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有效的國家管理體系
對於中國這樣壹個資源相對匱乏的國家,政府在區域經濟發展中起著至關重要甚至主導的作用。國家實施強有力的宏觀調控是解決地區差距的最重要條件之壹。對於落後地區,只有更好地利用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的力量,才能盡快起步,加快發展,最終緩解差距過大的問題。
為了建立有效的國家管理體系,首先,應采取措施加強中央政府的財政實力。中國各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公共產品的分配也不平衡。如果主要財力不集中在中央,這種不平衡會加劇,福利水平和經濟增長率的差距會進壹步拉大,引發利益沖突甚至地區之間的沖突。從某種程度上說,中國區域發展的不平衡是由發展政策的導向造成的,因此規範政府行為成為解決區域差距的關鍵。這就要求中央政府改變目前過度分散的財政體制,加強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中央政府通過稅收和財政轉移支付等手段,掌握和調節不同地區、不同程度的財富和利益分配,掌握著政治資源開發利用的主動權,既能促進地區經濟的協調發展,又能協調它們之間的利益沖突,包括相對於合理發展差距的心理失衡。
二是增強中央政策的有效性。目前,中央政策執行中的拖延和失誤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現象還比較普遍,使得中央政策的有效性和效益的實現遠遠不夠。目前,僅從政治執行力的角度來看,最基本的對策是健全和完善政治執行力體系,規範政治執行力行為,切實增強政策有效性。
三是強化中央權威,中央要增強政治整合能力。積極推動區域政治發展
毫無疑問,經濟發展有助於促進政治發展,但經濟發展不能完全取代政治發展。中國的經濟市場化改革實際上是政府主導的改革,政治因素在壹定程度上對經濟發展起著決定性作用。換言之,區域經濟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區域政治的發展。由於地方政府在現代化進程中的主要目標是發展經濟,而政治發展相對落後,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改善這種狀況。
首先,我們應該建立壹個合理有效的政治制度。市場經濟的規律決定了要通過市場來合理配置資源,這個規律也會體現在政治領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政治手段整合地區經濟差距是完全可能的,但其基本要求是不能采取簡單或消極的措施來“拉平”。也就是說,不能以鞭打快牛、抽肥補瘦的方式來減緩發達地區的發展速度為代價來適應落後地區的發展速度,而要在保持發達地區發展勢頭的前提下,加快落後地區的經濟發展。因此,我們必須積極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合理有效的政治制度,包括合理配置政治資源、合理行使政治權力、合理表達政治競爭、合理負擔政治責任、合理運用政治制衡等等。
二是以地域梯度逐步推進基層政治發展。中國的市場經濟水平存在明顯的地區差距,這種差距反映在民主發展水平上。這種差距表現在市場經濟力量、利益集團的規模和作用、民主力量、公民對民主和法治的要求等等。整個國家的政治發展最終取決於基層的政治發展。如果繼續采用權力高度集中的統治模式、控制力度和制度模式,不僅會嚴重抑制發達地區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導致整個市場經濟運行更加扭曲,而且會對我國未來經濟與政治的良性互動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因此,我們應該從整體上動態地把握中國經濟和政治的發展和趨勢,創造性地開拓新的思路來推動中國的政治發展。鑒於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它為中國民主的推進提供了充分的經濟理由和政治支持。因此,以區域梯度推進中國民主政治的發展應該是壹條理性可行的路徑。
三是改善中西部地區的政治生態。應該說,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西部地區的政治生態有了壹定程度的改善,但與東部發達地區相比,還是很封閉落後的。改善中西部地區的政治生態,中央政府責無旁貸,而最有效的辦法就是調整地方領導,把幹部從沿海調到內地,用新的理念沖擊原有的政治生態,激發其活力,促進地方政治生態的血液循環,這對地方經濟發展將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調整和規範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為了避免分權後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力差距和控制真空,有必要規範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壹方面,中央和地方要合理劃分權力。中央與地方分權的重點集中在兩個主要方面:事權和財權。要以發展市場經濟為出發點,實現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適當有效的權力配置,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各自的權力範圍、責任和職能。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在國際上並不完全相同,但遵循的原則基本壹致,即根據外部性和規模經濟的範圍,由哪壹級政府負責提供公共產品。總的來說,凡是涉及國家根本利益和全局的經濟政策的立法權、行政權和決策權都應該在中央,其余的歸地方政府所有。
目前我國中央政府承擔了太多太細的公共事務,應該把涉及地方目標的公共事務交給地方政府,發揮地方積極性。劃分財權的目的是保證行政權力的行使,其方式應該是中央政府向下級政府轉移大部分支出責任和部分收入責任,輔以政府間轉移支付機制的協調。將支出責任下移,可以使政府資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同時使公共支出產生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更接近受益者。當然,支出責任下移並不意味著中央或上級政府就此放棄。有壹個財權分配的問題。國外很多政府有壹個成熟的做法,就是各級政府自行分配收入來源,其中中央政府的稅基覆蓋面要大壹些,征收對象的收入彈性要高壹些,再加上各類政府間轉移支付,來調節下級政府的財政平衡。
另壹方面,要實現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制度化、法律化。解決地區差距問題,直接關系到處理好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是國家政治經濟生活中的壹個重大原則問題,關系到國家的統壹、民族的團結和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這種關系是按照“全黨服從中央”的原則來處理的,中央有權力下放的權利,也有權力接受的權利。但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地方自主權的擴大已經不可逆轉,省壹級的權力已經相當完整和強大,而中央政府的權力卻相對大大減少,這已經威脅到中央政府執行政策和履行職責的能力。
解決這壹問題的關鍵是實現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其明顯的優點是,對於中央政府來說,可以適應過去基於權力和利益絕對不對稱的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轉變,以法律手段調整新的更加平衡的中央與地方關系;對於地方政府來說,最有利於自己的關系可以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從而確保地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