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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精神教育的三大內容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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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法的倫理價值

Www.cnedu.com.cn 2005-2-19來源:

筆者認為,特定的社會倫理和倫理規則是各國民法制度建立的基礎,也是評價民法制度優劣的主要標準。各國民法都是將其基本倫理制度上升為法律條文的結果。目前我國民事立法的主要問題不是缺乏對國外先進法律制度的移植,而是缺乏對傳統文化的借鑒。中國未來的民法典必須同時兼顧先進性和民族性。應當在揚棄和繼承的基礎上,構建適應現代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為社會廣泛接受的新民法典體系。

關鍵詞:倫理、民法典、民法文化、傳統與習慣、移植與繼承。

為了建立完整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同時充分發揮法律對社會生活的確認、界定和指導作用,中國目前正在制定民法典。但是,對於民法典應以什麽為基礎,理論界並沒有壹致的看法。但基本情況是對國外先進民法制度的充分借鑒和移植,而對中國本土資源傳統文化、傳統倫理、傳統習慣的研究卻相當不足。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我們在理論上過於強調民法與市場經濟的相關性,而對作為民法本體的倫理道德表現出不應有的漠視。雖然民法主要調整的是財產(經濟)關系,但從其產生和演變來看,民法更關註人自身的價值、法律地位和權利,而不是財產。這也是民法不同於商法的表現之壹。所以對於民法來說,只有人本身才是目的,財產只是實現人的目的的手段。如果本末倒置,把調整財產關系作為民法的主要著力點和核心內容,而不註重對人類理性的提升和確認,那麽由此產生的民法典只能扭曲和異化民法的本質。作為民法上的人,其主要特征是具有很強的倫理性,是典型的倫理動物。因此,民法的研究離不開民法倫理的研究。

倫理這個詞,按照《辭海》裏的解釋,是處理人與人之間相互關系時應該遵循的原則和準則,現在常被用作“道德”的同義詞。中國的“倫理”壹詞來源於音樂現象。“凡是有聲音的,都是生在心裏的;音樂家也是有道德的。”【】是指按照法律和音樂的規則來演奏音樂的狀態。應用到人際關系領域,就非常接近人倫的概念了。根據先秦思想家的觀點,近、義、異、序、信是人類關系的適當形式。[]在西方,亞裏士多德把倫理看作是管理者自己的政治,盧梭在《論社會契約論》中把倫理的視野從人類個體擴展到了整體的意義。它提出了與個人幸福相對立的公共福利,把普遍社會看作是具有自身內在品質的道德生活。叔本華在《倫理學的兩個基本問題》中指出,“同情”是道德的起源和基礎。認為倫理體系的建立源於有組織的群體創造社會生活最低條件的強烈願望。制定社會道德規則的目的是約束所有人之間的過激行為,減少掠奪行為和違背良心的行為,培養對鄰居的關心,從而增加和諧的可能性。”[]現代人對倫理的理解包括的範圍很廣,“可以是低級的、外在上類似於法律的、屬於‘人日用而不知’的東西”,“也可以是高級的、主客觀壹體的、類似於家的、體現了人或民族的精神實質的、能居於其中的東西。它連接內外,溝通上下,甚至在世俗和神聖之間建立起它的通道。“[]倫理的作用在於通過評價來指導和糾正人們的行為和活動。”道德的目的,在社會意義上,是通過減少過度自私的影響範圍,減少對他人的有害行為,消除社會生活中相互損失的爭鬥和其他潛在的分裂勢力,來加強社會和諧。"[]同時,道德還可以通過評價和激勵塑造理性人格,培養人的道德品質和道德觀念。除了工具價值,法律還具有重要的倫理價值功能。【】在真正的法治國家,法治所體現的價值與社會主流倫理道德表現出高度的同質性,法治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倫理道德的價值或倫理道德的評價指標。這在民法中非常突出。

