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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部法律含有高度危險責任賠償限額的規定?

我國關於《高度危險責任賠償限額規定》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法律規定中。

1.《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有法定賠償限額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中國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法律規定:

(1)核損害賠償

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責任的批復

第七條核電廠運營者、乏燃料貯存、運輸和後處理運營者因核事故造成核事故損害的最高賠償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其他經營者因核事故造成核事故損害的最高賠償額為6543.8+0億元。核事故損害賠償總額超過規定最高賠償金額的,國家給予最高限額8億元的經濟補償。

對特大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損害賠償,國家需要增加經濟賠償數額的,由國務院評估後決定。

根據這壹規定,核電廠等運營方因核事故造成損害的最高賠償金額為3億元,加上國家提供的最高賠償金額8億元,核事故造成損害的最高賠償金額為11億元。因此,在核損害事故中,壹次事故的損害賠償最高限額為3億元,國家仍承擔限額賠償,為8億元。無論受害人有多少,都只能按照債權平等的原則,在這個限度內按比例賠償。

(2)鐵路交通事故賠償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隨身行李丟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654.38元+0.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隨身行李丟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2000元。

第三十四條事故造成鐵路運輸企業運輸的貨物、包裹、行李滅失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這裏規定的是,鐵路旅客傷亡賠償是有限額的,最高賠償654.38+0.5萬元,隨身行李賠償也有限額,最高賠償2000元。這種損害賠償實際上是運輸合同中的損害賠償責任,由於競合,當然可以起訴侵權損害賠償。這個最高限額也是無過錯責任中的限額賠償。對公路以外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此除外,且沒有賠償限額的限制。

(三)國內航空事故賠償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責任限制規定

第三條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應當按照實際損害,在下列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民用航空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每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

(二)每名旅客攜帶物品的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

(三)旅客托運行李和運輸貨物的責任限額為每公斤100元人民幣。

第五條規定,旅客應當自行向保險公司辦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該保險金額的支付不免除或者減少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根據該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旅客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按照上述限額執行。超過以上限額,不予賠償。其賠償性質與鐵路交通事故相同,不包括對航空旅客以外的其他人的損害賠償問題。

(四)海上運輸造成損害的賠償

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制規定

第三條每次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發生乘客人身傷亡的,每名乘客不超過4萬元;

(二)旅客隨身行李丟失、損壞的,每名旅客不超過800元人民幣;

(三)客運車輛包括車輛攜帶的行李丟失、損壞的,每輛不超過3200元;(4)第(2)項和第(3)項

第四條海上運輸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按照4萬元乘以船舶證書規定的載客定額計算賠償限額,但最高不超過21萬元。

這壹規定已經存在15年以上,規定的賠償限額明顯過低,但仍僅限於合同中對旅客損害的有限賠償,而非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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