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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愛國衛生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環境衛生,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為增強公眾衛生意識,預防和控制疾病,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活質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開展的社會和群眾性衛生活動,包括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環境衛生管理、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第四條愛國衛生工作應當遵循政府組織、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愛國衛生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第六條每年4月為愛國衛生月,集中宣傳愛國衛生知識,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愛國衛生活動。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二章組織和職責第八條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第九條愛衛會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檢查愛國衛生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制定愛國衛生工作的計劃、標準和措施;

(三)組織動員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四)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五)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六)開展與愛國衛生有關的其他工作。

市、縣(區)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會辦公室)是本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愛衛會的日常工作。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明確專職或兼職人員。第十壹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指定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並定期向當地縣(區)艾薇協會報告愛國衛生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第三章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工作網絡,組織開展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活動。第十三條各單位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弘揚健康文化,提高城鄉居民的健康意識和健康素質。

企業應當對管理和操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健康培訓,減少和控制職業危害和相關疾病的發生。

學校應開設健康教育課程,幼兒園應開展健康知識教育。第十四條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方式積極開展健康促進和健康教育宣傳,適當刊登和播放公益廣告,促進健康與健康。第十五條嚴格執行公共場所禁止和限制吸煙的有關規定,消除和減少煙草危害,營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第四章環境衛生治理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總體規劃的要求,加強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整體水平。第十七條單位應當完善衛生設施,定期開展環境衛生活動,落實衛生達標責任制。第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城鄉飲用水安全規劃,完善水質衛生監督體系,改善農村飲用水衛生條件,保障城鄉飲用水安全。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改廁工作,加快無害化衛生廁所建設。

新建農村住房、農村危房改造等項目,要配套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已建房屋沒有衛生廁所或者衛生廁所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應當新建或者改建。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城鄉生活垃圾和汙水的收集和處理工作,逐步實現垃圾和汙水處理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第二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結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建築工地、閑置空地、公路鐵路、城市公共水域等地段或者區域的環境衛生管理,保持環境衛生整潔有序。第二十二條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應當配備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和必要的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第五章病媒生物的防治第二十三條艾薇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制度,定期進行監測,並根據監測結果和危害情況,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治活動。第二十四條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

各單位應當建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體系,采取措施消除蠅、蚊、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孳生地,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的發生。

鼓勵個人和家庭搞好家庭衛生,積極參與病媒生物殺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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