首先,倫理是民法的基本特征之壹。

(1)民法文化是壹種倫理文化。壹般來說,法律本質上是文化的表現形式之壹,與傳統、習慣等文化因素密切相關。法律文化依賴於壹種源遠流長的歷史習慣和傳統,是壹個民族長期的生活方式、宗教倫理和思維方式沈澱和凝結的結果。它具有很強的地域性、民族性和穩定性,深深融入人們的觀念和意識。亨廷頓認為,我們所說的文化,是指人類生產或創造,然後傳給他人,尤其是傳給下壹代的每壹件物品、習慣、觀念、制度、思維方式、行為方式。民法文化作為壹種法律文化,與其他類型的法律文化最大的區別在於民法文化主要表現為壹種倫理文化,所體現的價值是以關懷人自身為首要價值取向。“人性的第壹法則是維護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關切是對自身應得的關懷。”[ ]

壹百多年前,英國著名法學家亨利?;梅因曾經提出過壹個著名的論斷:判斷壹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只需要觀察民法和刑法在該國法律文化中的地位就可以得到答案。壹般來說,壹個文明程度相對較高的國家,民法相對發達,會在整個國家的法律文化中占據核心和靈魂的地位;相反,在文明程度較低的國家,刑法特別發達,而民法相對萎縮。【】我們常說中國法律文化不發達,主要是指民法文化不發達,民法文化不發達直接源於中國長期遵守的“重刑過民”的傳統。在現代社會,民法作為“直接將經濟關系轉化為法律原則的法律,是以法律形式對社會經濟生活狀況的規範”],以至於“民法典無論在哪裏,往往都被視為整個法律體系的核心。”因此,民法理念的推廣成為各國法治現代化的首要任務。另壹方面,由於不同的社會對法律的作用和功能以及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的關系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法律文化在法律體系中表現出很大的差異。在某些國家,由某種法律制度所調控的社會關系,在其他國家則是由其他非法律的社會規範所調控的。比如古羅馬私法調整的很多民事關系,中國古代都是民間風俗習慣調整的。形式上,近代歐洲市民社會形成了完整的民法體系,實質上卻孕育了蘊含在民法中的偉大私法精神,並由此滋養了源遠流長的近代西方法律傳統。不僅如此,從本質上來說,民法具有非常強烈的正義品質。它把維護人的尊嚴、自由和人格獨立作為整個民法體系的基礎,把個人作為法律關註的焦點,正如孟德斯鳩所說:“在民法的慈母眼中,每個個人就是整個國家。”正是民法的這種正義賦予了市民社會不可或缺的自立力量。

(2)民法規範主要是倫理規範。所謂民法典,是指公民社會主體為了實現公平,按照壹定的程序,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英國近代思想家霍爾說:“法律作為壹種被認可的法規,不是用來約束人們做任何自願的行為,而只是用來引導和維護人們,使他們不因為自己的魯莽願望、草率行動或粗心大意而傷害自己。就像種柵欄不是為了阻礙行人,只是為了方便他們走在路上。”【】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法律規定無非包括倫理規定和技術規定。壹般來說,民法規範為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提供了壹般的行為規則。這些壹般的行為規則是對整個市民社會及其經濟基礎的抽象和概括,是人們理性思考的結果,壹般來說更加合理和穩定。正是由於這種調整對象的性質和特點以及調整手段的特點,使得絕大多數民法條款都屬於倫理條款,即其行為的性質可以由社會主體的簡單常識和倫理判斷來確定,而不需要當事人具備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職業判斷。我們可以通過解釋民法的概念和原則來說明這壹點。

