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草地包括草地、草丘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還草,不包括城市草地。第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的監督檢查,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的監督檢查工作。
林業、環保、國土資源、水利、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草原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草原管理、保護、建設、合理利用和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草原所有權第六條草原所有權的確定,依照草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的規定。第七條按照國家規定退耕還草後,土地所有權不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依法辦理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發放草原使用權證書。第八條依法登記的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草原承包管理責任制。
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由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有草原,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或者聯戶承包。草原承包經營期限為五十年。第十條草原承包或者公開拍賣使用權,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草原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取得草原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可以依法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草原承包經營權。第十二條承包經營草原,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書面合同可以由自治區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合同樣本。
草原承包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草原的界限、面積和等級、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的使用、休牧和輪牧、圍欄設施的維護以及違約責任等。承包期屆滿,在同等條件下,原承包方有優先承包權。第三章草原規劃和建設第十三條自治區實行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的統壹規劃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上壹級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經批準的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規劃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四條自治區建立草原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自治區草原調查制度,每五年進行壹次草原調查。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支持和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草原資源檔案和數據庫。第十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林業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草原等級標準,制定自治區草原等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草原調查結果和草原質量狀況,按照自治區草原等級標準對草原進行等級劃分。第十六條自治區建立草原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應當按照自治區草原統計制度的規定,依法統計草原面積、等級、產草量和載畜量,統計部門應當定期公布草原統計數據。
草原統計數據是制定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規劃的基礎。第十七條自治區建立草原生產、生態監測和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草原面積、等級、植被組成、生產能力、自然災害和生物災害等草原基本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草原動態監測和預警信息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收到預警信息後,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