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工程包括建設工程、配套工程和生產邊界內的輔助工程。第三條石油化工工程質量實行建設單位負責、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保證相結合、工程監理單位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制度。第四條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全區石油化工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其所屬的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全區石油化工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財政、消防、環境保護、檔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石油化工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建立石油化工工程質量監督專家庫,組織專家參與石油化工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質量監督檢查和工程質量驗收。第六條自治區石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建立石化工程質量誠信檔案,實現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第二章石油化工工程質量責任第七條從事石油化工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後施工的原則。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石化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文件抄送自治區石化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機構。第九條石油化工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應當由石油化工建築安裝工程主管部門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使用。第十條石化項目開工前,石化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到自治區石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石油化工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向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石油化工工程批準或者備案文件及相關許可和批準文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證明和資料、工程質量責任承諾文件。
自治區石化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形式審查,並出具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第十壹條石化工程建設單位應建立石化工程質量管理機構或配備石化工程質量管理人員,組織協調勘察設計、施工和試生產階段的質量管理工作。第十二條石化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石化項目檔案,並在石化項目竣工驗收後及時向有關部門移交石化項目檔案。第十三條石油化工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第十四條石油化工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標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石油化工工程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家和供應商,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除外。第十五條石油化工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組織的施工圖聯合審查,並負責設計交底;參與工程基礎、主體結構和竣工質量的驗收;及時處理施工中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和質量問題;配合工程質量事故調查,並提出技術處理方案。第十六條石油化工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對石油化工工程建設質量負責。
石化工程施工單位應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石油化工工程建設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商應對所有石油化工工程的質量負責;石油化工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實行壹項或多項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所承包的石油化工項目或者所采購的設備質量負責。第十七條未取得中國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擔任大中型石化項目建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不得以註冊建造師名義從事與石化工程建設相關的活動。第十八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石油化工項目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的工程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