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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因欠債被11羞辱,兒子刺傷1被判無期,警方處理不當。妳對法官的判決有什麽看法?

壹個不公正的裁判遠比十個犯罪更糟糕。雖然犯罪無視法律——就像汙染了水,而不公正的審判破壞了法律——就像汙染了水。

——培根《論正義》

近日,山東22歲青年於歡刺死並羞辱母親壹案在網上引起軒然大波。僅網易新聞壹篇報道就吸引了近200萬關註者。此案引起公眾空前關註的原因如下:(1)11。討債人使用的手段極其卑劣,觸犯了人們的道德底線;(2)警方出警後,幾乎對陷入困境的於歡母子置之不理,壹定程度上造成了悲劇的發生;(3)法院判處極度憤怒絕望中刺死並虐待母親的於歡無期徒刑。

可以說,如果說是前兩者共同導致了悲劇的發生,那麽第三方則直接促成了本案在網絡上的暴力發酵。因為這個案件的審理從來不符合人們的公平正義觀念,輿論如潮。

基本事實

山東女企業家蘇背負年利率1.35萬的高利貸後,在不到兩年的時間裏支付了約254萬元的本息後,無力支付余款。11討債人暴力討債,在蘇22歲的兒子於歡面前,用卑鄙的手段,在債務人企業接待室兩天。警察趕到後,只是說了句“要賬單沒問題,但是不能打人”就馬上離開了。於歡幾乎崩潰,沒有成功沖出房間。慌亂中,她拔出壹把水果刀,捅傷了在場的4人。其中壹人因失血過多死亡。

這是壹篇首次發表在《南方周末》上的報道。這個案件發生在2014年4月16日。目前壹審已經完成,於歡因故意傷害罪被判無期徒刑。目前,該案正在上訴中。

正當防衛VS故意傷害

本案壹審判決的最大爭議是被告人於歡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追根溯源,我們不妨看壹看正當防衛的法律定義。中國刑法第20條界定並規定了正當防衛:

防衛目的——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防衛的後果——如果對不法行為人造成損害,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無限防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1.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根據本案壹審法院的判決((2016)魯15刑初字第33號),法院認為於歡不構成正當防衛的理由是:

壹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於歡面對多名討債人的長期糾纏,不能正確處理矛盾。然後持刀傷人,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也許法院認為於歡不構成正當防衛是對的,但這個判決我也不好說什麽。不能正確處理是什麽意思?當時有人報警,警察來了就走了。1:11的情況下如何正確處理?難道妳就可以眼睜睜看著自己的母親再次被羞辱甚至更加不人道的暴力升級,就可以眼睜睜看著自己被非法拘禁很長時間而什麽都不做嗎?

事實上,結合判決書認定的案件事實和法律對正當防衛的嚴格限制,確實難以認定被告人於歡的捅刺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原因(1)-“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於歡的防禦後果導致壹人死亡,那麽對應的防禦強度應該和死亡相同。在這種情況下,他母親所遭受的“羞辱”雖然極其惡劣,但短時間內不會危及他的生命。這也是刑法賦予公民防衛權的限制——只能無限期地防衛生命,而不能無限期地防衛尊嚴。

理由(2)-“辯護所針對的非法侵權行為必須正在發生”。在這種情況下,於歡自衛的時候,警察只是簡單檢查了壹下現場就走了。於歡想跟著警察出接待室門,卻被討債人攔住,慌亂中舉起刀就刺。此時此刻,沒有證據表明存在極其暴力的傷害。至於警察離開後暴力會不會升級,法律不考慮如果暴力再次升級到歡身上是否還有辯解的機會。

就像刑法課上關於正當防衛的討論:假設大漠無垠,壹個19歲的弱女子被兩個大男人輪奸,然後大男人睡著了。弱女子奪路而逃。她沒走幾步擔心那兩個男人醒來不久後會再次侵犯自己,於是又原路返回,搬起石頭打死了他們。根據現行刑法規定,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侵害進行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該女子的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

2.是否構成防衛過當?

於歡的行為幾乎不構成正當防衛,那麽是否構成防衛過當?我覺得可以構成。在防衛過當中,其防衛的不法行為不再要求與死亡同等的性質,而是壹般的不法侵害。由於於歡母子當時已被非法拘禁兩天,其母親受到極大侮辱,11討債人的討債行為明顯涉嫌非法拘禁和猥褻婦女罪。

所以,警察走的時候,於歡還想從被關了兩天的“監獄門”裏突圍出去。這是他的權利,這個權利應該得到保障。然而,警察沒有保證他的人身自由。既然“公力救濟”無望,他選擇“私力救濟”也無可厚非,但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導致了“壹死三傷”,這就構成了對“人身自由權”的過度防衛,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即使不構成防衛過當,有必要判無期徒刑嗎?

壹審法院判決,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害人有過錯,被告人處罰較輕,故判處無期徒刑。

我們來看看我國刑法中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幅度: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即使法官不考慮於歡當時面臨的處境和屈辱,即使法院認為他的尊嚴不值得法律保護和捍衛,也可以以故意傷害罪、死緩罪判處十年以上(含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壹審法院真的這樣裁定,或許就不會造成現在的滔天輿論。

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刑法理論之壹。預期可能性理論認為,如果不能預期行為人在特定場合實施其他法律行為,他就不能對自己實施的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所以就沒有刑事責任,或者可以減輕刑事責任。

那壹次,我媽面對11討債人的極度羞辱和拘禁,卻沒有辦法幫她。作為法官,請告訴我妳期望他如何“正確處理沖突”。如果是妳,妳會怎麽選擇?的確,法律不允許有感情,但是人要有感情。法官在判案時應該遵守法律和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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