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1在民事訴訟法庭,原告趙小妹是被告趙大剛、趙大民、趙大全的姐姐,其母親王現已82歲。2006年,因撫養費糾紛,王將四個孩子告上法庭。經調解,四兄妹同意王由趙大剛撫養,以後的醫藥費、喪葬費由四兄妹均攤。兩個月後,四人又因撫養費發生爭執。在派出所的調解中,四人簽訂了撫養協議,約定:?四兄妹尊重母親的意願,她可以選擇住在四兄妹中的任何壹個,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無論母親住在誰家,從達成協議之日起,與母親有關的壹切費用都由母親家承擔,與其他三人無關。?母親去世後,必須征得母親家的同意,否則不允許其他三個兄弟姐妹去戴孝參加葬禮。否則,由此原因引發的爭吵、打架等事件及壹切後果,由不遵守本協議者承擔。?協議簽訂前,王到派出所表示願意住在趙大剛家。之後,四兄妹在上述協議上簽字確認。2008年6月29日,65438,趙小妹向江陰市法院提起訴訟,理由是該協議是為了自己著想,讓母親早日過上安定的生活,請求確認該協議無效。
法院判決上述贍養協議約定?母親去世後,必須征得母親家的同意,否則其他三個兄弟姐妹不準去戴孝參加葬禮?,違背善良風俗,應認定無效,協議其他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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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贍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是婚姻法規定的父母與子女之間權利義務的主要內容。這些義務是法定義務,必須履行。不履行這些法定義務可能構成遺棄罪。父母去世,子女有犧牲的權利,誰也不能剝奪。曾經有人質疑犧牲的權利,認為不存在這樣的權利。我認為,祭祀權是身份權的內容,是特定親屬壹方在另壹方死亡時所享有的身份權的內容,這種權利是不可剝奪的。在這種情況下,四個兄弟姐妹因為撫養問題的爭端達成了協議,但後來他們簽署了壹項協議,其中壹人無權在戴孝支持其他政黨。這實際上是壹種剝奪不支持母親壹方犧牲權利的協議。這種約定不僅違背了社會公德和善良風俗,也違背了身份權的權利義務,是對法律約定的違反。法院確認這樣的協議無效是完全正確的,正確體現了民法中親屬關系平等的基本原則。
周龍2007年畢業於廣西大學。2006年6月5日至2006年2月,他參加了學校舉辦的招聘會,並與被告公司簽訂了就業協議。2007年7月31日,被告患周龍?乙肝是小三陽嗎?並通知它?沒被錄用?。周龍家境貧寒,在父母和助學貸款的幫助下完成了學業。這次因為公司毀約,他不僅失去了工作機會,也錯過了選擇工作的最佳時機。2008年4月,周龍在與被告多次協商未果後,壹怒之下將被告告上法庭,請求確認被告拒聘行為違法,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業權,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失。
廣西欽州市欽南區法院認為,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維護HBsAg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保護HBsAg攜帶者的就業權利。被告以原告是乙肝小三陽為由拒絕錄用,違反了上述規定,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業權。判決用人單位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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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就業權是勞動權在人格權中的具體表現。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權,這是憲法權利。這壹權利體現在《人格權法》中,表現為平等就業權。
我們正在起草民法典?專家在建議《人格權法》草案的時候,就寫到這個權利,它的性質是人格權。侵犯平等就業權就是侵犯人格權,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該怎麽辦?癥狀?害了多少年輕人,為此損失了多少就業機會!甚至很多戀愛中的年輕人被父母等親人強行幹預,失去了追求幸福的權利,造成了無數人生悲劇。
本案原告周龍就是這樣的受害者。他的遭遇不僅剝奪了他的就業機會,也錯過了尋找其他就業途徑的最佳時機。
作為壹名大學老師,我深深同情他的遭遇,為他呼籲。本案的意義在於確認平等就業權是壹項人格權。小三陽?因某些原因拒絕接受工人構成了對平等就業權的侵犯。確認本案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責任,為周龍伸張了正義,同時也對周龍這樣的人造成了傷害?小三陽?工人中的大多數主張正義和公平。所以本案的判決是值得稱道的。
Xi安電視劇虛假情節侵害死者名譽。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三電視劇《Xi事件》由西影廠和中央電視臺文藝中心影視部共同制作,於2007年6月5438日至2月在中央電視臺電視劇頻道播出。劇中描述的真實人物馮欽宰,有炸煤礦、賄賂錢大鈞、隨意射殺少將蔣天正等情節。馮欽載,前國民黨軍將領,早年入團,跟隨孫中山,參加辛亥革命,參加過保家衛國戰爭、北伐戰爭和八年抗戰,65438-0949任華北?全面壓制?副總司令,隨後是總司令傅在北平和平起義。馮欽宰的孫子馮吉寧看了該劇,認為安事件惡意編造的這些情節嚴重侵害了馮欽宰的名譽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Xi安碑林區法院在對證據進行調查後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安事件中有關馮欽載的三段文字是歷史事實。其中,關於馮欽宰賄賂錢大鈞的部分貶低了馮欽宰的人格,侵犯了馮欽宰的名譽權。故判決西營廠停止播出Xi事件中關於馮欽載的行賄情節,並要求西營廠在全國性報刊上恢復馮欽載名譽、消除影響,向馮繼寧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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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已有結論認為,文學作品侵犯了包括死者名譽權在內的名譽權,可以構成侵權責任。但在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電影《霍元甲》是否構成侵權訴訟不構成侵權後,有人對此提出質疑。因此,他們也懷疑本案是否構成侵權。在歷史和文學作品中,對歷史人物的描寫不必拘泥於歷史真實,也絕對不能進行恰當的虛構描寫來表達主題。電影《霍元甲》中描述的部分情節並非史實,而是編劇和導演為表達作品主題而進行的適當虛構。但只要這些描述沒有醜化被描述的人物,沒有貶損其名譽,就不能因為描述的事實不真實而認定為侵權。所以電影《霍元甲》不構成霍元甲名譽是有根據的。但是這個案子不壹樣。Xi事件在描述馮欽宰的情節時,捏造了有損馮欽宰名譽的情節,貶低了馮欽宰的人格,侵犯了他的名譽權。因此構成了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侵權責任。馮吉寧作為馮欽宰的孫子,是馮欽宰名譽權利益的法律保護人,有權提起民事訴訟,追究其作品的侵權責任。法院判決電視劇作者承擔侵權責任,還死者壹個公道,體現了民法的公平正義原則。
