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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由城市戶籍的子女繼承。

日前,自然資源部網站發布了《關於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復》,其中提到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由依法在城鎮登記並進行不動產登記的子女繼承。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根據不動產和房地壹體原則,繼承人繼承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不動產登記實務規範(試行)》明確規定,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權利登記,並在不動產登記簿和證書附記欄中註明“權利人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房屋的合法繼承人”。

全文如下:

對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復

邵誌清代表:

妳局《關於做好不動產登記工作的幾點建議》收悉。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國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國家稅務總局協商,現答復如下:

妳的建議很重要。不動產登記關系到重大產權,關系到各行各業,關系到千家萬戶。

首先,有壹個關於不動產的登記問題。《物權法》第97條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0條規定,不動產申請登記的,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 *業主或者全體* * *業主申請,但* * *業主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規定明確。至於提案中提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以少數份額拒絕登記的問題,屬於執行層面。加強監督指導,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切實維護房地產權利人合法權益。

第二,關於全體業主共有的不動產登記。《物權法》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部分建築物所有權人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條件和申請材料。按照“產權合法、權利設定、登記確認”的原則和程序,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中明確界定全體業主共有的不動產範圍,在建設工程規劃的審批和實施中嚴格執行,避免開發商留下壹些不動產和產權模糊的情況。在此基礎上,依法進行登記,明確產權歸屬,解決糾紛。

三、關於監護人代為申請。《民法通則》第16、17條明確規定,監護人的範圍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個人或者組織。《不動產登記實務規範(試行)》1.9.2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登記。.....監護證明可以是戶口簿、監護公證書、出生醫學證明,也可以是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的證明。父母以外的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不動產的,相關監護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的法律文書、監護人監護權的公證材料或者其他材料。”因此,根據現行法律,監護人的範圍不僅限於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也可以依法代為申請登記。

四、關於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確定國家秘密,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制定,並在壹定範圍內發布。目前,國家保密局會同有關部門發布了相關領域的保密事項範圍,為房地產建設單位和產權單位設定秘密提供了明確的依據。國家保密局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修訂相關領域的保密事項範圍,規範涉密不動產的分類依據,加強涉密不動產的管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有利於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

五、依據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單方申請不動產登記。新《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哪壹級人民政府有權作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動產的決定。其中,第四十六條規定,征用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用其他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五十八條規定,經原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對於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申請法院審理的,在判決前能否將人民政府的決定作為登記的依據,涉及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是否中止的問題。《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1款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是,有下列行政行為之壹的,應當責令停止執行:“(壹)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認為實施該行政行為會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依法停止執行的。”因此,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後,當事人不服申請開庭審理的,在法院作出判決前,該決定可以作為登記的依據,但法院裁定人民政府決定停止執行的除外。

六、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由依法在城鎮登記並進行不動產登記的子女繼承。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根據不動產和房地壹體原則,繼承人繼承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不動產登記實務規範(試行)》明確規定,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權利登記,並在不動產登記簿和證書附記欄中註明“權利人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房屋的合法繼承人”。

七、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1、53條,《民法典》第341、342條明確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超過五年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並通過合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租賃、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根據《中央關於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的通知》(中發〔2065〕134號)要求,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統壹登記,過渡期5年。目前這項工作正由農村農村部門移交給自然資源部門,地方各級自然資源部門正在按照我部要求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協商對接,接收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資料。下壹步,我們將貫徹落實中央“三權分置”改革精神,修訂《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工作規範(試行)》,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不動產登記工作,助力鄉村振興。

八、農村不動產登記。根據《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有關不動產權利的協議,為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因此,農村不動產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下壹步將結合民法典實施和實際需要,完善預告登記相關制度,保護農村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

九、關於簡單辦理房屋交易、納稅和登記的問題。法律和政策明確規定了不動產登記的時間。《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的通知》(國辦發[2019]8號)(以下簡稱國辦8號文)規定,“2019年底前,壹般登記和抵押登記辦理時間分別壓縮至10和5個工作日;2020年底前,壹般登記和抵押登記業務辦理時間壓縮至5個工作日以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登記流程。其中,《規定》第17條規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以及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我部按照《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國務院8號文要求,加強部門協作,通過信息、流程或人員整合,加快不動產登記、交易、納稅的受理和並聯辦理。2019年,面向個人、企業、政府機關發布26種不動產登記流程優化圖,指導各地優化流程、精簡材料、統壹程序,繪制並公開本地流程圖;2020年,稅務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關於推進互聯網+不動產登記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的意見》(淄政發〔2020〕83號),統籌推進互聯網+不動產登記。目前,全國98%的市縣公布了流程圖,1500多個市縣實現了“互聯網加不動產登記”,近2500個市縣實現了“壹窗受理、並聯辦理”。全國大部分市縣基本實現了總登記和抵押登記,辦理時間壓縮到5個工作日以內,方便企業辦理業務。下壹步,我們將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8號文,加快推進互聯網+不動產登記,全面推行不動產登記、交易、納稅線上線下“壹窗受理、並聯辦理”,減少環節、材料、時間和成本,提升不動產登記質量和效率,切實惠及群眾和企業,力爭2020年底前將壹般登記和抵押登記辦理時間全部壓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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