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陷阱取證”?
民事訴訟中陷阱取證的概念來源於刑事訴訟案件取證過程中的“誘惑偵查”。是指壹方當事人為了取得對方當事人侵權或違約的證據,以某種有利可圖的行為為誘餌,誘使對方當事人實施侵權或違約行為,並在行為人實施或結果發生後取得證據的壹種特殊的取證手段。比如A公司員工以個人名義多次聯系B公司員工購買某軟件。A公司支付貨款後,B公司員工在A公司電腦中安裝了某軟件,從而獲得B公司侵犯A公司知識產權的證據..
(壹)非法證據的概念
非法證據對應的是合法證據,任何不符合證據合法性要求的證據材料都是非法證據。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壹是主體合法;其次,形式合法;第三,征收程序合法。廣義的“非法證據”包括“主體非法的非法證據”、“形式非法的非法證據”和“取證程序非法的非法證據”,而狹義的非法證據僅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害當事人或者其他公民合法權益收集的證據。本文要討論的主要是狹義的非法證據。
(二)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範圍的界定
根據現有的規定並結合民事訴訟實踐,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壹是通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手段取得的證據。為了避免非法證據的不當使用,這裏的法律應指狹義的法律,即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通過的規範性文件。以綁架、搶劫、搶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報復等手段收集的證據。,就變成了非法證據,因為違反了刑法的規定。
二是通過偷拍、偷錄等秘密手段獲取的證據。如壹方在未經另壹方或第三方同意的情況下獲取的證據,偷偷錄音或偷拍對方的談話,或監控他人。通過竊聽、錄音、錄像等秘密手段獲取的證據,在壹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人格尊嚴等基本人權,因此屬於非法證據。
第三,私家偵探收集的證據。近年來,北京、上海和中國其他城市出現了私人偵探事務所。這些事務所的業務是受當事人委托調查民事,主要是調查配偶與第三者的關系。私家偵探收集的證據是否應該排除,不能壹概而論。
第四,“陷阱取證”獲得的證據。陷阱取證主要是刑事訴訟中常用的方法,包括犯罪故意誘導和機會提供兩種取證方法。在民事訴訟領域,陷阱取證是指通過主動引誘他人侵權而收集的證據。目前,“陷阱取證”主要發生在知識產權糾紛中。比如,在壹起軟件侵權訴訟中,原告作為買方,到被告的公司要求安裝盜版軟件,從而獲取證據證明被告的盜版行為。
第五,“毒樹之果”。獲取此類證據的程序或手段並不違法,但此類證據是在非法證據的基礎上獲得的。例如,某壹物證是通過欺騙或者引誘取得的,其他法定證據是在該物證的基礎上取得的。在這裏,物證是“毒樹”,後來取得的其他證據是“果實”。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零六條采用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