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勞動關系建立以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第壹年(不含第1個月,共計11個月)雙倍工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未休年休假:三倍工資員工因工作原因未享受年休假的,可要求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年休假期間日工資的300%。
根據我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應當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節假日加班:N倍工資的勞動者依法享有加班工資。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工資的150%;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one hundred and fifty %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下列節日期間的休假。勞動者辭職: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離職時應確認是否有權獲得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障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過錯辭退(包括勞動者患病後不能勝任、不能從事相關工作的情況);用人單位破產重整裁員的;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能保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勞動合同解除(或者不再續訂)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