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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有哪些內容?

1.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持長期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前提下,賦予農民占有、使用、收益、轉讓和抵押權利,保障承包經營權。2.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民承包權,放開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給金融機構融資。

壹、農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含義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不宜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淮河等農村土地。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的土地不得買賣。

二,新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內容

1.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持長期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前提下,賦予農民占有、使用、收益、轉讓和抵押權利,保障承包經營權。

2.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民承包權,放開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給金融機構融資。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提出規範的實施辦法,建立抵押資產處置的配套機制,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

3.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充分依靠農民自主協商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可以確權,也可以確權,確權登記頒證經費可以列入地方財政預算,中央財政給予補助。穩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經營制度。

4.切實維護婦女在土地承包中的權益。加強農村經營體系建設。深化農村綜合改革,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完善國有林區管理體制,繼續推進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

5.對於土地承包,壹號文件首次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承包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離。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時,可以確權準確,也可以確權錯誤。

三。新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應註意的問題

1,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原則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關於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壹系列政策,農民擁有法律賦予的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法定承包期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非法調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行流轉承包地,不得非法占用農民的承包地。

2、保護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外出務工農民只要回鄉種田,只要在第二輪土地延包中取得了承包權,就必須將承包地歸還給原承包農戶繼續耕種。農村組織已將外出務工農民承包的土地發包給其他農民耕種的,屬於短期承包的,應當將承包收益支付給有權承包該土地的農民,合同期滿後將土地返還原承包農民耕種。如果是長期承包,可以修改合同,將承包土地及時返還給原承包農戶;或者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通過給予或者提高對原承包農戶的補償。

3、未繳納稅費或收回承包的農民土地復墾的處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未繳納稅費、拋荒等為由收回農民承包的土地,已經收回的要立即糾正並退回。《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已經收回承包地的農民,如果農民有要求,原則上應當允許其繼續承包經營。原承包土地已經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的,應當修改合同,將土地重新承包給原承包農戶;已經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可以在流動土地中解決。

4,違背農民意願,強行流轉承包土地的做法。

強迫農民流轉承包地的,流轉關系無效,侵犯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對擅自截留、扣壓流轉收益的行為予以查處,並予以退賠。農村組織應當將被強制流轉的承包地返還給承包農戶,承包農戶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繼續流轉。

5.占用基本農田、植樹造林等遺留問題的解決方案。

市、縣、鄉(鎮)政府未經承包農戶同意,與企業簽訂承包、租賃或提供農民集體土地特別是植樹用基本農田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應予廢除。林業部門不得發放林權證,已經發放的要立即收回並註銷。如果已經植樹,當地政府要做好工作,限期移植到非基本農田;在規定期限內不能移植的,允許農民拔除樹種田。企業不直接與農戶簽訂合同但占用農戶承包的非基本農田植樹的,企業應與農戶協商是否繼續植樹。

綜上所述,新的土地承包政策之所以能受到廣泛關註,是因為新政策包含了處處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體現,同時也可以看出作者寫得用心良苦。新政策雖好,但作為當事人,我們更應該嚴於律己,互相監督,互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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