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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主要的民事法律規範有哪些?

(壹)所有權的規定

明朝從保護君主專制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出發,保護官僚、貴族、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宋元以來,土地國有制被打破,土地自由買賣,不再實行均田制。因此,明律廢除了自唐律以來的“超限額占地”條款。這是封建社會後期地主經濟發展的結果,但也使明代土地兼並更加嚴重。從穆洪武到孝宗的140年間,農民的土地畝數減少了壹半。

明初,通過核實田地編造的“黃皮書”和“魚鱗書”,確認了各種形式的土地所有權。為了保護土地的所有權,禁止偷盜和強迫種植土地。官方土地和私人土地都在保護範圍之內。“偷別人田的,每畝答三十,加壹畝,罰八十。廢土,減壹,強者,各加壹。當官的,每人給兩個等級。花梨屬官主。”另外,根據明律,非法販賣、交換物品、主動承認、侵犯他人農田、房屋者,應分別答50至2年。為了保護土地房屋交易的合法性和雙方的權利,還規定出售四房應稅房契而不納稅者,將被斬首,並處以半價罰款。

明代關於土地所有權的法律規定,明顯比唐代寬得多。

(2)婚姻家庭制度

明代關於婚姻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沿襲了唐宋時期的舊法。比如父母的婚姻決定權,婚姻締結的要件,離婚條件的“七個條件”。但明律師事務所確認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是基於時代的演變而發展的。

壹是訂婚時有“殘疾人、老幼、小妾、乞丐”,要明確告知,然後辦結婚證,按禮結婚。

第二,郡縣知事在任職期間不得娶本轄區的婦女為妻或為妾。

第三,不應該把在逃的女囚犯當作妻子或小妾,否則她們將受到懲罰。

第四,不可強占賢妻良女為妾。如果妳強占,強奸,或者賣給別人做老婆,妳將受到嚴厲的懲罰。

在繼承上,明律強調直系長子繼承制,立直系違者壹棍子打80。財產的繼承,不管官職如何,都在學者之間平均分配。只有在財產被否定到戶的情況下,才會由生下來的女兒承擔。喪偶無子女,遺產屬於亡夫的份額。明朝的繼承法比前代更加細化,體現了封建社會後期商品經濟發展帶來的財產關系的復雜性。

4.明朝主要的經濟法律規範是什麽?

明太祖朱元璋采取了壹系列重要的經濟措施“安居樂業”,恢復和發展生產。比如禁止把好公民當奴隸賣,解放勞動力;招募流亡者,移民開荒;興修水利,疏浚河道;進行復墾;由於法律的強制保證,這些措施得以順利實施,封建經濟得到顯著發展。相應地,明代的商品經濟也進壹步發展。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各國制定了許多相關的立法來加強對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其顯著特點如下:

(壹)工商壟斷制度

明朝繼承了前代的傳統,采取了控制鹽茶銷售的原則。《大明法》規定有明確的鹽法和茶法。

《鹽法》的基本內容是:國家實行專賣,許可銷售,禁止私鹽。不僅禁止炒(做)或私賣,買方也有罪,罰100。特別註意懲罰監獄官員和其他參與破壞鹽法的行為。

明中葉以後制定的禁止私茶條例,按私鹽條例處理。

(2)金融稅收制度

明法中有“錢法”和“鈔法”,以保證貨幣的正常流通。

為了增加國庫收入,明政府依法對投入流通的產品征稅,並對逃稅者規定了刑事責任。《明對外貿易法》中也有“十稅壹稅”的明確規定,表明了維護國家稅收主權的嚴正立場。

此外,明律對借貸、交易和市場管理都有具體規定,大體內容與唐律基本相同。

明代的經濟立法體現了統治者運用法律調整手工業和商業的意願,對明初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明初經濟立法的指導思想是為中央集權創造堅實的物質基礎,具體表現為削弱和打擊能夠構成地方割據勢力的經濟力量,同時還實行傳統的重農抑商政策,使商人無法形成決定性的社會政治力量。在明代的經濟立法中,對違反經濟法規的行為往往采用懲罰的手段來處理,這也反映了中國封建專制制度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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