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主辦單位,是指負責制定會展實施方案和計劃,協調、組織、安排會展活動,對會展活動負主要責任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主辦單位,是指受主辦單位委托負責具體會展事務的單位。第四條會展活動應當遵循市場規律、有序競爭和行業自律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商務部門負責本轄區展會的行業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並實施會展業發展規劃;
(二)制定會展業標準;
(三)負責審議並提交會展業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計劃和方案;
(四)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會展活動的保護工作;
(五)展會備案、統計和發布會展業信息;
(六)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商品展銷會的登記和展覽的監督管理。第七條財政、公安、知識產權、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會展活動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八條會展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加強會展協調管理。
會展行業協會應當在建立會展評估體系、組織會展數據統計、發布會展信息、引導會員規範經營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鼓勵會展行業協會開展各種會展培訓活動,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第二章展覽管理第九條本市實行展覽規劃預先申報制度。每年1月和6月,展會主辦方應將上半年和下半年擬舉辦的展會計劃報送主辦城市的市或縣商務部門。場地在市轄區內的,向市商務主管部門申報,場地在縣轄區內的,向縣商務主管部門申報。商務部門應及時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擬舉辦展會的信息。
展覽計劃中主題相近的展覽間隔時間不足壹個月的,商務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協調指導主辦單位有序組織展覽。第十條凡需經有關部門許可方可舉辦的展覽,主辦單位應取得相應的批準文件。
舉辦商品展銷會,應當依法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類似主題商品展銷會的申辦時間相隔不足壹個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相關申請人。第十壹條展會主辦方應當在展會舉辦五日前將展會相關信息報市或縣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備案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工商、公安、建設、知識產權及相關科技、教育等部門,並在其官方網站發布展會相關信息。
展會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主辦單位的資格證明。兩個以上單位聯合舉辦展覽的,應當提交聯合舉辦協議等書面合同;
(二)會展活動實施方案,包括目的、名稱、內容、主辦單位、承辦單位、起止時間、場地、收費標準、臨時銀行賬戶、組委會(籌委會)辦公地址、主要負責人及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展覽許可文件或備案證明;
(四)對參展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第十二條已辦理許可手續的展覽會,如需變更名稱、主辦單位、舉辦時間或地點,主辦單位應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及時通知參展單位。展覽已報有關部門備案的,應當自法律變更之日起兩日內通知備案部門。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展覽內容需要變更的,主辦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參展商。第十三條展會主辦方應與參展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主辦單位負責展會的內部組織管理,審核參展單位提交的以下材料:
(壹)法人組織的代碼證、營業執照及其他相關證明;
(二)參展商登記表、參展商身份證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特定行業的從業人員應提交相應的證明。
(三)展覽品登記表及展覽品合法來源的依據。
主辦單位應當在展會期間對參展商的參展活動進行檢查,發現參展商有安全隱患或者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