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7年,明太祖朱元璋繼承了宋元舊制。第六年,洪武分為官、戶、禮、兵、刑、工六科。二十四年後,洪武逐漸確立了自己的地位,成為明代監察制度的壹個重要發展。如果說都察院禦史側重於監察國家官員和壹般機關,那麽六部則是監察六部的業務,兩個機構互不隸屬,可以互相彈劾。每個部門有壹個負責人,每個部門有壹個人,每個部門有四到十個人。其職責是“管侍從,規諫,管六部百部之事”。
六部的職權大體類似於禦史,但更為專業化,這就要求各行政部門的違法失職行為能夠被及時發現和糾正,損失的可能性能夠被及時消除。因此,對任命的要求相當嚴格。按照規定,壹般是“在各政府機關工作並已領工資兩年以上者,博士及升官者,三年內達到部者。”同時,明朝也非常重視考核之事。七個小官的升降要由皇帝自己決定。可見明朝統治者對這壹制度的重視。
六科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幾項:①駁回訴狀,撤銷案卷。所謂封駁,是指負責文件審查的機構有權對其認為不壹致或不適當的詔書和臣民的奏折進行封駁。《明史》卷七十四《正史·三十六節》載:“凡宜停存者,大事必絞奏,小事必賞,不封則仍奏。凡內外章疏者,分門別類抄出,部酬之,駁其錯誤。”
顧曾說:“明代雖革除巡撫,獨留六部負責駁事,不便駁事,謂之科學參。”所謂撤銷案卷,是指六個部門根據目的,對各行政機關辦理的事務查閱相關案卷和文書,檢查其是否在期限內完成工作。如有延誤或失誤,參與調查處理是制度。
封的作用主要是糾正六部工作中的錯誤,而取消的主要目的是糾正六部工作中的積壓延誤。兩者其實是對方。除了審計六司,六司還有權審計地方政務。“在外辦,每年都會把北京、北京的六個部門調過來合並,填好底單,送到各個部門保管備查。”六部取消各部檔案,對國家法令的執行和官員的考核有很大作用。
(2)諫和彈劾,明代六經賦予的另壹項重要職權是諫皇帝。指的是官員對君主言行和政事得失的規範。在明朝的政治體制中,洪武十三年廢除宰相後,六部地位提高,掌管壹切普通政治,而權力則完全集中在皇帝身上,使得君主集權的程度達到了頂峰。
就皇帝與國家的關系而言,皇帝生活在“統壹”與“治理”的雙重位置上。壹方面,皇帝“君臨萬億”,代表國家;另壹方面,皇帝掌管自己的事務,獨斷專行。國家法令由皇帝頒布,文武大臣由皇帝任免,對皇帝負責。君主的個人行為與國家政治密切相關。
因此,作為明朝的官員,他的建議的首要任務是向君主進諫。明代雖然賦予了六科以事,但沿襲唐宋舊制,賦予了對事的糾正權和反駁權。但自永樂、宣德以來,逐漸擁有了對事物的校正和考證權,並且在弘治當政時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這壹權利。《大明會典》記載:“京、京諸大臣無職,有核績或大班。”
所以,六科給官員東西的對象雖然和十三監察建議略有不同,但權限上並沒有太大區別。就行使彈劾權的方式而言,也有揭章和打章兩種。因為明朝六部的職責是監督中央組織,糾正六部的違規失職行為,所以事中彈劾的對象是中央政府中的京津大臣和地方政府中的官員。
參政建議權是指陳科對國家事務的建議權。明代掌管“出納令,封駁章”,監察六百部事務。凡行赦之人,傳道之人,“目的必從於臣民”,給事物以明政府施政得失的最佳理解,所以明朝統治者授予事物“議政事,建言變法”的權力。明代的參政議政內容非常廣泛,包括國家法令的得失、軍民團結、考核官員的任用、裁並機構的增減、賦稅的確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