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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的規定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包括:當事人所作的陳述,如原被告向法庭所作的陳述;能夠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能夠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視聽資料;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等。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應當提交書證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

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是:

1、民事訴訟證據當事人的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當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時,他們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這就決定了當事人的陳述具有真假並存的特點。因此,法官在使用該證據時,應當註意防止將虛假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民事訴訟的書面證據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記錄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或者表達的想法。從司法實踐來看,書證的形式多種多樣,有書證、印證、刻證等。從書證載體看,有紙、竹、布、石。就具體表現形式而言,有常見的合同、單據、票據、商標圖案等。

3、民事訴訟證據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形狀、質量、規格、特征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4.民事訴訟證據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存儲的信息和數據等證明案件事實的壹種證據。它包括錄像帶、錄音、傳真材料、膠片、縮微膠卷、電話錄音、雷達掃描材料和計算機存儲的數據和材料。

5、民事訴訟證據證人證言

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應當事人請求,經法庭傳喚出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即所有知道案件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6、民事訴訟證據鑒定結論

鑒定人是指被聘請或者委派,運用自己的專長,對案件中的疑難問題進行科學研究,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的人。在我國民事訴訟理論中,壹般認為鑒定人是訴訟參與人。

7、民事訴訟證據檢驗記錄

所謂勘驗,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壹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者物體親自進行勘驗、拍照、測量或者指定有關人員進行勘驗的行為。對檢查情況和結果的記錄稱為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證據的三個特征

1,客觀性。

它意味著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客觀存在。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幻、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在客觀世界中,並能被人們所認識和理解。因此,壹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評估人員提供科學、客觀的評估結論。另壹方面,要求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時客觀全面,不允許先入為主;人民法院審查核實證據,應當客觀。

2.關聯

它意味著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中要證明的事實有內在聯系。也就是說,只有有助於認定要件事實的事實材料才具有法律意義。這種事實材料的相關性壹般表現為兩種形式:

(1)直接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壹部分;

(2)間接聯系,如事實材料中反映的事實可以間接證明某壹待證事實成立。

3.合法性

意味著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證據的取得、提供、審查、保全、鑒定、質證等適用的過程和程序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總之,在訴訟過程中,想要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提供有力的證據,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合法合規的證據。如果是非法證據,那麽法院是不會采信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七十壹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第七十三條

應當提交書證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

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辨別視聽資料的真偽,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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