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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繼承母親的遺產?

法律主觀性:

壹、如何繼承父母的遺產

我國《民法典》第121條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民法典繼承。現行《民法典》第127條規定繼承順序為: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父母沒有留下遺囑,那麽只能按照法律順序繼承,也就是說,妳、妳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有繼承權。

所有繼承人無爭議的,可以通過公證確認繼承,到房屋所在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證書。辦理公證時,父母死亡證明、房產證、公安機關出具的法定繼承人名單證明、繼承人身份證、戶口簿等。,而且申請遺囑繼承還需要被繼承人立的遺囑。辦理繼承時,公證員會根據被繼承人的具體情況要求補充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等材料,以保證同壹順序的每壹個法定繼承人都不遺漏。部分法定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的,必須出具放棄財產的承諾書。這裏需要提醒的是,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必須出具死亡證明。特別是如果妳的祖父母已經不在人世,妳需要提供他們的死亡證明。

二、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繼承方式有哪些?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生前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是指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除個人以外的法定繼承人。

3.遺贈扶養協議是指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承擔被繼承人的生、養、葬義務,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全部或部分財產轉移給扶養人。這種方法主要出現在老人沒有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沒有上述三種情況的情況下,由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有兩種以上的繼承,在四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最有效,遺贈次之,法定繼承最無效。

三、繼承的類型有哪些?

1,合法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進行財產繼承的壹種繼承制度。法定繼承是壹種強制性規範,除了被繼承人生前通過遺囑變更的以外,任何人都不能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設立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全部或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繼承;遺囑中未處分的遺產部分;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的;立遺囑人喪失繼承權的;遺囑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並按以下順序繼承: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為第壹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屬於第壹順序的繼承人可以隨時提出繼承遺產,也可以在遺產分割前明確放棄繼承權。未明確表示放棄的,視為默認其繼承權。當其他繼承人故意拖延,導致繼承權無法實現時,主張遺產分割的繼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其他繼承人均為被告。

2.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它是指被繼承人通過立遺囑確定其死後個人財產的繼承人和分配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公民依照本法規定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將自己的遺囑行為和內容向公證處公證;

(2)自擬遺囑。也就是立遺囑人寫的遺囑,必須有立遺囑人簽名,並註意年、月、日。

(3)寫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寫遺囑。代理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其中壹人為代理人,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是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記錄遺囑。即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方式確定自己的遺囑內容。錄音遺囑與委托代理人書寫的遺囑壹樣,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錄音錄像。之後,應當對錄音錄像的內容進行密封,並由見證人和遺囑人蓋章。

(5)口頭意願。即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記錄或公證時,口頭立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因為法律沒有限制公民遺囑的數量和形式,本質上也是尊重公民隨時變更遺囑的意願,所以現實生活中會有多個遺囑並存的情況。對於多份遺囑效力的認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多份內容沖突的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壹份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遺囑中確定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無效。繼承人死亡後,遺囑涉及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辦理。

3.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代替其父母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這壹制度的建立是基於繼承權主體應當是實際存在的事實。如果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顯然無法行使繼承權。為了保護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後代的物質利益和經濟利益,確立了代位繼承制度。《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為直接代位繼承關系。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

4.遺產

子繼承又稱再繼承、繼續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轉移給其法定繼承人的制度。實際接受遺產的已故繼承人的繼承人稱為繼承人;已故的繼承人被稱為被轉讓的繼承人。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不放棄繼承並且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遺產繼承權轉移給其合法繼承人。繼承的規定不僅適用於法定繼承,也適用於遺囑繼承和遺贈。

5.遺產

所謂遺贈,是指公民在死亡後,通過設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的壹部分或者全部贈與國家、集體組織、社會組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行為。《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遺贈給受遺贈人的,既可以是財產權,也可以是免除其財產義務。公民訂立遺贈時,可以對遺贈附加條件,即可以要求受遺贈人履行壹定的義務。但附加義務不是遺贈的對價,也不能超過受遺贈人的財產利益。《民法典》第1144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請求,取消其接受繼承的權利。”

此外,遺贈的設立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預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同時,繼承份額也要留給出生後成為法定繼承人的胎兒。

在司法實踐中,撤銷給予婚外戀人的遺贈是有先例的,主要是因為遺贈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原則,是無效的。

在遺產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遺產的兩個月內,主動向遺囑執行人主張接受遺產。如果沒有遺囑執行人或受遺贈人的繼承人阻撓,可以通過向法院訴訟的方式確認遺贈的效力,取得遺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2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3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的房地產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遺囑或者全體法定繼承人關於房地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等材料。,也可提交公證材料或有效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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