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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舊貨流通管理試行辦法

頒發者:

頒布日期:1998-03-09

主要文本:

舊貨流通管理辦法

(試用)

(1998年3月9日國內貿易部、公安部發布)。

國內貿易銀行6號[1998])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舊貨流通管理,維護舊貨流通秩序,規範舊貨交易行為,培育和發展舊貨流通行業,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類舊貨市場、經營舊貨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舊貨,是指已經進入生產、消費和日常消費領域,處於儲備、使用和閑置狀態,並保持部分或全部原有使用價值的物品。

本辦法所稱二手市場,是指買賣雙方進行公開、定期或不定期的二手交易活動,並具備信息、評估、結算、加工、翻新、倉儲、運輸等配套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舊貨市場按照經營範圍分為全國性舊貨市場和地方性舊貨市場。

全國舊貨市場是指招商引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舊貨市場。

地方舊貨市場是指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商、經營的舊貨市場。

第五條舊貨流通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

舊貨流通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穩步發展,初期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開放。

二手物品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國務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是舊貨行業的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舊貨行業的行業管理。

各級公安機關對舊貨流通行業實行專項行業管理。

第七條二手商品交易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二手商品行業的自律性組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設立舊貨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滿足業務需要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經營活動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從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必要的業務設施和自動化管理設備;

(四)法定代表人無故意犯罪記錄;

(五)有章程、交易規則、治安制度和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二手連鎖店,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連鎖經營的基本條件。

二手商品連鎖店是指經營二手商品並使用統壹名稱的多家店鋪。在同壹個總部的管理下,他們采取統壹的管理模式或授予特許權,以實現規模經濟。

第十條設立舊貨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從業人員、管理人員、資金、場地、配套服務設施和自動化管理設備;

(二)有章程、交易規則、治安制度和管理制度;

(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統壹規劃和布局;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壹條設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二手企業和二手連鎖店,設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支機構,應當經企業總部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國務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以下縣(市)設立舊貨企業,由所在地市(地)和省級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根據經營範圍不同予以批準。

第十三條設立全國性跳蚤市場,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含計劃單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設立地方性舊貨市場,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含計劃單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批準,並報國務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中央直屬企業設立舊貨市場,需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省級(含計劃單列市)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同意,國務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申請設立舊貨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交易規則、治安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資金信用證明、營業場所和營業設施使用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和專職從業人員的姓名、職務及身份證明和資格證書。

申請批準設立舊貨連鎖店,除提交前款材料外,還需提交擁有多家門店的證明和總部設立全資及控股收購、加工、翻新中心和門店的決定,或總部與參股、無資產門店簽訂的連鎖經營合同。

第十七條申請批準設立二手市場,除提交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主辦單位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市場領導管理機構組成方案和市場交易規則。

第十八條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向批準的二手企業頒發《二手經營資格證書》,向批準的二手市場頒發《二手市場批準證書》。

《二手經營資格證書》和《二手市場批準證書》由國務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門統壹印制。

第十九條經批準設立的舊貨企業和舊貨市場,申請人應當持批準文件和證件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殊行業登記手續,並憑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的批準手續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舊貨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辦理。二手連鎖店的登記,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內貿易部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辦理;舊貨市場的登記,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壹條經營舊貨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直接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登記手續,並持公安機關的批準文件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註冊資本、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項,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報原審批機關批準,並按照有關規定到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舊貨企業、舊貨連鎖店、舊貨市場因歇業、破產而終止的,應當自終止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清理債權債務,並按照有關規定到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章經營範圍

第二十四條二手交易者可以根據二手商品的分類,實行綜合經營或者專業化經營。

第二十五條舊貨企業可以通過購銷、代理(寄售、代購代銷)、租賃、易貨或者與生產、流通企業聯合收舊賣新等方式開展業務,也可以對舊貨進行加工修理、改制翻新和二次包裝。

第二十六條二手市場可以對外招商,開展自營,組織民間交易和捐贈,並代表社會福利機構提供鑒定、評估、保管、儲存、運輸、修理、翻新、包裝、信息、咨詢、處理捐贈物品等配套服務。

