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優惠政策適用於以土地凈出讓方式進行的危房和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
(壹)土地儲備中心對收購的危舊房棚戶區改造用地,進行土地凈出讓。土地凈出讓後,出讓收入扣除按規定支付的費用後,專項用於支付銀行貸款本息和毛鏑購房資金周轉及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建設。
(二)實行行政劃撥土地安置的房屋,改造後的房屋納入產權登記管理,辦理商品房照片。商業服務用地實際上是租賃供地。
(3)安置房建設項目(還貸項目除外)行政事業性收費全免,經營服務性收費最低按50%收取(詳情附後)。
(四)拆遷安置房補償先繳納契稅後返還;對標準戶型增加的安置房建築面積部分,由地稅部門向省裏申請暫緩繳納營業稅等稅費。
(5)安置房建設項目紅線外無配套管網或未達到項目配套要求的,電力、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根據規劃要求,免費同步建設至小區紅線。對騰出用於商品住房建設的地塊,電力、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同步建設,所需費用由被摘牌商品住房開發主體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正常標準支付;免收配套管網建設中的破路、綠化等相關費用。
(六)對於安置房建設項目,政府各部門應同步辦理相關手續,確保項目竣工時間。
(七)居住區配套建設標準應滿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求。區政府組織安置居民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對居住區實施物業管理。物業費三年內減半,不足部分由區政府承擔。
(八)在安置房設計中,應根據周邊服務設施現狀建設壹個或幾個綜合市場,提供公益性崗位,產權歸市政府,由市政府負責日常管理。
2.以土地總量出讓方式進行的危舊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壹)市財政為危舊房棚戶區開發改造籌集補助資金(包括開發企業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開發企業繳納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爭取政策和資金等)),並設立專用賬戶,專款專用。危舊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按應繳土地出讓金的70%作為政府投資返還給開發企業。危舊房棚戶區土地供應采取公開掛牌方式出讓。在掛牌過程中出現競價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采用遞減返還比例競價方式出讓。交易價款壹次性支付後,補貼在15個工作日內到位。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最低下浮30%(項目明細附後)。
(三)與危舊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相關的各種稅收全額征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庫財政等級返還開發企業進行補貼,其余40%設立“危舊房棚戶區開發改造補貼資金”專戶,專款專用,定期審計。開發商繳稅後,爭取10個工作日內補貼到位。
(4)危舊房棚戶區改造項目規劃設計在不超過國家硬性標準和不良率、土地摘牌後,不再調整。
(5)危舊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紅線外無配套管網或未達到項目配套要求的,電力、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按照規劃要求同步建設至小區紅線。所需建設資金,壹部分從市財政收取的危舊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解決,用於供熱、供水、排水管網建設,差額部分由供熱、供水、排水等企業自籌資金建設;電力外網改造費用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繳納;燃氣外網改造費用由開發企業按每戶700元支付。免收房屋建築面積(分戶)相關配套費(含電力外網改造費、燃氣外網改造費)。
(6)對確實難以實施的危房改造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市政府將采取壹對壹的方式,經市政府市長辦公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
(七)市政府已明確危舊房棚戶區開發改造優惠政策,本政策未落實的;被摘牌土地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執行該政策。
3、棚戶區改造:
(壹)改造範圍: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新建、收購、貨幣補償等。)的居民安置房和城市棚戶區(危舊房)範圍內原有居民住房的改建(擴建、翻建)統壹納入全國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計劃,其他項目不納入規劃計劃;
(2)政策紅線: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將城市道路擴建、歷史街區保護、文物修繕等帶來的房屋拆遷改造項目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範圍;
4.棚改貨幣化安置方式:政府組織購買、政府集中采購和直接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由棚戶區居民自願選擇;
(壹)政府組織采購;區縣政府從全市商品房市場組織房源,建設統壹的房源信息平臺,通過發放購房憑證引導棚戶區居民自主選擇購房;
(2)政府集中采購;由縣級政府按照政府采購程序的規定,集中購買本市在建或竣工的普通商品房用於棚改安置,購買價格不得高於周邊地區同類商品房的平均價格;
(3)直接貨幣補償;區縣政府將補償資金支付給棚戶區居民,棚戶區居民通過房地產市場購買、租賃或用於其他支出。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做好城市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
第三,創新融資體制和機制
(壹)推進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各省(區、市)要根據棚改目標任務,統籌考慮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地方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管理辦法。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公開選擇棚改實施主體,並與實施主體簽訂購買棚改服務的協議。市、縣人民政府將購買棚改服務的資金逐年納入財政預算,按協議要求支付給提供棚改服務的實施者。年初預算缺口確需政府債務覆蓋的市縣,可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予以支持,優先用於棚改。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範圍僅限於政府應當承擔的征地拆遷服務、安置房籌集和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不包括棚改項目中的配套商品房和經營性基礎設施。
(2)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的合作模式。積極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特許經營等多種政府-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各地要建立健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財政投入和價格補償的統籌協調機制,合理確定服務價格,深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促進可持續發展。
(3)構建多元化棚改實施主體。鼓勵各種所有制企業作為實施主體承擔棚改任務。地方原有融資平臺公司可以在明確宣布今後不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的前提下,通過市場化重組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作,作為實施主體承擔棚改。原融資平臺公司轉型改造後,所借債務市場化,不納入政府債務。政府在出資範圍內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不得向原融資平臺公司提供擔保。
(4)發揮開發性金融的支持作用。承擔棚改任務並納入各地配套建設計劃的項目實施者,可根據《購買棚改服務協議》、《特許經營協議》等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合同開展市場化融資,開發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據此向符合條件的實施者發放貸款。在合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發銀行可通過專項過橋貸款為符合條件的實施主體提供過渡性資金安排。鼓勵農業發展銀行在其業務範圍內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實施者的城中村改造、農村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貸款支持力度。鼓勵商業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實施者提供棚改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貸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