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申請親子鑒定,提交了壹定證據。經鄧同意,法院同意李的鑒定申請。鑒定結果表明,李與李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
李某認為鄧某在婚姻中的不忠行為嚴重傷害了其感情,要求鄧某賠償其不應支出的撫養費及精神損失費等共計45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鄧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育有壹子。現鄧某已提出離婚,李某也同意雙方夫妻感情確實已完全破裂,符合離婚條件。
如何認定李的損害賠償請求?
法院認為,因鄧某詐騙,不明真相的李某支付了鄧某與他人非婚生女兒的撫養費,財產損害賠償責任應由鄧某承擔。但是,賠償顯然不足以彌補李的感情投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二款規定:
“被害人違反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身利益,被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鄧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生育壹女,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這種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的行為已構成對其丈夫人格尊嚴的侵害,其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也應由鄧承擔。最終判決鄧賠償李經濟損失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欺騙性教養
司法實踐中,欺詐性撫養通常是指在夫妻關系中,女方故意隱瞞子女並非與男方所生的事實,使男方誤以為子女是自己的子女,從而撫養的行為。
江蘇高院在《家事糾紛審判指南(婚姻家庭)》中指出:
女方隱瞞孩子與男方無親子關系的事實,使男方實際履行了撫養義務,構成欺詐性撫養侵權。男方主張返還已支付的撫養費並賠償離婚期間或離婚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可以支持。
這壹次,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法院的判決雖然沒有明確指出“欺詐性撫養”,但是用了侵害個人利益,這還是說明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欺詐性撫養是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
欺詐性撫養誰承擔賠償責任?
既然有侵權,就必然有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毫無疑問,妻子作為欺詐的行為人,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那麽,錯誤撫養的孩子和兒女的親生父親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有學者認為,在壹定條件下,妳可以向妳所撫養的孩子要求補償。然而,這種觀點並不為公眾所接受。作為養大的孩子,其實是被動的。出生時,他們不知道自己不是親生的。如果將其列為賠償人,不利於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和成長。
為此,江蘇高院在《家事糾紛審判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也明確指出:
男方起訴子女騙取撫養費和賠償金的,不予支持。
可以向孩子的親生父親索賠嗎?
有人認為,被騙壹方在發現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真相後,很難知道孩子的親生父親是誰。如果他向親生父親主張賠償責任,無疑會增加賠償難度,不建議向親生父親要求賠償。
楊立新教授提出,如果被扶養人的生父也知道,* * *共同實施詐騙,構成* * *侵權,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江蘇高院《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也規定:
孩子的生父與女方合謀欺騙男方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男方只是起訴女方要求賠償,那麽多生孩子的生父可能是被告。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這是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夫妻雙方都要用心經營這種婚姻關系,維護婚姻的專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