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臨時占用道路,是指在短時間內(不超過1年,主幹道不超過3個月)利用道路堆放物料、進行施工作業、開展商業活動、慶典活動、設置車輛停放點、早餐銷售點、報刊亭、IC電話亭等影響道路功能的行為。第四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內臨時占用道路的管理工作。
公安、規劃、工商、建設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臨時占用道路。確需臨時占用道路的,須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核發臨時占用許可證後,方可占用。影響交通安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處理。占用道路搭建臨時構築物,必須征得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因供水、供電、燃氣、電信等城市基礎設施緊急搶修需要臨時占用道路的,可以先臨時占用,但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政管理部門報告,並申請補辦審批手續。第六條申請臨時占用道路許可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由占用單位或個人提出臨時占用道路申請,並填寫《臨時占用道路申請表》;
(二)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發給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第七條除電話亭、報刊亭、早餐店外,禁止占用主要道路擺攤從事經營活動。嚴格控制其他道路允許占用道路的範圍和時間。
主幹道和其他允許擺設攤點的道路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在下列道路上,不得批準臨時占用:
(壹)影響公共汽車、救護車、消防車進出車站、急救站、消防站道路的;
(二)醫院、學校門前100米道路兩側;
(三)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橋面、陡坡、隧道、路段;
(四)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周圍10米;
(5)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周邊10米範圍內;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範圍。
市政、園林綠化、供水、供電、燃氣、電信、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維修、養護工程,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可以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第九條臨時占用道路,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繳納道路占用費。政府或政府部門組織的宣傳、紀念、慶典等公益性活動臨時占用道路的,可免繳道路占用費。
道路占用費應當全額上繳財政部門。第十條批準臨時占用道路應當遵守下列時限:
(壹)開展商業活動和慶典,占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天;
(二)設置早餐店、報刊亭、IC電話亭、車輛停放點的,最長占用期限不超過1年(其中主要道路最長占用期限不超過3個月);
(三)堆放物料,最長占用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四)每個工作面(工作坑)的施工周期不得超過3個月。
因特殊情況需要繼續臨時占用道路的,應當在期限屆滿7日前向原審批部門申請延期,審批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第十壹條因城市建設、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設施緊急搶修或者搶險救災等特殊需要,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調整占用面積、期限或者停止占用道路,道路占用人應當予以配合。占用面積和期限調整或者停止占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退還相應的道路占用費。第十二條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臨時搭建窩棚、堆放物料、施工作業、商業活動、慶典活動,應當在現場懸掛《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和《臨時占用公共場地標誌牌》。“臨時占用公示牌”應當載明工程名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者、占用地點、範圍和面積、占用起止日期、聯系方式等內容。設置早餐店、報刊亭、IC電話亭和車輛停放點的,應當當場懸掛《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
(二)按批準的時間、地點、面積和用途進行;
(三)不得修建有固定地基的永久性建(構)築物;
(四)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和交通標誌;
(五)不得損壞、占用各類地下管線、井蓋和消防設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六)不得占用綠地和損壞綠化設施及花草樹木;
(七)不得影響市政工程和綠化養護施工的正常運行和垃圾、渣土、糞便的清運;
(八)堆放物品時,應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
(九)施工現場應當按規定使用圍欄,並在相應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夜間施工應使用施工標誌;影響道路暢通的,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設置交通標誌;
(十)遇有下雨等特殊天氣,應當在施工現場周圍的危險區域設置警示標誌,並及時清除積水;
(十壹)建築材料應當在批準的占用範圍內堆放整齊,禁止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及時清除泥土和廢棄物品;
(12)施工結束後,及時清除現場臨時設施、棄土、棄料,並按要求回填壓實,修復路面;
(十三)遵守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