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肉搜索」到底有多暴力?20多個小時“殺死”壹名十幾歲的女孩,廣東省陸豐市的壹名服裝店主蔡,並懷疑在校學生徐偷了他的衣服,並發布了壹條微博,稱“穿著花裏胡哨的人是小偷。求人肉,經常帶著博美小狗逛街。請大家幫忙轉發壹下,並附上多張許購物時的監控視頻截圖。就在該微博發布壹個多小時後,網友發起的“人肉搜索”立即曝光了徐的個人信息,包括其姓名、學校、家庭住址和個人照片,蔡也在微博上曝光了這些信息。壹時間,網絡上對徐的各種批評甚至辱罵開始流傳。從蔡要求發布“人肉搜索”第壹條微博,到第二天晚上許在河邊發出最後壹條微博後自殺,僅持續了20多個小時。
陸豐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因懷疑徐某在其經營的服裝店試穿衣服時偷了壹件衣服,將該店視頻截圖並配以“穿奇裝異服的小偷”等字幕上傳至其新浪微博,公然侮辱她,致使徐某因不堪屈辱而跳海自殺。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侮辱。案發後,被告人親屬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人親屬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蔡某父母壹次性賠償徐某父母1.2萬元),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被告人當庭認罪,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定,陸豐市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壹年。蔡不服,上訴後被駁回,維持原判。
第二,“人肉”搜索有“汙點”放大的功能。人肉搜索現象是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尋找特定人和線索的壹種方式。在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總是伴隨著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有很強的放大功能。當被搜查人與具有負面影響的事件發生關聯時,社會上對被搜查人的品德、才能、名譽的評價明顯降低,導致當事人的名譽權受到嚴重損害。雖然我國對於擅自泄露他人隱私信息的行為有明文規定,但對於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零星行為,很難立案處罰,這也是禁止的原因之壹。然而,正是這些被放大、扭曲、誤傳的零碎信息,對當事人具有極大的殺傷力,小到幹擾其工作生活,大到置其於死地。
第三,“人肉”搜索,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人肉搜索作為網絡中的壹把雙刃劍,在打擊腐敗分子、凈化環境方面發揮著積極的監督作用。難道“天價大叔”、“天價煙”、“假華南虎”不是被網友打倒的嗎!各位朋友,我們應該有勇氣拿起這把“劍”斬殺邪靈,而不是成為擾亂他人私生活的“攪糞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指出,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公開自然人的基因信息、病歷、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於人肉搜索的輻射效應,受害人的身體和精神受到傷害,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明確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視情節輕重可處以罰金、拘役甚至有期徒刑。如果受害人無法承受輿論影響,導致自殺等嚴重後果,也屬於刑法中侮辱罪所列的“情節嚴重”。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當我們遇到網絡暴力時,單純依靠個人力量是不可抗拒的。受害者應該向警方求助,勇於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結論:作者呼籲網友在不了解真相的情況下,不要隨意進行網絡攻擊。有時候覺得自己是個主持正義的“法官”,其實是侵害他人權益、違反法律法規的“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