首先,民法制度是壹種道德法律制度。法律作為壹套行為規則,通過規定壹定的行為模式來規範人們的行為,對人們的行為和活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倫理主要是用來調整人的觀念,通過調整人的觀念來影響人的行為,所以倫理對人的行為的作用是間接的。但是,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影響人們的行為,倫理與法律都具有調整的功能,這就決定了倫理與法律之間存在著* * *關系。它們各自以自己的方式作用於人的行為,對人的行為產生影響,所以都屬於社會規範體系,具有規範屬性。倫理的普遍適用是指倫理通過觀念來調整人的行為,觀念會隨著社會生活的積累而固定下來,形成壹定的行為規則來調整人的行為。倫理與法律調整的對象在內容上是重疊的,即有些對象同時受到倫理與法律的調整。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把具有普遍特征的倫理規範上升為法律規定,即實現倫理的法律化。壹個典型的例子就是作為民法“帝王條款”的誠信原則。在適用於法律制度後,其主要功能是克服現有法律規則適用時可能出現的不公和漏洞補充時可能出現的偏差。但另壹方面,這壹原則具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這主要源於它原本是壹種倫理規則。從世界範圍來看,“越是文明發達、法制健全的國家,其法律中體現的道德規範就越多。可以說,壹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是否完善,主要取決於道德規則納入法律規則的數量。從某種意義上說,在壹個法制完善的國家,法律幾乎成了倫理規則的匯編。”當然,立法者也會考慮到整個社會對這種道德行為的認知和接受程度。不是所有違反道德的行為都可以上升為法律或者確立為法律。如果把所有的倫理問題都變成法律問題,就相當於用倫理代替了法律,這不符合人類創造法律的目的,也使得國家財力無法支撐所有倫理合法化後所需的執法成本。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倫理觀念的演變,國家有必要將盡可能多的基本倫理規範和重要倫理規範上升為法律規範,尤其是民法規範。[ ]

其次,民法概念是壹個倫理概念。因為法律的首要目的之壹是將人的行為置於壹定的規範和標準的控制之下,而不劃分某壹特定標準所要適用的行為類型就不可能建立規範和標準,所以法律與觀念的關系是不可分割的。自羅馬法以來,尤其是德國民法典,民法就非常重視概念的使用和定義,民法也因此成為典型的概念法。概念不僅是法律規範的形式,也是立法和司法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工具。“沒有概念,我們就無法把對法律的思考轉化為語言,也無法把這些想法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傳達給別人。”[]與刑法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概念必須明確無誤不同,民法的概念具有相當大的靈活性和不確定性。判斷行為效力的公平、誠實信用、善意與惡意、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責任的過錯等典型概念具有相當的彈性。民法概念的這種不確定性主要是由於社會生活的復雜性,法律概念不可能涵蓋現實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次,民法的概念高度抽象。而“法律規範的語言越籠統,越不明確,在法律規範的實施中給予法官的自由就越大。”[]因此,即使在壹個相對靜態的社會中,也不可能創造出能夠預見所有可能發生的糾紛並提前解決的永恒規則。正如壹些法學家所說,當人類關系每天都在變化時,永遠不可能有持久的法律關系。只有流動的、靈活的或有限的法律體系才能適應這種人際關系,否則社會就會受到束縛。【】最後壹個原因是,民事活動是社會倫理生活的壹部分,具有很強的社會趨同性,倫理規則很難用精確的法律語言描述。正是由於民法概念的不確定性和民法規範的高度概括性和強烈倫理性,法律的適用必須以基本的倫理原則和公民習慣為指導,根據各種事實關系與法律規定的內容進行比較,進而做出相應的價值判斷。對此,《瑞士民法典》第L條規定,如果法官在成文法中找不到相應的明文規定,他必須根據習慣法作出判決,而在沒有相應習慣的情況下,“則以他作為立法者應當采納的規定為依據”。我國臺灣省民法典第1條也規定:“民法無規定者,不習慣者,依法處理。”此外,法國民法典第4條禁止法官以法律不明確、模糊和不完善為借口拒絕受理案件。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他可以通過研究民法的精神來明智合理地適用法律。[ ]

