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對安全設施建設和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於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築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職責範圍內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施監督管理。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生產和使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煤礦的法律法規執行,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建設。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二章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下列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先自行論證其安全生產條件並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並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壹)非煤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利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路、地方鐵路專用線、電力等行業的自治區、市、縣重點建設項目。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煤礦除外,下同)時,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進行設計,並編制建設項目安全篇。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考慮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和安全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安全對策。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本辦法第六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
(四)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報告和安全條款;
(五)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十條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並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二)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報告和安全條款;
(三)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第十壹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於受理的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的理由。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批準,不得開工建設:
(壹)沒有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安全預評價報告由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
(四)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範進行設計的;
(五)未采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建議,且未進行充分論證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