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針對各種特定緊急情況的緊急救援計劃,包括緊急救援程序和清單。
(2)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本規則和機場的實際情況,確定機場不同突發事件中參與應急救援的各單位的主要職責、權力、義務和指揮,以及突發事件的類型和相應的應急救援響應等級。
(三)不同突發事件的報告、通報程序和通報事項,其中通報程序是指通知救援單位的順序。對於不同類型的緊急情況,應設置相應的通知順序。
(四)參與各類突發事件的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
(五)機場管理機構和簽訂應急救援保障協議的單位的應急救援資源清單和聯系方式。
(六)機場管理機構根據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的要求與有關單位簽訂的應急救援保障協議。
(七)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和器材的名稱、數量和存放地點。
(八)機場及其鄰近地區的應急救援網格圖。
(九)清除受損飛機和恢復機場正常運行的程序。
(十)機場管理機構與相關航空器經營人或者其代理人關於清除受損航空器的協議。
(十壹)各種突發事件中可能發生的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警報、廣播、各相關崗位工作人員在引導疏散中的職責、疏散路線、被疏散人員的臨時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條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明確機場公安機關在機場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下列職責:
(壹)指揮參與救援的公安民警和機場安檢人員的救援行動,協調駐守現場的武警部隊和地方支援軍警的救援行動;
(二)在事發現場及相關場所設立安全警戒區,保護現場,維護現場公共秩序;
(三)參與核對死亡人數和死者身份的工作;
(四)抓獲犯罪嫌疑人;
(五)組織爆炸物品和危險品的處置;
(六)實施地面交通管制,確保救援通道暢通;
(七)參與現場取證、錄音和錄像。
第二十壹條制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時,應當考慮冷、熱、雪、雨、風、低能見度等極端天氣以及機場周邊水系、道路、窪地等情況,避免極端天氣和特殊地形對正常救援工作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經相應的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批準後實施。
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修改應當按照民用機場使用許可的規定執行。同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修改後的預案及時發布給參與應急救援的相關單位。
機場管理機構在制定機場應急救援預案過程中,應當充分征求機場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使用機場的航空器經營人或者其代理人、航空燃油供應單位以及其他主要現場單位的意見。
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應當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後,報民航局批準。
第二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當地人民政府應急機構、消防部門、醫療救援機構、公安機關、運輸企業、當地駐軍等單位簽訂機場應急救援保障協議,明確雙方在機場應急救援事項上的責任。
支持協議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協議單位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二)協議單位的名稱、聯系人和電話;
(三)協議單位的救援人員、設施和設備;
(四)根據不同應急級別派出救援力量的基本原則;
(五)約定單位參與救援工作的聯系方式、集合地點和引導方式;
(六)協議生效日期及修改方式;
(7)協議內容發生變化時及時通知對方的程序。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對協議進行壹次審核或修訂,對協議中所列的聯系人和電話號碼應當每月審核壹次,及時更新變更情況。
協議應當附有協議單位根據機場應急救援預案制定的本單位應急實施方案。
當地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預案中已明確當地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駐軍的責任和義務時,可以不簽訂保障協議,但應當在相關預案中明確本細則規定的協議內容。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告知支援單位的救援力量、設施設備、聯系人、電話號碼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繪制機場應急救援綜合網格圖,該圖的範圍應當是本規則第三條規定的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地圖除了要準確標明機場跑道、滑行道、停機坪、航站樓、圍場路、油庫等設施外,還應重點標明消防管網和消防栓、消防水池等可用於獲取消防用水的池塘和河流、可用於救援消防車的道路、機場周邊出入口、城市消防站和醫療救護單位的位置。
機場管理機構還應當繪制機場應急救援區域的網格地圖,地圖的範圍應當是機場邊界以內的區域。地圖除標明本條前款要求標明的所有內容外,還應當標明應急救援人員和設備集結的等待區域。
柵格地圖應當根據機場及其鄰近地區範圍和設施的變化及時更新。
機場指揮中心、所有參與機場應急救援的單位和部門應張貼網格圖。所有參與機場應急救援的救援車輛都應配備網格圖。網格圖可以是衛星影像圖,也可以是示意圖,網格圖應清晰顯示標註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