(3)民法的法治精神體現為符合理性的法治倫理精神。法治是現代社會對人類社會的重大貢獻之壹。貫穿西方法治的壹條主線是對人類理性的呼喚。關於法治的含義,古希臘哲學家亞裏士多德在《政治學》壹書中說:“法治應當有兩層含義:既定的法律被普遍遵守,人人遵守的法律本身應當是制定完善的法律。”[]並率先提出了“人是理性動物”的命題。現代西方法律的基礎是羅馬法。在古羅馬,法律這個詞只是Lustus。法律被基爾的書定義為“善良和正義的技能”,烏爾比安提出法律的定義為:“誠實地生活,不冒犯他人,各得其所”。[]梅因在《古代法律》中說:“羅馬人認為他們的法律體系是由兩種元素組成的。在查士丁尼皇帝出版的《制度論文》中說:‘壹切受法律和習俗支配的國家,壹部分受它們自己的特定法律支配,壹部分受全人類的法律支配。壹個民族制定的法律叫做該民族的‘民法’,但是自然理性指定給全人類的法律叫做‘國際法’,因為各國都采用。“所謂‘自然理性為全人類指定的法律’,是假定由‘裁判官令’帶入羅馬法理學的原初要素。有些地方幹脆稱之為‘自然法’(jus natuarale);據說它的規定是由自然平等和自然理性決定的。【近代西方市民社會的興起是伴隨著羅馬法的復興、宗教改革和新教倫理的形成等深刻的社會文化背景。理性作為斯多葛派的壹個重要概念,被認為是壹種遍及宇宙的無所不能的力量,是法律和正義的基礎。西塞羅認為,自然法的本質是正確的理性,理性是人區別於自然界其他動物的標誌。自然法思想是現代西方法治的基石,理性是自然法的主要內容之壹。孟德斯鳩和盧梭是近代西方法治的主要設計者,他們都是啟蒙思想家和理性主義的倡導者。而理性和倫理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民法作為理性的結晶,並不太註重個人的倫理反思能力及其所達到的境界。並且註重底線,足以約束同壹個主體的所有成員去建構價值的倫理準則和利益的分配方式。【】可以說,有理性需求就沒有現代民法體系。

(4)民法的權利本位思想主要體現為倫理思想。著名法學家梁慧星認為,所謂民法本位就是民法的基本目的、功能或任務。壹言以蔽之,就是民法的存在,它追求什麽效果,達到什麽效果,那麽它存在的價值就實現了。其中,自由、平等、正義是法律所追求的永恒價值,也是民法所具備的最基本的價值。學界對什麽是民法本位有不同的理解,但權利本位無疑是主流觀點。其主要表現是,民法在整個內容設計上體現為壹部權利法,通過設定壹系列權利賦予人們自由選擇的權利,承認並提升了人的理性。民法的權利本位思想首先來源於社會經濟倫理,主要包括市場交換中的道德秩序、分配規律和主導價值體系,如對財富的追求、使用和管理。市場經濟的道德秩序主要由經濟倫理的第壹層次——職業道德和經濟信用構成,它們構成了人們的行為準則,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石和市場秩序的保障。現代公民社會是建立在市場經濟體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有其道德基礎,即尊重他人的生命、財產和自由權利,其所有的法律制度包括民法都以此為出發點。不僅如此,權利本身也意味著正義。拉丁語“ius”在理解上既指權利又指正義,而英語“right”也有權利和正義兩個意思。在西方文化中,個人權利被強調為在社會中普遍適用的爭議,反之,正義是壹種自然權利的不言自明的象征。[]對此,黑格爾總結說:“在希臘人中,道德也是壹種法律權利。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憲法完全建立在道德和承認的基礎上,沒有壹定的原則來平衡人們內心生活的可變性和個人的主觀性。”【】關於法律與倫理的關系,郝鐵川教授曾經寫過壹篇文章叫《善優於法》,認為在解決善與權利的沖突上,善應該優於法。認為權利本身有其固有的缺陷,權利的本質是通過對他人的不信任和防範來捍衛自己的利益,實現權利的方式是盡可能將每個人從整體中分離出來,以顯示個人權利的排他性。因此,提出既要吸收西方尊重權利的經驗,又要防止以權利代善的弊端,最大限度地減少權利本位的負面效應。[]這壹觀點無疑對我國當前的民事立法具有壹定的借鑒意義。

二、民法的倫理基礎

(壹)民法起源於人的倫理要求。人性是純倫理學的範疇,但人性預設構成了古今中外根本政治制度的出發點,也構成了立法的基礎。任何制度都是為人而設的,都是建立在對人性的某些假設之上的。對人性的不同假設,可能導致不同的政治路徑。法律是壹種文化,善與惡是其永恒的主題。有人認為,目前所有的法律問題歸根結底都是法律和文化問題,所有的法律和文化問題都是從對人性善惡的假設和判斷開始的。中國之所以沒有形成古代像古希臘、羅馬那樣崇尚法治的傳統,除了經濟、政治方面的原因外,與人性善的價值觀念密切相關。性善論將人心視為壹切善的價值之源,從而將治國視為“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道德修養過程。它不是試圖通過建立和完善外在的規範和制度來約束人們的行為,而是盡力挖掘內心,試圖通過提高人們的覺悟來建立君子之國。【】所以,就人性而言,不需要法律,“以孝治天下”、“以德治國”才是最好的治國之道,由此產生了所謂的“泛道德主義立法”。

