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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小商業店鋪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商店、小攤點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共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小作坊、小商店、小攤點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生產加工規模小、從業人員少、生產條件和工藝簡單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小型商業商店包括小型餐飲和食品商店。小餐飲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面積小、經營規模小、從業人員少、經營條件簡陋,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小食品店是指雜貨店、食堂、小型便利店等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面積小、經營規模小、從業人員少,從事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銷售的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點,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的指定場所和區域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第四條食品小作坊、商店、食品攤點的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誠信自律,對食品安全負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商店和食品攤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領導和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應當對食品小作坊、商店和食品攤點的管理進行綜合協調、監督和指導,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小作坊、小商業店鋪和食品攤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宣傳和引導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小商店、小食品攤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小商業店鋪和食品攤點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風險監測。自治區衛生廳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小作坊、小商業店鋪和食品攤點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和店鋪的工商登記註冊及相關管理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和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小商業店鋪和小食品攤點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促進健康發展、方便人民生活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和改造適合食品小作坊、小商業店鋪、食品攤點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和街區,建設基礎配套設施,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者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技術,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第八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食品小作坊、小商業店鋪、大排檔的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標準知識,倡導健康飲食方式,提高公民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生產經營第九條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實行登記管理,對食品小攤點實行備案管理。

登記備案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食品小作坊、小商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發給《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經營飲食攤點應當憑經營者有效的個人健康證明向經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領取飲食攤點備案卡(以下簡稱備案卡)。第十壹條登記證和備案卡應當記載名稱、性別、生產經營項目、生產經營地址、有效期、編號、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人員、投訴電話、發證日期、發證部門等內容。註冊證有效期為三年,註冊卡有效期為壹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或者備案卡。

發放登記證和備案卡不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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