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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平等原則

所謂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壹律平等,各民族在壹切權利上壹律平等,各民族事實上壹律平等。意思是各民族不分大小壹律平等,任何民族都不能享有特權。這是馬列主義解決民族問題的根本原則之壹,也是馬列主義理論聯系實際的重要出發點。

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的異同,都是中華民族的壹部分,在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享有平等的地位,依法享有同等的權利,履行同等的義務,反對壹切形式的民族壓迫和歧視。

民族平等是普遍民主要求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私有制社會,民族之間的關系通常是統治與被統治、壓迫與被壓迫的關系。壹般來說,國家關系,無論是國內還是國際,都是不平等的。因為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階級剝削制度是普遍社會不平等和民族不平等的根源。

16世紀和17世紀的歐洲小資產階級思想家,如英國的摩爾和意大利的坎帕內拉,早就指出私有制是壹切社會貧困的根源,並提出了空想社會主義的思想。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J.-J. Rousseau)對國家和人權問題進行了進壹步的探討。他們的理論雖然是唯心主義的,但具有明顯的革命性和民主性,從而為當時的資產階級反對封建特權、爭取民主自由、建立民主和國家的民主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也為民族平等的要求創造了思想前提。

在西方資產階級民主革命中,美國革命具有強烈的反對英國民族壓迫的性質。1765“反印花稅法案”會議決議,反映了北美殖民地居民(美國人)與英國居民(英國人)在政治、經濟上爭取平等權利的鬥爭。

1776獨立宣言是資產階級擺脫民族壓迫,爭取民族平等的重要文件。在資本主義上升時期,資產階級標榜民主自由,是為了戰勝封建主義,建立資產階級專政的國家政權,保證資本主義的充分發展和鞏固。即使不是被壓迫民族的資產階級也歌頌民族平等。但由於它的階級性,沒有階級剝削和民族壓迫,它就無法生存。因此,當它取得穩定的統治地位後,就會成為新的民族壓迫者,殘酷地奴役和掠奪廣大不發達的弱小民族。在帝國主義時代,民族平等完全成了資產階級騙人的口號。因此,β и列寧指出:“壹般平等問題,包括民族平等問題的抽象的或正式的提法,是資產階級民主所特有的。”(《列寧選集》第4卷,第271頁)。

各民族平等是無產階級不可動搖的主張。無產階級認為,每壹個民族,無論大小,都有自己的特點、特產和悠久的歷史,都為人類文化寶庫作出了貢獻,所以任何壹個民族都應該在世界民族之林中享有平等的地位。無產階級反對壓迫和剝削人民,也反對民族壓迫和剝削民族。恩格斯指出:“無產階級要求平等的實際內容是消滅階級的要求。任何超出這個範圍的平等要求,必然是荒謬的。”也就是說,只有消滅階級剝削制度,消滅剝削階級和各階級之間的差別,才能徹底實現民族平等。

民族平等原則是我國憲法的壹項重要原則,也是黨和國家在民族關系中實行的基本原則。對於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各民族繁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憲法》關於這壹原則的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民族平等。在中國,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經濟社會發展程度、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都是中華民族的壹部分,在國家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政治和法律地位。《憲法》第4條第1款規定,“中國人民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在現實生活中,中國政府采取了各種政策和措施來實現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民族平等。首先,各少數民族和漢族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各級地方事務,少數民族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也得到特別保障。其次,國家大力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全國有270多萬少數民族幹部。再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嚴禁在新聞出版和文學藝術作品中煽動民族仇恨和歧視,損害民族團結。

第二,幫助少數民族發展。《憲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中國有55個少數民族。由於歷史原因,他們壹般人口較少,經濟文化相對落後。為了盡快改變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發展相對落後的狀況,逐步消除歷史遺留下來的民族間事實上的不平等,憲法第122條第1款規定:“國家從財政、物資、技術等方面幫助少數民族加速經濟文化建設。”2001修改後的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了國家在財政、金融、貿易、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支持民族地區發展的壹系列特殊政策。國家還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加快經濟文化發展。

第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實現民族平等、正確處理民族問題的壹項重要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就是在國家的統壹領導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立自治機關,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和地方事務。憲法在“國家機關”壹章中有專節,規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和自治機關。根據憲法規定,民族自治機關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主地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經濟建設、教育、科學、文化等各項事業。為了將憲法的規定具體化,中國於1984年制定了民族區域自治法,並於2006年5438+0年進行了修訂,既保障了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的權利,又有利於從實際出發,充分發揮少數民族地區的優勢,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

第四,語言平等。語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重要內容。《憲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只有尊重少數民族的語言和習俗,才能形成和諧健康的民族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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