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提供認證、審核、評估、檢測、檢驗、公證、認證等認證服務的認證服務機構;
(二)提供法律事務、招標投標、工商登記、專利、商標、稅務、保險、因私出入境、演藝、財務管理、代建、監理、寄售、拍賣、廣告、經紀等代理服務的代理服務組織;
(三)提供婚姻、人力資源、道路運輸、留學、信貸、科技、金融、檔案、家政等信息咨詢的信息服務機構。;
(四)提供各種中介服務的綜合性組織;
(五)其他中介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活動,是指中介組織接受市場主體的委托,運用專門知識、技能或者信息,向委托人有償提供鑒證、代理、信息服務的活動。第四條中介組織管理實行政府規範引導、行政部門監督管理、行業協會自律約束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負責相關中介組織及其人員的監督管理:
(壹)綜合管理部負責:
1.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已登記且無行政管理部門的中介組織,以及經該部門批準或認可的檢驗、計量及相關認證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2.財政部門負責對會計、財務等資產評估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3.審計部門負責監督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
(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1.民政部門負責對在民政登記的中介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2.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拍賣行、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舊貨交易、租賃和直銷等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
3.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地產評估、房屋中介、工程監理等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
4.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律師事務所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監督管理;
5.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職業、人才、勞動力市場及相關職業勞動技能培訓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6.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土地估價機構的監督管理。
(三)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介組織管理協調機制,確定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中介組織和執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鼓勵中介組織和從業人員加入或成立中介行業協會。法律法規規定中介組織及其執業人員應當加入或者成立行業協會的,從其規定。
行業協會應當協助政府對中介行業進行管理,充分發揮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和行業協調的基本功能,提高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道德和業務素質及服務質量。第二章就業管理第八條中介組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九條設立中介組織實行登記制度。設立中介組織應當向當地登記部門申請登記;自治區外的中介組織在自治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分支機構所在地辦理登記手續。未經登記的,不得從事中介服務活動。
法律法規對設立中介組織或其分支機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條鼓勵中介組織實行規模化經營,提高中介組織的服務質量和競爭力。第十壹條中介組織應當與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在職能、機構、人員和財務等方面分開。第十二條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中介執業資格但未取得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中介執業。第十三條當事人有權選擇中介組織為其提供服務。中介組織依法從事中介服務活動,其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
行政機關不得憑借職權限制當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組織提供的服務。法律法規規定由特定中介組織提供中介業務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