寧明無知驅“鬼”侵權案
案例四民事訴訟法庭辯論2002年,廣西寧明縣老人農懷森(2008年75歲)搬進了位於寧明縣某村左蘭山腳下的新家。此後厄運不斷:2002年,農懷森腳骨折,孫子去世;2005年,農懷森住院,花了5000元醫藥費;2008年,這位農民家連續死了三次。農懷森認為他的厄運來自300米外左藍山上的兩座墳墓,這兩座墳墓壓制了他的命運。他要求墓主羅和梁延東搬走他們的祖墳,但羅和梁不予理會。
2008年3月的壹天,農懷森壹個人在羅和梁的祖墳裏挖了壹個洞。驅鬼?。羅和梁都很生氣。他們分別向廣西寧明縣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農懷森挖墓行為違法,並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院認為,農懷森挖掘羅、梁已故親屬的墳墓,不僅是對死者人格的侵害,也是對死者近親屬祭祀權的侵害。同時也違反了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構成侵權。羅某、梁某要求農懷森賠償修墳費用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合理合法,判決農懷森賠償羅某、梁某各項損失2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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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這個案例的評價是:無知。
事實上,近年來,挖別人祖墳的案例屢見不鮮,但大多是基於建築需要或其他目的,以驅鬼為目的挖別人祖墳並不常見。大概是因為老人老了。
應該研究的是挖祖墳侵犯了哪些權利。本案判決認為,侵害了死者的人格,也侵害了死者近親屬的祭祀權。這個認定是合理的。但是,挖祖墳的行為不僅侵害了死者的人身利益和近親屬的祭祀權,也侵害了祖墳的財產權。祖墳屬於民法上的不動產和構築物。祖墳之上,既有構築物的所有權,也有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因此,私自挖掘他人祖墳,屬於非法侵犯不動產,構成侵犯財產權。如果綜合觀察,擅自挖掘他人祖墳的行為,不僅是對不動產的非法侵害,也是對死者人身利益和死者近親屬祭祀權的侵害,是多重權利損害的事實。在確定侵權責任時,應考慮這些因素。
鄭州未登記的賣方有協助辦理購房的義務。
2007年,常亮通過朋友介紹從宋平手中買了壹套二手房。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他發現房子已經轉手三次,他是第四任房主,房產證上登記的?房主?不知何去何從,能找到的兩個前房主之間也沒有規範的過戶、買賣手續。
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常亮訴至法院,要求前三名房主協助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私有財產以1990公證形式無償贈與秦俠,原件交付秦俠;秦俠將房屋過戶給宋平,並將原始憑證交給宋平。2007年,宋平把房子賣給了常亮。
以上過戶手續均未過戶。
法院認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房地產所有權的取得和轉移,必須經過房管部門的登記,不經轉移登記,產權不發生轉移。但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有效合同,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並辦理過戶手續。2008年6月,房屋判決前的三位業主協助常亮在判決生效後60日內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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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選擇這個案例進行點評,意在讓讀者明確房地產銷售轉移登記手續的重要性。
買賣房屋,就是轉讓房地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只有辦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才能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後果,否則,即使占有了房屋等不動產,也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
本案中,交易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權三次轉讓,但均未辦理物權變動登記。因此,即使常亮占有房屋,也不享有其所有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
常亮是聰明的,知道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依法取得這種權利,防止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前兩個買家很迷茫,不知道如何維權。
需要註意的是,不動產的權利不能僅通過不動產所有權轉讓合同的公證而取得。只有依法登記,才能取得不動產的權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原房主作為房地產產權的轉讓人,有義務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以保證買受人能夠買到交易的房地產權。
北京應賠償欺詐性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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