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下列情況下將禁止建築:
擁有多套住房的農村家庭不得新建住房;違規建房將被禁止,比如在耕地上建房,或者建房前未經批準;政府正在進行農村規劃調整,或者土地補償拆遷也會停止農村自建房審批。
二、農村住房有“六不”:
1,多層樓不允許隨意。新建或者改建房屋應當申請並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可建層數由各地規定,壹般不允許建三層以上的房子。在農村新建或改造三層以上的農家樂,需要專業的施工隊伍,同時需要向鄉政府提出相關申請,經批準後才能開工建設。
2、不準超標準建築面積。農村住房建設實行“壹戶壹宅”的原則,各地農村宅基地面積壹般由地方土地管理條例規定。違法的“壹戶多宅”,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應該拆除,但允許通過合法繼承取得的宅基地。
3.不允許隨意改造農家樂。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農村改造舊房、危房,必須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需要向村委會提出申請,才能開工建設。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裝修房屋,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將面臨被拆除的風險。
4、不準建在規劃區以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城鄉規劃法》第41條第3款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5、不準擅自改變用途。設立宅基地的目的是保障農村村民的生活需要,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如在宅基地上建大型工廠或建房出售等。
6、未經批準不準修建。建房前,應當申請批準使用宅基地,取得鄉鎮政府核發的《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涉及林業、水利等部門的,還應當經相關部門同意。
三、農村房屋拆遷程序
補償安置依據: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建築面積壹般以房產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建房批準文件的記載為準。備案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以實際面積為準,但已依法確認的違法建築除外。
特殊情況的處理:
1.征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且新房已建成的,新房給予補償,應拆而未拆的舊房不予補償。征地公告發布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建成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參照建房批準文件的內容進行補償,也可以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約定;
2、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可給予適當補償。
3、應無償拆除的違法建築,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征地公告後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壹般不予補償。
4、壹次拆遷範圍內,既有國有土地又有集體土地的,國有土地範圍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規定執行;被征收集體土地範圍內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執行,地方法規按照城市房屋拆遷規定執行的,從其規定。
四、拆遷住宅房屋補償安置規定
1,取消村或村民小組制的補償安置。
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等值的產權房進行調換。
被拆遷房屋評估選擇置換法的,將建安置換單價合並成新,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同壹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權的基準價格和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市場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
2.被征地村或村民小組不可撤銷的補償和安置;
律師應當明白,現行拆遷規定,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償和安置:
在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地區,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住區範圍內的宅基地上申請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拆遷使用新宅基地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村或村民小組。拆除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當地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不具備易地建設條件的地區,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等值的產權房交換。被拆遷人不得在該宅基地上再次申請新建住房。
3.其他報酬:
律師應當理解並告知當事人,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過渡期內的搬遷補助費、設備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並從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補償的原則應該是使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不因拆遷而降低。
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在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服務中,律師應當提醒當事人,這種拆遷補償應當有利於當地經濟的發展,防止拆遷對當地原工商業和就業產生負面影響。
五、補償標準壹般為:
1.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或聯營形式共同舉辦的企業所有的非住宅房屋的拆遷,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遷房屋的建安重置價格+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收購費用。
2、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雙方協商不成的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
3.其他報酬:
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根據國家和地方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算。不能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格合並到新結算的費用中。因拆遷導致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其他非住宅房屋、附著在住宅房屋上的工棚及其他地上構築物的補償,按照當地建設征地財產補償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由國務院批準。為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按照國務院規定,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建設用地,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六條征用下列土地,由國務院批準:
(壹)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上的;
(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上。
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事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批準手續。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審批範圍內農用地轉用的,應當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超越征地審批權限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