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人力三輪車載客工作;卡車和手推車的管理。第壹條為了加強對三輪非機動車和手拉車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三輪非機動車包括三輪客車和三輪貨車。凡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人力三輪車乘客、貨車、人力車及駕駛員,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縣(市)、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力三輪車載客、載貨汽車和手拉車的管理,其所屬的非機動車管理機構辦理發證、檢驗等具體工作。
交通、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人力三輪車載客工作;卡車和手推車的管理。第四條海曙、江東、江北區嚴格控制人力三輪車客、貨車發展,對手車自然淘汰。
50人以上的新建單位、自辦食堂和停車場;在海曙、江東、江北區有固定經營場所和停車場的單位和在海曙、江東、江北區有常住戶口的個體工商戶,年自貨運量在36噸以上的,可以申請購置人力三輪貨車。
具有海曙、江東、江北區常住戶口,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無業人員,可憑當地派出所、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申請購買人力車、貨車。
鎮海、北侖區、縣(市)控制人力三輪車、貨車、手拉車的發展,由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第五條凡需購買人力車、廂式貨車、手車的,應持相關證明向當地非機動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購車許可證。第六條人力車、貨車、手拉車被盜後仍需購買的,應當在向當地公安機關掛失壹個月後,憑被盜車輛牌照向非機動車管理機構申請購車許可。
人力車、人力車報廢購買新車的,應當上繳報廢車輛,按報廢處理。第七條銷售人力車、貨車、手拉車的店鋪由縣(市)、鎮海、北侖區指定,由鎮海、北侖區公安機關和商業管理部門指定。海曙、江東、江北區由市公安機關和商業管理部門劃定。指定門店銷售有購車許可證的車輛。第八條已購買人力車、貨車、手拉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購車後壹個月內(偏遠山區兩個月內),持車輛和購車發票、單位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私章到當地非機動車管理機構申領牌照和行駛證。
發票遺失的,應按要求填寫發票遺失登記表,經銷售店書面證明,非機動車管理機構核實後,方可申領牌照和行駛證。第九條對擅自搭建帳篷、增設座位或者改裝人力車、人力車、人力車的,不得核發許可證和行駛證。第十條人力車、貨車、手拉車號牌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登報聲明,向原核發號牌的非機動車管理機構申請補發。第十壹條轉賣有牌照的人力車、貨車、手拉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隨身攜帶車輛和號牌,填寫非機動車變更登記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市場銷售。
單位或者個人購買有牌照的人力車、貨車、手拉車的,應當在購車後壹個月內到當地非機動車管理機構辦理過戶或者遷移手續。第十二條人力車、貨車、人力車遷出原號牌發放地的,應當持工作調動等相關證明到原號牌發放地的非機動車管理機構申請辦理非機動車轉移證明,並交回原號牌。遷入地非機動車管理機構憑非機動車遷移證明和本人身份證辦理遷入手續。第十三條外商、企業或者施工單位需要使用人力三輪貨車、手拉車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非寧波人力三輪客車、貨車、手拉車在本市轄區內行駛兩個月以上的,應當憑原牌照到當地非機動車管理機構辦理簽證手續,領取臨時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