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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森林防火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和災後處置。但是,市區除外。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監督管理,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森林防火職責的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財政、旅遊、農牧、交通、民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森林防火工作。第六條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管理單位和個人,在其管理範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第二章森林火災預防第七條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森林火險區劃分級標準,確定縣(市、區)森林火險區劃等級,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林業主管部門和同級應急主管部門備案。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制定森林火災應急措施,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管理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縣(市、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制定森林火災應急措施。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建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伍;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森林經營單位、森林防火區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群眾性森林滅火隊伍,並定期組織滅火隊伍進行訓練和演練。第十條跨行政區域或者林草交界地區的林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森林防火聯防區域,建立聯防組織和聯防制度,做好聯防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壹條賀蘭山、六盤山、羅山、南華山自然保護區壹年四季均有森林防火期,其中次年5月的10至1期間為森林火險高發期。

10月的1至次年5月的31為本自治區其他地區的森林防火期,其中10月的1至4月的15為火險高發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調整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險期。調整後的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險期應當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森林、林木、林地的分布範圍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劃定森林防火區,並根據高溫、幹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劃定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防火區和高火險區應當向社會公布。

前款規定的森林防火區應當設置火情了望塔和防火隔離帶。第十三條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人,配備森林防火設施和器材。第十四條穿越森林防火區的鐵路、公路、電力、電信線路、油氣管道,其經營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標誌,定期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在森林防火區內經營賓館、飯店、飲食攤點、娛樂場所和旅遊項目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工礦企業,應當配備防火設施和器材,設置森林防火宣傳標誌,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隱患排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第十五條在森林防火區開辦工礦企業、興辦旅遊項目或者新建開發區,其森林防火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在森林防火區造林,應當配套建設森林防火設施。第十六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害、鼠害、凍害、計劃燒除、植樹造林、勘探、開采礦藏以及各項建設工程等確需在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並按照規定采取防火措施,防止火災發生。

森林防火期內,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嚴格管理保護區內的生產或者生活用火活動,落實相應的森林防火措施後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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