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四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各種媒體,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營造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良好氛圍。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向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的部門舉報和投訴。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環衛工人,維護其勞動成果,不得妨礙和阻撓其正常工作。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為有需要的環衛工人提供便利服務。第七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制度的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容貌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九條臨街建(構)築物的防盜窗、防護網等設施,外立面的室外空調、遮陽(雨)棚等各類吊裝物及附屬設施,應當規範設置,符合公共安全規定,並保持美觀、整潔、完好。第十條電桿、管線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後組織實施。
已架設的各類電桿、管線不符合現行城市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的,應當逐步改造。
廢棄的電桿、管線由產權單位負責拆除;無法確認的廢棄電桿、管道,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拆除。第十壹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因地制宜設置公告欄,為依法張貼和發布信息提供便利。
在城市建(構)築物、城市道路、地面、護欄、路標、電線桿、街桿等設施上,不得擅自噴塗、刻畫、粘貼。第十二條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廣場、綠地等公共場所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街道、廣場附近的經營者,在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不得在經營場所的門窗和外墻以外經營、操作或者堆放物品。第十三條臨時占用停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規定臨時占用停車位的使用時間。
非機動車停放點(亭、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點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停車泊位設置障礙物,妨礙機動車停放。第十四條機動車在臨時占用的停車位停放超過規定時間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機動車所有人離開。無法聯系到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拒絕駛離的,可以依法將機動車拖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機動車所有人收取拖車費,並應當及時告知停放地點。無法聯系機動車所有人的,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告。第十五條互聯網自行車租賃企業應當保證車輛在指定區域規範停放,車容整潔、車況良好,及時清除堆積車輛,及時收回故障車輛。
互聯網自行車租賃者應文明使用,並在指定區域停放車輛。第十六條城市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建(構)築物臨街側需要設置隔離設施的,應當采用景觀圍欄或者柵欄、綠籬、花壇(池)、草坪等形式。,並保持整潔美觀。
倉儲用地或者待建用地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在臨街壹側設置圍墻、圍擋或者臨時綠化帶,其外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