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9日黑龍江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4月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電力建設和生產的順利進行,保障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保護,但地方水電的建設和保護除外。
前款所稱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電力調度設施、電力市場交易設施以及其他相關輔助設施;電力設施建設包括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電力設施保護是指電力設施建設和運行期間的保護。
第三條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應當堅持安全、高效、環保、平衡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由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參加的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領導小組,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監督管理,確定專門機構負責具體執法工作,並選派有關單位人員協助開展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行政執法的相關工作。
對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中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涉嫌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查處。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建設、交通、財政、林業、工商、水利(水務)、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省農墾總局和省森工總局負責墾區和國有森工林區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在業務上接受省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撓電力設施建設或者危害電力設施安全;對危害或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和電力企業舉報。對於查證屬實的舉報,電力公司可以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二章電力設施規劃
第七條有關部門編制的電力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電力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水電發展規劃還應當符合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綜合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電力發展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電力發展規劃的制定和修改應當征求有關電力企業、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電力發展規劃包括電源規劃、電網規劃、城網規劃、農網規劃和配電網規劃。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預留相應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輸電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並劃定保護範圍。
城市中心區主次幹道新建輸電線路應規劃為電力電纜通道;現有110千伏以下架空輸電線路應逐步改造成電力電纜。
規劃設計橋梁時,應根據電力發展規劃和相關設計規範預留相應的電力電纜通道。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用地和架空輸電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或者改變其用途。
非電力設施建設單位因建設需要確需調整電力設施規劃用地、架空輸電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的,應當在征得電力管理部門同意後,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章電力設施建設
第十條電力設施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電力發展規劃,滿足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電力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電力法規和安全技術要求,增強抵禦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能力,並依法進行招標。
第十壹條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電力設施建設重點項目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招商引資的配套項目,經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申請,經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領導小組同意後,可以進行相關前期工作。
第十二條電力設施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電力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確保輸變電設施產生的工頻電場、工頻磁場和無線電幹擾水平符合國家規定的限值。
第十三條電力設施用地屬於永久性用地,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依法劃撥。屬於臨時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土地權屬不變。架空輸電線路走廊和地下電力電纜通道建設不受征地限制。
新建電力設施建設項目取得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後,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的要求和電力設施保護範圍,對需要確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在公告規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公告前需要砍伐現有植物或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的,按照國家和省征地補償的有關項目和標準給予補償;公告發布後,需要砍伐新植物或者需要拆除新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不予補償。電力設施建設單位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公布的電力設施保護區使用土地,給土地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補償標準的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決定。對人民政府的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征地方案實施期間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電力線路需要跨越(穿越)鐵路、公路、橋梁、航道(水道)和水利設施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並采取安全保護措施。項目實施前,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單位辦理相關手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給予書面答復;沒有法定期限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
電力線路穿越造成鐵路、公路、橋梁、航道(水道)和水利設施損壞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賠償。除法律法規規定外,有關方面不得對電力線路跨越(穿越)上述設施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新建架空電力線路確需跨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時,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定采取安全措施,確保跨越線路與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安全距離符合下列要求:最大弧垂條件下電壓等級導線與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為2.0米;裸導線2.5m 6-10 kV絕緣導線2.5m;裸導線3.0m 35kV 4.0m 66-110kV 5.0m 154-220kv 6.0m 330kv 7.0m 500kv 9.0m交叉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增加高度。超出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的物體高度或在其周圍延伸的物體長度必須滿足安全距離的要求。