第二十七條下列物品不得作為二手物品:

(壹)贓物、走私物、來歷不明的貨物、抵押物或者有贓物、走私嫌疑的貨物;

(二)損壞嚴重且無法修復的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經營和特許經營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八條經營國家文物監管物品必須經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審查批準。

第四章交易活動

第二十九條二手交易者和二手市場開展二手交易、加工和翻新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條舊貨經營者開展定期定點收購、電話預約上門收購等流動收購業務時,其業務人員和舊貨企業委托收購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取得崗位資格,並佩戴統壹標誌。

第三十壹條二手商品經營者應當對購買和委托他人出售或者寄售的二手商品進行查驗。詳細記錄價值超過100元的二手物品的基本特征、來源和去向。

第三十二條二手物品交易者應當登記出售或者寄售二手物品的單位名稱和他人委托的個人身份證;受委托處理舊貨的單位和個人,還應嚴格審查委托單位的委托書和委托方的居民身份證。

第三十三條二手物品經營者接受委托銷售或者代為保管二手物品的,應當建立嚴格的物品交接、保管和支付制度,明確相關責任,避免發生糾紛。

第三十四條二手交易者應當對其出售的舊物品和家具進行必要的清洗、除塵和分揀,保證其出售物品的整潔、衛生和安全。銷售舊衣服必須按照衛生部門的相關標準進行嚴格消毒。

第三十五條二手交易者出售舊辦公設備、舊大型家用電器(不含拆解商品)時,應當進行必要的維修,並出具相關證明。保修期不得少於3個月。

第三十六條從事經銷、寄售、代理、租賃等服務的二手企業和從事新貨的二手企業,應當分別核算營業額,申報納稅。

第三十七條舊貨市場和舊貨經營者發現公安機關要求的可疑人員、可疑物品、物品和走私物品,有義務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隱瞞或者包庇。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扣留贓物、走私物或者有贓物、走私嫌疑的物品,並出具收據。發現不是贓物、走私物的,應當及時返還;如果確實是贓物或者走私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舊貨交易應當回歸市場,經營者必須在舊貨市場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交易場所出售舊貨。

第四十條二手市場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經營者檔案,其管理者有權對二手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如實記錄其不良經營業績,對違反規定的經營者依據有關章程和細則予以警告或者要求原審批部門取消其資格。

第四十壹條二手市場應當建立相應的結算制度,由市場指定的專職人員在二手商品成交後開具銷售貨款票據。銷售付款票應包括舊貨的名稱、數量、單價、付款總額、供應商、買方等項目。

第四十二條舊貨出售後依法需要換證的,應當持購貨發票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未取得舊貨經營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或者被取消舊貨經營資格未滿五年的舊貨企業和個人,不得從事舊貨經營。

第四十四條跨省運輸舊貨的,公安機關憑國務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出具的統壹準運證和有效票據驗放。

第四十五條舊貨網點拆遷需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門的意見。同意拆遷的,按有關規定在具備條件的地點予以建設。

第四十六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舊貨交易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批準;舉辦地方舊貨交易會須經省級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門負責舊貨行業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和資格認定。

公安機關對舊貨行業從業人員進行公安業務培訓。

第四十八條舊貨行業主要從業人員(鑒定師、評估師)必須參加培訓。考核合格者,頒發二手物品行業資格證書,並持有相關證書。

第四十九條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對其批準的二手企業、二手市場和二手經營者進行年檢(具體年檢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認定為年檢不合格:

(壹)取得舊貨市場批準證書或者舊貨經營資格證書,辦理相關證照後6個月內未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二手市場、二手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不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

(四)未按規定及時申報年檢材料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六)二手商品市場秩序混亂,交易行為嚴重失控。

第五十壹條不合格的,由公安機關、商品流通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三個月進行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取消其舊貨經營資格。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單位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九條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四條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二手交易者和二手市場,應當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整改,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逾期未達到本辦法要求的,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查處,並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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