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變更登記?壹、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形。
(壹)改變車身顏色;
(2)更換發動機;
(3)更換車體或車架;
(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轉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轉為營運機動車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戶籍遷出或者遷入車管所轄區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行更換,無需辦理變更登記。
(壹)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安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配備擋風玻璃、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3)增加機動車內部裝飾。
三、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壹)改變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的,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用的發動機除外;
(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相關技術數據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四)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
(五)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
(六)機動車被盜或者被搶的;
(七)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提交的程序和材料
申請變更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駕駛證;
(四)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但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確定的免檢機動車除外。
車管所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件和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變更,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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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登記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壹)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號或者放大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行駛的;
(三)貨車、掛車未安裝側、後下部防護裝置和粘貼反光標誌的;
(四)機動車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在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未在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轉移登記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已辦理變更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車管所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期限申請機動車轉入車管所的。
第五十七條。除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觀和已登記的相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收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註銷機動車登記;申請人三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涉嫌走私、盜竊的機動車,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補發或者換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制定具體的實施標準。
本條例規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交通警察違反規定,對被盜搶、走私、非法拼裝(拼裝)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進行登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經教育不改,又不適宜辭退的,依照《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予以辭退。辭退聘用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辭退聘用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規定確認機動車並查驗證書、憑證的;
(二)故意刁難、拖延或者拒絕辦理機動車登記的;
(三)違反規定增加機動車登記條件或者提交證書、憑證的;
(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采用其他方式確定機動車號牌號碼的;
(五)違反規定跨行政區域辦理機動車登記和業務的;
(六)超越權限進入機動車登記計算機系統辦理登記和業務,或者不按規定使用機動車登記系統辦理登記和業務的;
(七)泄露或者向他人傳播計算機註冊系統密碼,造成系統數據被篡改、丟失或者毀壞的;
(八)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九)違反本條例強制機動車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的。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本規定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所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所列行為之壹,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