50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架空電力線路不得穿越居民住宅。
第十六條新建架空電力線路穿越森林和城市綠地時,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安全措施,避免或者減少砍伐樹木;確需砍伐樹木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給予壹次性補償。
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建設的電力線路桿塔,由國家和省分別規劃建設的,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及時拆除原有的電力線路桿塔。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壹)塗改、移動、損毀、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標誌;
(二)破壞、堵塞施工道路、切斷施工用水或電源;
(三)其他妨礙或者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第四章電力設施保護區
第十九條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橫向水平延伸並垂直於地面的兩個平行平面內的區域。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區以外的地區,各電壓等級導線的邊線水平向外延伸的距離為:電壓等級導線的邊線水平向外延伸的距離為1-10KV 5m 35-10KV 10KV 220-330kv 150kv 20m在廠礦、城市等人口密集區 與建築物的最小水平安全距離為:電壓等級為10KV絕緣導線0.75m 10KV裸導線1.5m 35KV 3.0m 66-10KV 4.0m 154-220kv 5.0m 3。 30 kV 6.0 m 500 kV 8.5 m第二十條計算各電壓等級導線最大風偏和最大弧垂時,與樹木等高大植物的安全距離為:電壓等級、最小水平距離、最小垂直距離、果樹、經濟作物、城市綠化灌木、行道樹其他1—10 kV絕緣導線1.0m 0.8m 2.0m 1—10kV裸導線2.0m
(壹)地下電力電纜是指電力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區域;
(2)穿越河流的電力電纜壹般不小於線路兩側100m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水域(中小河流壹般各不小於50m)。
第二十二條電廠水、油、煤、熱、灰、氣等管道保護區是指管道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區域。
第五章電力設施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電力設施所有者或者其委托的管理者應當定期檢查、維護其管理的電力設施,及時排除故障,處理事故。
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采取相應的技術防範措施,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二十四條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協助電力管理部門,采取下列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壹)在電力線路沿線建立群眾護線組織,或者委托電力線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群眾護線組織,並加強對群眾護線組織的業務指導;
(二)在人口密集區和人員活動頻繁區的架空電力線路桿塔、變壓器上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穿越國道、省道、縣道和航道的重要路段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標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寬度和導線與穿越物體的安全距離;
(四)地下電力電纜和水下電力電纜敷設後,設立永久性標誌。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和變電設施的行為:
(壹)闖入發電廠、變電站,擾亂生產、工作秩序,移動或者損毀標誌的;
(二)危及水、油、熱、灰等管道(溝渠)的安全運行;
(三)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和碼頭的使用;
(四)在用於水力發電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築物300米的區域內進行炸魚、電魚、遊泳、劃舟等可能危及水工建築物安全的行為;
(五)在發電廠、變電站圍墻外緣500米範圍內燒窯、燒荒地或焚燒垃圾;
(六)在發電廠、變電站圍墻外緣300米範圍內放風箏、氣球和其他漂浮物;
(七)其他危害發電設施和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壹)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或者向電線投擲物體;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施放氣球等漂浮物;
(三)擅自攀登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變壓器;
(四)利用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拴牲畜、懸掛物體、攀爬農作物、升降制動或牽引錨;
(五)移動或者損壞電力線路設施的永久性標誌或者安全警示標誌;
(六)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禁止在下列範圍內堆放、堆放、鉆探、挖掘或者傾倒生活垃圾、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壹)10-35千伏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和電纜基礎的外緣為5米;
(二)66-220千伏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和電纜基礎的外緣為10米;
(3)500千伏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和電纜基礎的外緣為12米;
(四)發電廠和變電站圍墻外緣為10米。
在前款規定範圍以外打樁、打樁、鉆探、挖掘物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妨礙巡檢、維護人員通行,或者預留通向桿塔、拉線維護的通道;
(二)不得影響桿塔和拉線基礎的穩定,可能造成桿塔和拉線基礎周圍土、砂、石坍塌的,應負責修築護坡堤進行加固;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深。
第二十八條禁止在電力電纜通道附近和電力電纜通道保護區內從事下列行為:
(壹)在電力電纜通道兩側50米範圍內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二)電力電纜通道兩側2米範圍內的機械挖掘;
(三)在水下電力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坑。
第二十九條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及其周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可能造成電力設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設置和維護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條禁止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捕魚。
架空電力線路下魚塘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活動。
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經市、縣級電力管理部門批準並采取安全措施後,方可實施下列行為:
(壹)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和打樁、鉆探、挖掘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分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三)車輛及其運載的物體或者其他高度不符合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垂直安全距離要求的物體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作業。
市、縣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征求相關電力設施所有者或者其委托的管理者的意見,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與電力設施所有者或者其委托的管理者達成協議並采取安全措施後,方可實施下列行為:
