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義務不等於民事責任。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是民法中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概念。民事義務是指債務人為了滿足債權人的利益而作為或不作為的必要性。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或者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而造成的法律後果,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法律客觀性:
1、民事義務的概念民事義務是指民法法律規範規定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義務人為滿足債權人利益而做或者不做某種行為的法律約束。2.義務分類(1)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壹、作為特定內容的義務是積極義務,也稱作為義務。b、以特定不作為為內容的義務是消極義務,也稱不作為義務。(2)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根據義務發生的基礎,民事義務可以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a、法律義務是指民事主體依據法律規範所承擔的義務。b、約定義務是指當事人通過協商確定的義務。約定的義務如果不違法,是受法律保護的。(3)基本義務和附隨義務。在合同法中,根據義務基礎的不同,可以分為基本義務和附隨義務。a、基本義務是根據合同或法律規定的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b .附隨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所應承擔的註意義務、通知義務和幫助義務。3.合同法中合同法律關系中的義務群,根據義務產生的依據及其在合同關系中的地位,合同法中的義務可分為主要義務、次要義務、附隨義務和不真正義務四類,且相互同構。(1)主給付義務主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系中固有的、必要的、直接影響合同訂立目的的義務。例如,買賣合同中的主要支付義務是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和賣方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明確主給付義務:a、主給付義務根據合同必要的、固有的義務直接決定合同的性質。b .壹方違反主要給付義務時,守約方可以要求其承擔實際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c .延遲履行合同主要支付義務,經當事人催告後仍不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2)從給付義務到給付義務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合同的性質,對主要的給付義務進行補貼,以保證債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的義務。比如《合同法》第136條規定的“交付提取標的物的文件以外的有關文件、資料”屬於從屬性的義務。此外,買賣合同中非特殊標的物的包裝和租賃合同中的壹般裝修義務均可視為給付義務。明確關於從屬支付義務的以下幾點:a .從屬支付義務遲延履行的,合同不自然終止。只有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才能享有撤銷權。這是它與主要給付義務在具體責任形式上的最大區別。b .壹方違反從屬義務時,守約方可以要求其承擔實際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3)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指當事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應當承擔的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合同法》第42條、第60條、第92條都規定了附隨義務。要明確附隨義務:a、附隨義務是壹種法定義務,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保密義務,就不是附隨義務,而是轉化為其他合同義務。b、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通過約定排除附隨義務的適用。c .壹方違反附隨義務時,守約方不得要求實際履行,只能要求賠償損失。這是它與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的最大區別。d、不得基於違反附隨義務而解除合同,除非這種違反已經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未能實現合同目的”。(4)不真實義務不真實義務又稱間接義務,是指在合同關系中,權利人維護和照顧自己利益的義務。不誠實義務的理論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典型的不誠實義務是非違約方的減損義務。《合同法》第119條規定:壹方違約後,對方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另外,合同法規定的買方的驗收義務和檢驗義務是不真實的義務。澄清關於不真正債務的幾點:A、違反不真正債務本質上是債權人對自身利益的疏忽或放棄,對方沒有過錯,因此不能歸咎於對方。b .債權人違反此項義務,不得起訴要求履行、解除合同或要求損害賠償。租賃合同的壹般裝修義務可以視為給付義務。明確關於從屬支付義務的以下幾點:a .從屬支付義務遲延履行的,合同不自然終止。只有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才能享有撤銷權。這是它與主要給付義務在具體責任形式上的最大區別。b .壹方違反從屬義務時,守約方可以要求其承擔實際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3)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指當事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應當承擔的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合同法》第42條、第60條、第92條都規定了附隨義務。要明確附隨義務:a、附隨義務是壹種法定義務,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保密義務,就不是附隨義務,而是轉化為其他合同義務。b、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通過約定排除附隨義務的適用。c .壹方違反附隨義務時,守約方不得要求實際履行,只能要求賠償損失。這是它與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的最大區別。d、不得基於違反附隨義務而解除合同,除非這種違反已經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未能實現合同目的”。(4)不真實義務不真實義務又稱間接義務,是指在合同關系中,權利人維護和照顧自己利益的義務。不誠實義務的理論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典型的不誠實義務是非違約方的減損義務。《合同法》第119條規定:壹方違約後,對方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另外,合同法規定的買方的驗收義務和檢驗義務是不真實的義務。澄清關於不真正債務的幾點:A、違反不真正債務本質上是債權人對自身利益的疏忽或放棄,對方沒有過錯,因此不能歸咎於對方。b .債權人違反此項義務,不得起訴要求履行、解除合同或要求損害賠償。b .壹方違反從屬義務時,守約方可以要求其承擔實際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3)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指當事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應當承擔的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合同法》第42條、第60條、第92條都規定了附隨義務。要明確附隨義務:a、附隨義務是壹種法定義務,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保密義務,就不是附隨義務,而是轉化為其他合同義務。b、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通過約定排除附隨義務的適用。c .壹方違反附隨義務時,守約方不得要求實際履行,只能要求賠償損失。這是它與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的最大區別。d、不得基於違反附隨義務而解除合同,除非這種違反已經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未能實現合同目的”。(4)不真實義務不真實義務又稱間接義務,是指在合同關系中,權利人維護和照顧自己利益的義務。不誠實義務的理論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典型的不誠實義務是非違約方的減損義務。《合同法》第119條規定:壹方違約後,對方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另外,合同法規定的買方的驗收義務和檢驗義務是不真實的義務。澄清關於不真正債務的幾點:A、違反不真正債務本質上是債權人對自身利益的疏忽或放棄,對方沒有過錯,因此不能歸咎於對方。b .債權人違反此項義務,不得起訴要求履行、解除合同或要求損害賠償。(4)不真實義務不真實義務又稱間接義務,是指在合同關系中,權利人維護和照顧自己利益的義務。不誠實義務的理論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典型的不誠實義務是非違約方的減損義務。《合同法》第119條規定:壹方違約後,對方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另外,合同法規定的買方的驗收義務和檢驗義務是不真實的義務。澄清關於不真正債務的幾點:A、違反不真正債務本質上是債權人對自身利益的疏忽或放棄,對方沒有過錯,因此不能歸咎於對方。b .債權人違反此項義務,不得起訴要求履行、解除合同或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