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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人民警察考核條例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南寧市人民警察考核條例》(以下簡稱《考核條例》),制定本細則。第二條人民警察巡邏工作由南寧市公安局統壹組織領導,業務主管受公安部門具體指導。

市公安局有巡警支隊和巡警大隊,市區公安局和縣公安局有巡警大隊。第三條執行檢查任務的人民警察上崗前必須經過三個月以上的正規培訓,上崗後每人每年至少接受壹個月的培訓。培訓內容由市公安局統壹規定。第四條各級人民警察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巡邏執勤、交接、巡邏考核、值班、請示報告、社會監督等制度,對人民警察督察執行法律法規和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第五條人民警察巡邏人員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巡邏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整潔、裝備齊全、儀表端莊、精神飽滿。第二章檢查職權第六條人民警察檢查人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詢問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移交附近公安機關處理: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

(三)涉嫌犯罪,身份不明的;

(4)攜帶的物品有可疑贓物。第七條人民警察巡察人員違反《巡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可以暫扣車輛、物品和證件,並移交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人民警察督察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被采取強制措施的以外,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證和暫住證。不得暫扣營業執照;不扣留道路占用許可證的;需要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和非機動車的,按照本細則第十壹條辦理。第八條人民警察巡邏人員在執行巡邏任務時,在下列情況下有權查驗居民身份證和暫住證:

(壹)需要查明被通緝的犯罪分子和有現行犯罪行為的人的身份的;

(二)對有違法犯罪行為嫌疑或被控告的人需要查明身份的;

(三)違反《管理條例》的行為,需要查明身份的;

(四)現場調查各種災害和突發事件。

人民警察巡邏人員在執行巡邏任務時違反巡邏條例有關規定的,可以查驗其營業執照、占道許可證等證件。

執行巡邏任務的巡警在查驗公民身份證、暫住證、營業執照、占道許可證等證件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第三章處罰程序第九條處罰裁決

(壹)違反《檢查條例》,需要給予警告、處以50元罰款或者暫扣物品的,可以由檢查人員當場處罰;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沒有異議的,也可以由檢查人員當場執行;

(二)違反巡邏規定,需要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財物的,由區、縣公安機關巡邏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巡邏部門)報請區、縣公安機關裁決;

(三)違反《巡邏條例》,需要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或拘留的,應將當事人、證人及有關證據移送附近公安派出所報區、縣公安機關裁決;

(四)違反《條例》的行為,需要勞動教養的,應將案件移送附近公安派出所,報區、縣公安機關審查,並報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準。第十條督察人員處理違反《條例》的行為,適用下列程序:

(壹)發現違法行為時,可以口頭傳喚當事人,指出違法行為的事實;

(二)對違法當事人的行為責令其立即改正,並可口頭宣布或發出《巡視案件處理通知書》;

(三)給予警告、50元以下罰款、暫扣的,應當向違法行為人公布處罰決定;被處罰人當場繳納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巡警當場處罰決定書和罰款收據;違法行為人對違法事實無異議的,應當出具《巡警當場處罰決定書》;被處罰人當場繳納罰款的,應當出具罰款收據;

在開具《當場處罰決定書》時,應簡要註明以下內容:

(1)被處罰人違反《巡視條例》規定;

(二)被處罰人的單位和住址;

(三)審查員的姓名和單位;

(4)超過50元的罰款,應註明被處罰人無異議;

(5)被處罰人簽名。

(四)對超越督察現場處罰權限的違法行為,以及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有異議的案件,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巡警案件處理通知書》,告知其到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區縣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處理;

(五)違反《巡察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定,案情復雜或者需要對當事人進行拘留、勞動教養的,應當將當事人、證人及相關證據移送附近公安派出所,報區縣公安機關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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