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景區東至顧芳街(含東大門至滕王閣牌樓道路),南至顧芳街,西至贛江防洪墻,北至水上碼頭圍欄;
(2)控制發展區在景區外,東至榮門路,南至瓷器街,西至贛江防洪墻,北至疊山路;
(3)協調區為控制性開發區外,東至紫姑路,南至民德路及中山橋至索衣峽壹線,西至贛江東岸,北至陽明路,沿滕王閣主樓東西中軸線向勝利路延伸26米寬。第三條在滕王閣風景名勝區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生產、經營、生活和旅遊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授權的滕王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滕王閣管理部門)負責滕王閣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規劃、土地、公用事業、園林、環保、水利、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公安、交通、市容環衛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滕王閣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工作。第五條風景名勝區和控制發展區的詳細規劃由滕王閣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規劃的要求編制,經市規劃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和控制發展區的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
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風景名勝區和控制性開發區域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情況。第六條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詳細規劃。
滕王閣主體建築為宋式建築,修繕時不能改變原貌。
景區內配套建築和園林設施的風格、形式、體量、高度、色彩等應與滕王閣主體建築相協調。
風景名勝區新建項目容積率不得超過1,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2.5m..
本條例實施後3年內,風景名勝區綠化覆蓋率應當達到50%以上。第七條風景名勝區建設和維護的資金來源:
(a)政府特別資助;
(2)門票收入;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收入。
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維護資金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條滕王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景區管理,保持滕王閣主體建築及其配套建築和園林設施完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維護環境衛生,改善遊覽條件和服務設施。第九條景區旅遊服務網點應當統壹規劃,合理布局。
在風景名勝區內,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的地點和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第十條禁止在風景名勝區設置大型廣告牌和宣傳牌,張貼有礙觀瞻的標語,設置進行迷信和賭博活動的設施。第十壹條進入景區的遊客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景區管理規定,愛護國家財產,維護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
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a)在建築物、結構、森林和展品上塗鴉;
(二)損壞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損壞樹木、花草、草坪等設施和展品;
(三)攜帶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放射性等危險品。第十二條景區門前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禁止擺攤設點、堆放作業、停放車輛。
機動車通過姜妍北路下行道路時,禁止鳴高音喇叭。第十三條控制開發區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詳細規劃。
控制開發區,應當建設與景區配套的文化娛樂、商業購物、停車場等設施;現有建築物、構築物的外觀應當進行裝飾,並與景點相協調。
控制開發區內新建項目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8.5米..第十四條協調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和設計,市規劃部門應當征求滕王閣管理部門的意見。
協調區外延為規劃道路用地,現有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有計劃地拆除。
禁止在協調區內建設破壞景觀、汙染環境、妨礙遊覽的項目。第十五條滕王閣管理部門應當對保存的與滕王閣有關的藏品和文獻建立檔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置防盜、防火、防腐設施。保存的收藏和文件禁止出售或贈送。
市滕王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接受社會捐贈、有償收購等方式,收集散落在社會上的與滕王閣有關的物品和文獻(包括建築圖紙、勘測資料、視聽資料等)。
前兩款規定涉及文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江西省文物保護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