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對固體廢物、放射性廢物和報廢汽車的回收、處置、利用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再生資源回收應當有利於防止環境汙染,提高資源利用率,維護社會管理秩序。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鼓勵合法經營、公平競爭,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壹。第四條鼓勵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累和銷售再生資源。
本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各自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並組織實施。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的宣傳教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第五條市和縣(市)區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再生資源利用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第六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及其他相關個人和單位可以依法自願組成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照其章程實施自律管理,為會員提供相關信息和培訓服務,依法制定行業規範,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第七條本市應當逐步建立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個人和單位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及相關的政府信息共享系統。第二章回收管理第八條市回收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經濟貿易、工商、公安、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城鄉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再生產業政策,編制本市再生產業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縣(市)區回收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工商、公安、環保、城市管理、城鄉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同級根據本市循環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循環產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九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和集中經營市場;根據保護市容環境衛生、保障公眾正常生產生活和維護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需要,可以劃定並公告禁止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和集中市場經營的地點和區域。
市和縣(市)區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建設再生資源回收公共設施,宣傳再生資源回收知識和方法,推廣再生資源回收經驗。第十條根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鼓勵依法設立再生資源回收集中經營市場,實行規範化市場管理。
新建住宅小區等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規定設置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和集中市場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安全和消防的規定。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和集中經營市場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第十二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可以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向工商註冊地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備案。備案項目包括註冊名稱、註冊日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營場所、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等。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登記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有關事項抄送當地公安機關。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管部門、公安機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從業人員服務和管理網絡,加強服務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