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實施排汙權交易以來,美國環保局在減排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在實施排汙權交易之前,預測在不實施交易政策的情況下,要達到規定的排放目標,需要花費約50億美元來實現控制目標,而實施交易政策後,只需要40億美元;但結果是,實行排汙權交易後,實際只需要20億美元。實踐證明,排汙權交易政策不僅有效保證了環境控制目標的實現,而且節約了社會整體減排成本。排汙權交易可能加快汙染源達標的速度,汙染者對排汙收費制度和排汙權交易制度的反應完全不同。排汙權的可轉讓性不僅刺激汙染者盡快采用現有的汙染控制技術,也促使他們不斷開發新的更有效的技術。
在命令控制體制下,汙染源有兩種選擇:壹是接受治理技術方案,二是反對制定的排放標準。對於治理成本高的汙染源來說,提高治理水平意味著要付出很高的費用。最經濟的解決辦法就是違反既定標準“超標”。雖然這樣也會付出壹定的超標排汙費,但比改進技術更經濟。所以汙染源出於省錢的目的,通常會選擇繳納排汙費。在排汙權交易條件下,選擇技術的自由留給了汙染者。壹方面,汙染者在試圖逃避法律責任時無法自圓其說技術上的不可行,不如開發新的處理技術或者購買汙水。另壹方面,高新技術節省下來的排放權份額可以通過市場賣給需要排放權的汙染源。這樣,面對潛在的更大需求市場,新技術供應商會更積極地投資和開發新技術。由於供需雙方的熱情都很高,因此有理由期待新技術的采用會更快。采取行政命令規定排放濃度標準,企業控制汙染,減少汙染物排放量,或者嚴禁新建、擴建、改建企業,防止環境中汙染物濃度增加。有些甚至對新產品和新工藝處以更重的處罰,新工廠和新產品必須經過冗長的法律和行政程序才能獲得批準。結果的不確定性和滯後性阻礙了新的投資,極大地制約了區域經濟的良好發展。
排汙權交易的靈活性使得新的汙染源可以通過購買排汙許可證自由進入某個區域,有助於該區域的經濟增長,並且不會降低空氣質量。由於這種買賣行為,現有汙染源願意在經濟刺激的作用下自覺加大汙染治理,最終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既然把具體的治理決策權交給了排汙單位,政府部門就集中精力確定合適的環保目標,可以集中精力執法,保證目標的實現。全面控制將鼓勵更廣泛的公眾參與。比如公眾參與總量控制目標的確定,企業積極尋求低成本的汙染治理方案。排放交易將糾正現有制度的壹個最嚴重的缺點,即環境管理部門在執行政策和有效執法方面的低質量。部分原因是現有的汙染者利用排放標準等復雜的經濟和技術條件來拖延遵守法律。原因之壹是管理部門對檢測的投入較少。由於缺乏檢測,管理部門必須依靠汙染者提供大量關於排放的信息。因為汙染者往往不願意申報超標的情況,環保局自然會對執法有過於樂觀的看法。排放交易將為有效監測和執法提供更強有力的激勵。如果汙染者不想嚴格執法,這可以從交易市場的低出價中反映出來。當非法排放沒有更大的被發現風險時,汙染者肯定不會投資購買排放許可證。在排放交易制度下,監測和執法將是管理機構的首要任務。此外,許可證所有者還將支持嚴格的執法,以確保他們的許可證不會因為其他汙染者的欺詐行為而貶值。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作為真正的法人實體,治理環境汙染的責任應該由企業自己承擔,治理汙染應該是企業最正常的經濟行為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