利和審理訴訟的權利。收到程序通知的權利意味著當事人應充分了解程序的進展。德國和美國壹直主張有效獲得程序性通知的權利是壹項憲法權利。德國憲法法院的判例法決定了上訴法院應當承擔通知服務。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缺乏程序通知應被視為侵犯當事人正當程序權的案件之壹。訴訟聽證權包括以下基本內容:當事人有權在審判程序中提出申請、主張事實、出示證據;另壹方應該能夠被告知這壹點並陳述他們的意見。即使法院依職權調查,也不得將當事人沒有提出的事實和證據作為判決的根據。在民事訴訟領域,程序選擇權主要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範圍內選擇訴訟程序和其他程序事項。《憲法》還保障各方的基本程序權利,如公平程序索賠權和及時裁決權。公正程序請求權是當事人依據法律要求獨立的法院和法官進行公正審判(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權利。取得及時管轄權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請求法院及時審結案件的權利。公正及時的審判是法治國家的要求。
第五,就法院判決而言,任何忠於法治的司法系統都需要合乎邏輯和令人信服的判決。
成為壹個組件。判決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構成判決的理由。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和理由,即經過法庭辯論和法庭審查確認的事實和理由,是法院作出判決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包括法院判決所依據的實體法規範和程序法規範。壹些國家的憲法明確規定了法院附上判決理由的義務(希臘、土耳其、西班牙、比利時等。).而在其他國家,根據法治國家的原則,不允許完全排除法院附加判決理由的義務。
第六,憲法應該要求訴訟程序的穩定性(可預測性)。憲法對訴訟程序可預見性的要求包括
程序運行的穩定性和程序結果的穩定性。前者是指當事人在對程序結果有壹定預測的前提下,有序地實施訴訟行為。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了重要訴訟行為的行使要件(如起訴要件)和程序順序,便於當事人選擇程序和實施訴訟行為,禁止法院和當事人隨意變更程序。後者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按照公正程序作出的判決是確鑿的,即禁止當事人就同壹案件重復訴訟,禁止法院重復審理。(3)第二,民事訴訟法的銜接。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事訴訟法有共同之處,如強調法官中立和當事人平等、公開審判、直接言詞原則、辯論和處分等。關於辯論,強調的是雙方之間
辯論中沒有出現的事實不能作為判斷的依據;應當以無爭議的案件事實作為判決的依據;法院對案件證據的調查僅限於當事人在辯論中出示的證據。處分主義強調法院只能在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範圍內作出裁定,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請撤訴和訴訟和解的方式結束訴訟。為了適應社會和訴訟的新形勢,兩大法系國家和地區開始對過時的民事訴訟制度進行改革,包括吸收和借鑒對方的長處,從而在包括民事訴訟法領域在內的整個法律領域呈現出趨同的趨勢。比如,過去德國訴訟的情況大致是,由於當事人往往在沒有充分準備的情況下直接到法院進行審理,結果通常是當事人對案件的爭議要經過幾個開庭才能得到澄清,訴訟拖延往往不可避免。因此,在1976中,德國借鑒了美國的做法,將庭審分為準備和主辯兩個階段。準備階段主要解決了明確論據和交換證據的問題,然後進入主辯論階段,判決盡量在口頭辯論後做出。過去,在美國的審前準備程序中,過分強調當事人或律師的程序能動性和法官的消極地位,導致當事人濫用發現程序,重復發現證據,導致訴訟速度慢,成本高。對此,美國從20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對審前準備程序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並參照德國民事訴訟法加強了對法官權力的處理,如限制證據發現的時間和頻率等。
在全球化背景下,為了順利開展經濟、貿易和文化交流,以及有效、便捷地解決跨國和跨境問題
在區域性民事糾紛中,各國都在積極探索民事訴訟制度的趨同或統壹。這壹努力也反映在下文將要討論的民事訴訟法的國際化中。與此同時,歷史文化、社會經濟和政治制度相同或相似的國家和地區(如拉美和歐洲國家)都在積極探索制定統壹的民事訴訟法。
必須強調的是,民事訴訟法的趨同或統壹並不消除各國或兩大法系民事訴訟法之間的差距。
由於兩大法系國家歷史文化的深遠影響,其民事訴訟制度的差異將長期存在。至於什麽時候國家或者兩大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法高度或者完全統壹,現在還很難判斷。
④第三,民事訴訟法的國際化
民事訴訟法的國際化也是其趨同的壹種具體形式,這裏單獨介紹,是為了突出其國際化。
民事訴訟法的國際化主要表現在,壹些國際條約明確規定了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當事人的訴訟和程序的基本權利。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八條規定:“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時,人們有權要求主管法院給予有效的救濟。”第10條規定:"在確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或審理對被告的刑事指控時,人們有權在完全平等的情況下獲得由獨立和公正的法院進行的公平和公開的審判。《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款規定,法庭面前人人平等,在審理對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或確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時,人們有權得到依法設立的獨立和無偏倚的法庭的公正和公開的審判。
第四,民事訴訟法程序的專業化
民事訴訟法的多元化首先表現在傳統的壹審程序、上訴程序和再審程序的設立。存在
當今社會,民事訴訟法的多元化主要表現為程序的專業化。比如:壹是審查實施單獨立法。即民事審判程序和民事執行程序應當分開立法。前者壹般稱為民事訴訟法,後者壹般稱為執行法。如日本和臺灣省。德國、中國內地和澳門采用的是審判和執行立法:民事審判程序和民事執行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中,俗稱民事訴訟法。
目前,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正在積極討論制定執行法。
第二,民事特別程序的立法。民事特別程序是相對於普通訴訟程序而言的。來自世界各國的民政事務
根據訴訟法的規定,特別程序可分為:1適用於民事權益糾紛的特別程序,主要包括:(1)訴訟標的具有特殊性質的訴訟程序,如人事訴訟程序。日本分別制定了人事程序法和家事審判法。(2)專門設立的簡易特別程序,如證書訴訟程序。另壹種簡易程序是通常訴訟程序的簡化程序,如簡易程序(屬於我國通常的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等。非訴訟程序。關於非訴事件的程序,壹般有兩種立法例:(1)民事訴訟法中規定,這類非訴事件與訴訟案件和民事權利的確定密切相關,如財產限制案件、宣告死亡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等。
(2)單獨立法,如德國的非訴訟管轄法、奧地利的非訴訟管轄法、日本的非訴訟管轄法
中國臺灣地區的訴訟程序法、非訴訟程序法等。
此外,在現代社會,民事訴訟法將包含越來越多的新的科技因素。民事訴訟法的科學技術可以
它會帶來低訴訟成本和便利,但同時也會沖擊傳統的訴訟觀念和制度。就互聯網和數字通信技術而言,在經濟和日常交往中形成的電子材料,利用互聯網到世界各地和國內調查取證,通過電子郵件發送法院指令和訴訟文書,其法律效力如何?如果采用多媒體視頻會議的方式交流案件事實和法律意見,是否會失去法庭傳統布局和服飾給法律訴訟增加的正當性和莊重性?會對當事人直接見面,證人親自出庭的觀念,以及直接言詞原則等產生什麽影響。充分認識和合理解決這些問題是當務之急。
無論如何,民事訴訟法應當充分合理地接受現代技術,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充分合理地利用現代技術。1999在8月份國際訴訟法學協會舉辦的第11屆世界訴訟法學大會上,已經討論過這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