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站地區綜合管理範圍包括:環路以南、金陽東街和金陽西街以北、南廣場及其匝道、機場高速以東、李寧路以西的區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南站地區綜合管理的具體範圍。
鐵路南站鐵路區域內的管理工作,由鐵路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和雨花臺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南站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南站建設、管理和執法的投入。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南站地區綜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南站地區的綜合管理工作。南站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綜治辦)在管委會和雨花臺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南站地區的日常綜合管理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財政、物價、規劃、工商、城管、交通運輸、衛生、環保、食品藥品監管、文廣新、旅遊、園林、地鐵等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分工在南站地區履行相關管理職責。
市監察法制部門應當加強對南站地區的綜合管理和行政執法監督。第五條雨花臺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市規劃部門編制南站區域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南站地區的規劃應當征求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
市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涉及南站地區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雨花臺區人民政府的意見,並與南站地區規劃相銜接。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和雨花臺區人民政府對在南站地區建設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管理體制第七條鐵路南站地區實行統壹領導、條塊結合、條塊結合的綜合管理體制。
南站地區要實現環境整潔、秩序規範、交通順暢、服務優良的綜合治理目標。第八條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會同雨花臺區人民政府領導南站地區的綜合管理工作;
(二)制定南站地區長期綜合治理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三)協調、決定南站地區綜合管理的重大問題;
(四)建立並組織實施南站地區綜合管理考核制度和目標責任制;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九條雨花臺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搞好南站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的合作;
(2)組織編制南站區域規劃;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南站地區重大事項和應急預案;
(四)督促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南站地區綜合管理職責;
(五)開展綜合管理辦公室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第十條綜合管理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壹)具體負責實施南站地區的日常綜合管理;
(二)組織實施南站地區綜合管理考核,評定考核等級,並報管委會批準;
(三)依法行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委托或者授權的管理事項和行政處罰權,查處南站地區的違法行為;
(四)協調組織南站地區的聯合執法;
(五)建立南站地區交通秩序、設施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市場秩序等方面的日常巡查制度;
(六)負責市政設施的衛生保潔和移交的城市基礎設施的維護;
(七)建立健全南站地區綜合治理聯席會議制度;
(八)監督檢查有關南站地區綜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管委會工作部署的執行情況;
(九)制定管委會南站地區長期綜合治理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的具體措施;
(十)完成管委會和雨花臺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第十壹條綜治辦建立專門的執法隊伍,負責南站地區的日常檢查和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綜治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行政執法協管員。行政執法協管員在綜治辦行政執法人員的領導下,承擔執法過程中的日常工作,勸阻和制止違法行為。第十二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將火車南站地區涉及道路交通、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設施和市場秩序的行政管理事項和行政處罰委托或授權給綜治辦。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再行使已經委托或者授權的管理事項和行政處罰權。
依法不能實施委托或者授權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南站地區派駐執法機構;派駐執法機構應當接受綜治辦的組織協調,按照分工履行法定職責。
綜治辦有權制止超越委托授權管理事項和行政處罰範圍的違法行為,並應當及時移送有關管理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