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證據不足的適用方法
1.據以定案的壹項或多項證據不真實、不可靠。即不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還沒有達到壹個可靠的標準。這是保證案件質量的基礎,也可以稱之為基本標準。因為這會導致嚴重的後果。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據以定案的每壹項證據是否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作為檢驗案件質量的基本標準,有其深刻的道理。
2.沒有必要的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是法律規定的壹個或多個要素。比如,犯罪主體的構成要件證據不足,“立法者壹般從年齡和病理兩個方面界定刑事能力的存在”,[2]即“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成為犯罪主體成立的兩個法定要件”[3]即使法人犯罪,“作為犯罪主體所犯罪行是法人的有機整體犯罪,但法人是由自然人組成的。自然人作為法人的壹員承擔刑事責任時,當然也必須具備兩個法律要件: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4]由此不難看出,關於犯罪主體構成要件的證據不足,主要是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明,缺乏必要的證據。詳細來說,沒有身份證,沒有驗證行為人的出生證明,證明其作案時的年齡已達到法定責任年齡;關於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沒有科學的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或其他證據證明其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癥、精神錯亂、癡呆、病理性醉酒等。,可視為證據不足。再比如犯罪客觀要件的證明。作為犯罪的客觀方面,應當包括行為的方式、對象和結果,以及行為所依賴的時間和空間條件。按照傳統刑法理論,作為客觀要件,是案件事實中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過程和結果。所有這些環節都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證明,任何壹個環節缺乏必要的證據都可以視為證據不足。簡而言之,作為犯罪四要件,是案件事實的基本內容,或者說是基本事實,每個要件都要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否則,基本證據不具備或證據不足。
第三,定案所依據的壹切證據(或全案證據)必須排除矛盾,表明同壹方向,從案件事實中得出的結論必須具有排他性。所謂排除矛盾,是指排除本案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各證據前後之間的疑點和矛盾;所謂同質性,是指全案證據整合排列方向壹致,或正或負,或作為或不作為;排他性是指整個案件的證明結果,導致唯壹的結論,排除所有其他的可能性。如果本案證據在判決前存在疑點和矛盾,既有肯定有罪的證據,又有否定有罪的證據,無法得出唯壹結論,就會形成疑團,疑團的存在就是證據不足的表現。
二、證據不足的認定方法
1.個人判斷,壹個壹個復習。也就是說,要確定壹個案件中每壹個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牢牢把握判斷每壹個證據的標準,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並加以權衡。不符合標準的應視為證據不足;
2.運用比較、鑒別、分析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消除矛盾。任何沒有消除的矛盾都可以視為證據不足;
3.物理檢查的方法,也稱為物理驗證規則。根據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和觀點,壹個案件中所有的言詞證據都要經過物證的驗證,才具有實體性。即使沒有收集到物證,也要說明各種言詞證據所涉及的人、錢、物的來源和去向。如果有這樣的人呢?以及涉案款物、物是否有可靠的來源和去向等。,不能僅憑言詞證據定罪處罰,只有證言,只有被害人陳述,沒有物證進行查證,或者沒有必要的證據說明各種實物的來源和去向,都可以認定為證據不足。當然,由於刑事案件的復雜性,犯罪分子不離開犯罪現場,案件中的實物已經被銷毀或揮霍壹空,往往沒有物證可查。針對這種情況,還是要實行實物驗證法。沒有直接的物證可以證明,可以收集相應的間接證據(或者旁證)說清楚,有這麽壹個人,有這麽壹件事,有這麽壹件事,有這麽壹件事,等等。總之不能只靠口供或者幾個口頭證據就定案。我們認為,壹個案件只包含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不能定罪處罰。只有被害人的陳述不能判刑,只有壹個或幾個證人的證言證明不符合證明標準,可以稱之為證據不足。
第三,什麽是證據不足?
1.證據不足是指訴訟過程中用於認定案件的主要事實材料不足以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
2.證據問題壹直是訴訟中的壹個關鍵問題。只有正確認定案件,才能正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案件。因此,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形成了壹門學科,稱為證據科學或證據法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
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