而在西方,更多強調的是性惡論,這是人性法則中不可或缺的哲學主體性預設。柏拉圖早年認為人性本善,但到了晚年,柏拉圖發現人性並沒有他說的那麽善良。因此,他提出人性總是貪婪自私的觀點,主張在人性無法善的時候,暫時采取法治。亞裏士多德是第壹個提出法治思想和理論的西方哲學家。他徹底拋棄了性善論,認為人性貪婪自私,需要法治約束,而掌握權力的人的本性更容易暴露邪惡,所以權力必須受到權力的制約。這樣,西方的法治思想是從人性惡的假設出發的。基督教產生後,其“原罪”理論讓西方人堅信人性本惡。中世紀經院哲學家認為,人有原罪,所以胚胎中就有惡,所以需要外力來壓制。中世紀宗教權力與王權的共存與沖突,使西方人堅信權力制約的必要性。西方現代法律文化思想不僅沒有中斷人性惡與法律的因果邏輯鏈,而且使其日益凸顯和系統化。霍布斯認為,作為自然的產物,人的情感和欲望構成了人性;興趣是欲望和情感的動力;人的壹切行為都是為了個人利益,為了滿足個人的欲望和情感,所以人天生就是自私和邪惡的。普芬多夫、斯賓諾莎和孟德斯鳩都是公開主張以人性惡作為法律基礎的思想家。康德雖然強調理性是人性,自然欲望是人性的組成部分,但他也強調“人性的弱點和缺點”,這不僅指道德善的缺失,還指其中傾向於邪惡行為的強大因素和動機。人性深陷惡中,導致人在社會中的對抗。正是這種對抗,喚醒了人類所有的力量,實現了人類歷史從野蠻到文明的發展。所以,惡是人類歷史的推動力。黑格爾認為,惡作為善的對立範疇,也是意誌的表現。惡與善壹樣,都源於意誌,而意誌在概念上既是善又是惡,善與惡是對事物肯定與否定的統壹。【】人性惡在所有制的產生中起著非同尋常的作用。正是為了適度壓抑人性之惡,國家才出現了社會異己力量,它誕生於社會,又超脫於社會。國家通過法律確認了私人占有的法律性質,私有制由此誕生。正如有學者所說,所有權的出現是人們無奈的選擇,源於人性的惡,也是為了遏制人性的惡,因為在任何社會,任何情況下,生存都是人的第壹本能。為了公共生存,必須有超強制性的公權力,將人的行為控制在規則允許的範圍內。[]總的來說,在人類的法律史上,法治的人多是理性主義者。理性本質上是不信任人性的人特有的思維方式。人們認為法律的目的不是為了善,而是為了惡。

