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國家納稅,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承擔前款規定的壹切費用和服務,是農民的義務。此外,要求農民無償提供任何資金、物資和勞務都是違法的,農民有權拒絕。第三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農民負擔(以下簡稱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
鄉人民政府主管本鄉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農村經濟管理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第四條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檢查有關農民負擔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涉及農民負擔的文件;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涉及農民負擔的案件;培訓農民負擔監督管理人員。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提倡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以集體經營增加的收入為主。第二章村提留、鄉統籌費和勞務的標準和使用範圍第六條農民直接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的村提留、鄉統籌費(不含農村集體所有制企業上繳的利潤),以國家統計局批準、農業部制定的農村經濟收入分配統計和計算方法為依據,最高不得超過上壹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對於經濟發達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提取比例可適當提高。
鄉統籌費的最高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第七條村提留包括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
(壹)公積金,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和興辦集體企業。
(二)公益金,用於五保供養、特困補助、合作醫療等集體福利事業。
(三)管理費,用於村幹部的報酬和管理費用。
村幹部的報酬有兩種形式:固定補助和誤工補助。誤工補貼的具體定額補貼人數、標準和辦法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村規模、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工作需要制定,並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八條農村統籌費用於安排農村兩級學校、計劃生育、優撫、民兵訓練、農村公路建設和其他公益事業。
鄉統籌費可用於五保戶供養。五保戶從鄉統籌費中列支,不得在村重復收取。第九條鄉統籌費(即農村教育費附加)中的農村辦學經費用於本鄉的農村民辦教育。
鄉統籌費中的鄉級辦學經費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提出,經同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和教育部門備案。第十條農村義務工,主要用於植樹造林、防洪、修建公路、修繕校舍。按照標準工作日計算,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承擔五至十個農村義務工。
因搶險救災需要增加農村義務工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第十壹條勞動積累工,主要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植樹造林。按照標準工作日,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承擔十到二十個勞動積累工。有條件的地方,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勞動積累工應主要在農閑時使用。第三章村提留、鄉統籌費和勞務的提取和管理第十二條村提留、鄉統籌費主要根據農民的產業和經濟收入承擔。
承包耕地的農民按其承包耕地面積或勞動力向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繳納村提留和鄉統籌費。
個體工商企業和私營企業稅後應按經營所在地規定的提取比例繳納村提留和鄉統籌費,但不計入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定額比例。第十三條對革命烈士家屬、殘疾軍人、喪失勞動能力的復員軍人和收入水平低於村平均水平的特困戶,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評估,適當減免村提留。第十四條經鄉鎮人民政府評定的貧困村,經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農村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並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可以適當減免鄉統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