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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河船舶保險賠償需要什麽?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港監簽證、航次(銀行)日誌、輪機日誌、海事報告、法定檢驗證書、船舶入籍證書、船舶營運證、船員證書(復印件)、運輸合同貨物記錄、事故責任調解書、裁決書、損失清單以及被保險人能夠提供的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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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

本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境內合法註冊的從事沿海和內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體、機械、設備、儀器和索具。船上的燃料、材料、物資、淡水、漁船等財產不屬於本保險範圍。

本保險分為全損險和壹切險,本保險按照保險單註明的險種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壹條全損保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險船舶的全部損失。

1.強風、洪水、地震、海嘯、雷擊、懸崖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冰;

二、火災和爆炸;

第三,碰撞和觸碰;

第四,擱淺觸礁;

5.上述災害或事故造成的傾覆和沈沒;

6.船不見了。

第二條壹切險

本保險承保第壹條所列六種原因造成的被保險船舶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以及下列責任和費用:

1.碰撞觸碰責任:本公司投保的保險船舶在通航水域與其他船舶碰撞或觸碰碼頭、港口設施、助航設施,造成上述物體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被碰撞船舶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被保險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保險只負責每次碰撞和觸碰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但保險期間內壹次或累計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船舶的保險金額。

本保險不負責本船貨物的損失。

非機動船舶不承擔碰撞或觸碰責任,但當被保險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牽引時,可視為機動船舶。

二、共同海損、救助和救援

本保險負責賠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或規定應由被保險船舶承擔的共同海損。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共同海損的理算方法應按《北京理算規則》辦理。

本保險在發生保險船舶事故時,負責賠償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損失而采取施救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費用和救助報酬。

但是,共同海損、救助費用三項費用之和的累計最高賠償限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除外責任

第三條本保險不負責被保險船舶因下列情況造成的損失、責任和費用:

1.船舶不適航和不適宜拖航(包括船舶的技術狀況、人員配備和裝載情況,拖輪拖航行為造成被拖船舶的損失、責任和費用,非拖輪拖航行為造成的壹切損失、責任和費用);

二、船舶的正常保養、油漆、船體的自然磨損、腐蝕和腐爛,以及機器本身的故障和舵、螺旋槳、桅桿、錨、錨鏈、槳、子船的單獨損失;

第三,浪損和淺座;

4.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長)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五、清理航道、汙染和防止或清除汙染,水產養殖及其設施、漁業設施、水下設施、橋梁的損失和費用;

6.保險事故對船舶和第三者造成的間接損失和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人員傷亡或責任和費用;

七、戰爭、軍事行為、扣押、暴動、罷工、搶劫及政府征用和沒收;

八、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其他損失。

保險期限

第四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最長為壹年,起止日期以保險單載明的時間為準。

保險

第五條船齡不滿三年(含)的船舶視為新船,新船的保險價值按照重置價值確定;船齡超過三年的船舶應當視為舊船,舊船的保險價值按照實際價值確定。

保險金額按照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重置價值是指新船在市場上的購買價格;實際價值是指船舶的市場價格或者出險時的市場價格。

索賠和賠償

第六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索賠。

第七條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人按照下列規定賠償被保險船舶因保險事故所遭受的損失或費用:

1.全損保險

船舶的全部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賠償。但是,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值的,按照不超過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計算賠償。

第二,壹切險

1.全損:賠償金額按第七條第壹款計算。

2.部分損失:按實際損失和費用賠償,但當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占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部分損失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金額或實際價值,以較低者為準。但累計賠償額壹次或多次等於保險金額(含免賠額)的總和時,保險責任終止。

第八條被保險船舶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在進行修理或支付費用前,必須與保險人協商,否則,對於不屬於保險人責任或不合理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有權復驗並拒絕賠償。

第九條被保險船舶發生海上事故,在船舶、貨物和運費均安全的情況下,保險人只對獲救船舶的價值占獲救船舶、貨物和運費總值的比例負責。

第10條船舶失蹤時,本保險應於船舶於合理時間內,自最後被聽到地點抵達目的地後六個月申報並受理。

第十壹條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的約定扣除每次賠償的免賠額(全損、碰撞和觸碰責任除外)。

第十二條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應當協商處理保險船舶全部或者部分損失後的剩余部分。

第十三條被保險船舶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者索賠。第三方拒絕支付的,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訴訟時效;保險人應當根據被保險人的書面索賠和保險合同進行賠償。同時,被保險人必須依法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未經保險人同意,保險人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或者因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受到損害,保險人可以相應扣除賠償金。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壹次性支付保險費。除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保險合同在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後生效。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其他有關消防、安全、生產經營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維護保險船舶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檢查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並向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被保險人應當認真執行。

除經保險人同意並加付保費外,被保險人未能遵守上述約定,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未能遵守上述約定,導致損失擴大的,保險人對擴大部分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並回答保險人的詢問。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應將影響其公司和保險船舶利益的事件如實通知保險人,保險船舶的出售、光船租賃、航區變更、所有人、管理人、經營人、名稱、技術狀況和用途的變更、購買和征用等事項,應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同意並辦理更正手續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否則,出現上述情況時,保險合同自動終止。

第十七條被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護措施,在到達首港後48小時內向港航監督部門和保險人報告,並有義務為保險事故提供證據,對證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港監簽證、航次(銀行)日誌、輪機日誌、海事報告、法定檢驗證書、船舶入籍證書、船舶營運證、船員證書(復印件)、運輸合同貨物記錄、事故責任調解書、裁決書、損失清單以及被保險人能夠提供的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的其他資料。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要求並提供理賠所需資料後,本公司將在60天內進行核實。對於被保險人,本公司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提供文件的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責任。

任何其他業務

第十九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中未載明仲裁機構,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本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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