(2)促進和抑制人性是民法的主要功能。人性惡的假設在不同的法律領域有不同的反映和要求。就公法領域而言,由於“立憲主義認為人性不完善,傾向於自私和濫用權力”,[]以及“立憲主義是為了彌補人的缺陷”],每壹種政治制度都是為了某種惡而設計的。憲政存在的事實說明了人性的不完美。康德認為,法律也必須適用於壹群惡魔,如果他們只有大腦的話。休謨認為,“政治家們確立了壹個規則,即在設計任何政府制度和確定幾部憲法的制約和控制時,每個人都應被視為流氓——在他的壹切行動中,除了謀求自己的私利之外,沒有其他目的”]。休謨的“流氓”假設並不是為了探究人性的真相,而是為了給立憲主義壹個規範意義上的起點。它體現了人類的智慧和策略:先設定壹個每個人都是流氓的最壞情境,然後在這個前提下尋求它的預防、引導和原諒。如果政府不是人性最大的恥辱,那是什麽?“所以我們必須控制人的內在本性。在民法領域,性惡的客體主要是國家和國家公權。民法認為國家公權力的私欲最容易泛濫,侵犯公民的私權,所以民法必須實行私法自治和私法優先,凡是公民私權力能夠妥善解決的事情,國家公權力沒有必要幹預。有學者說民法是最接近人性的法律。人性是半天使半野獸。野獸的壹面來自於人類欲望的膨脹,天使的壹面來自於社會規範的矯正和內化。立法者必須考慮的是,作為其法律規範的接受者,正是這些聰明而自私的人,毫無道德地聚集在壹起。由於對人性的不信任,為了防止社會個體之間濫用權利,人們制定了私法,規定了每個個體的權利和義務,劃定了每個個體的權利和義務範圍,既不允許國家權力侵入個人權利領域,也不允許社會個體相互踐踏權利。【】民法預設了人的這種不完美,其實是基於強烈的道德感,是對人性中固有缺陷的正視和反思。因此,在制度設計上,民法既要弘揚人類天使的壹面,賦予公民眾多的權利,同時又要以壹系列的義務約束人類的獸性壹面,防止人類欲望的膨脹。

(3)是否符合倫理是判斷民法制度優劣的主要標準。判斷壹個法律制度好壞的標準主要有兩個:壹個是法律所體現的人類理性水平,即法律必須是好的法律;另壹個是法律被社會接受的程度,兩者缺壹不可。相應地,法治社會形成的基本條件就是亞裏士多德所勾勒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是法律道德化後的守法精神;良法就是良法,符合人類良知和正義道德。壹部可以稱之為良法的法律,至少應該包含三個內在品質:人權、利益和救濟。其中,人權是法律的道德基礎,沒有人權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實際價值不合理,最終也會被人類所唾棄。【】古希臘羅馬時期,法學家把法律推崇到倫理的高度,認為“法律是善與平衡的藝術”;同時,他們非常重視從社會文化倫理的角度解讀法律的精神實質,並將其視為隱藏在實在法背後的最高價值主體,從而確立了法律的至高無上的地位。查士丁尼曾經說過:“法律是關於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正義作為法律的基本原則,追求某種完美的目標、道德價值或理想秩序。但正義不僅是壹種法律理想,而且是壹種切實可行的法律原則、標準和尺度。人們期望通過這樣的法律原則在個人和他人之間建立和諧的關系。可見,維持人類生活秩序的最終手段在於理性的道德觀念。【】法作為良法的另壹層含義是,它必須具有正當性,“惡法”不應該被社會遵守。西塞羅提出了著名的“違法論”。麥克斯。;韋伯認為,“所有的經驗充分表明,在任何情況下,規則都不會自動地把自己局限於訴諸物質或情感動機作為自己生存的基礎。相反,任何壹種統治都試圖喚醒和培養人們對其合法性的信仰。”[]而合法性本身就有很強的道德評價因素。“合法性包含壹些道德含義,滿足合法性似乎意味著滿足道德上重要的價值。”[ ]

(4)倫理是民法得以有效遵守的信仰保證。作為法律,尤其是民法能夠得到有效的遵守,其前提是法律必須被公眾所信仰。對此,著名法學家波爾曼曾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是無用的。”[]作為法律被信仰的前提,它必須有壹個神聖的起源。"沒有神聖的起源,就不會有永恒的有效性."[]“正如心理學研究證明的那樣,確保遵守規則的因素,如信仰、公正、可靠性和歸屬感,遠比強迫重要。法律只有在被信任時才有效,因此不需要強制制裁。”[].西方民法觀念首先很大程度上來源於宗教信仰。宗教信仰之所以能夠承擔維持文化延續的任務,是因為信仰能夠賦予行為動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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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節能宣傳周活動總結範文1

    ?壹、指導思想

    ?為廣泛開展節能教育,集中宣傳節能降耗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宣傳國家有關節能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資源憂患意識和節約意識,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努力營造濃厚的節能氛圍,全力打好節能減排攻堅戰。

    ?第二,加強組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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