(壹)在電力設施附屬的水、油、煤、供熱、排灰、供氣等管道保護區內取土、挖坑、堆放雜物;
(二)利用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架設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等設施。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城鄉規劃需要搬遷已建或者在建的電力設施的,應當與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協商確定搬遷費用。
城鄉改造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的改建、擴建可能妨礙或者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與電力設施所有者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達成協議,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搬遷電力設施所需的費用和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四條其他建設工程與相鄰電力設施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規範的要求,並不得危及電力設施的安全。
在高速公路以外新建、改建、擴建其他公路時,應當為電廠、變電站、電力微波站、電力調度中心等電力設施保護場所預留道口。
第三十五條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新種植的樹木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電力設施所有者可以自行清除,不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建設架空電力線路和種植樹木無法區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權衡利弊、有利於化解矛盾的原則,協調有關方面妥善處理。
對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樹木,樹木所有者應當及時修剪或者砍伐,依法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電力設施所有者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發現樹木不符合安全距離的,應當通知樹木所有者及時修剪或者砍伐。
因不可抗力危及線路安全運行,樹木所有權人未及時修剪或砍伐的,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可以自行修剪或砍伐;樹木因自然生長危及線路安全運行,樹木所有權人未及時修剪或者砍伐的,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可以自行修剪;修剪或者砍伐後,應當及時通知樹木所有者,並告知有關部門。
第六章電力設施的應急處置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設施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電力設施應急預案,建立電力設施應急救援組織和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保障處置電力設施突發事件的物資供應。
第三十八條電力企業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電力設施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本單位的電力設施應急預案,報電力管理部門備案,並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和完好,保障應急處置經費。
第三十九條電力設施突發事件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啟動本級政府電力設施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采取下列措施開展救援工作:
(壹)救治受傷人員和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
(二)劃定危險區域,消除危險源;
(三)關閉或者征用有關場所;
(四)組織修復損壞的電力設施;
(五)調用人員、物資、車輛及相關設施設備;
(六)排除障礙、限制交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四十條電力設施突發事件發生後,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電力設施應急預案,並采取下列措施:
(壹)消除危害,控制事故擴大;
(二)修復損壞的電力設施,清除障礙物;
(3)其他應急措施。
電力設施突發事件發生後,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必要時可以采取砍伐樹木、臨時占地等措施排除障礙,並應當在排除障礙後三日內及時告知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手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電力設施應急處置過程中征用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交通工具、房屋、設施、設備的,使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補償費,造成損壞或者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非法占用電力設施用地、架空輸電線路走廊或者電力電纜通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強制清除障礙物。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自行移植或者砍伐,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擅自進入發電廠、變電站、電力微波站、電力調度中心等涉及電力運行安全的場所,堵塞或者破壞發電廠、變電站、電力調度中心等場所的出入道路,停水、停電,擾亂生產、工作秩序,致使生產、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盜竊或者損壞電力設施;
(三)違反國家規定,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專用器材的;
(四)阻撓施工單位拆除廢舊電力設施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捕魚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垂釣者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活動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魚塘所有者或管理者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受理的舉報案件不及時處理的;
(二)執法過程中徇私舞弊,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利用職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泄露電力用戶的商業秘密或者舉報人的信息;
(五)將罰沒財物據為己有;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有權要求恢復原狀、排除妨礙、賠償損失,電力管理部門可以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
損失賠償範圍包括電力設施修復費用和供電(發電)損失。電力設施修復費用包括設備材料購置費、更換修復人工費和運輸費。電力損失量的計算方法為:停電前電力負荷×停電時間×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電價。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電氣事故造成其他單位損失或者公民人身、財產損失的,事故責任者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電力調度設施,包括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及其他相關輔助設施。
(二)電力市場交易設施,包括計量、報價、交易、結算、監測、復核、預警、信息發布及其他相關輔助設施。
(3)電力線路是指35千伏及以上、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架空輸電線路、電力電纜線路和架空配電線路、電力電纜線路。
(4)輸電線路走廊是指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和安全距離的條件下,35 kV及以上高壓架空輸電線路兩側導線向外延伸壹定距離形成的兩條平行線路之間的專用通道。
(五)電力電纜通道是指本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的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
第五十壹條本條例自2009年6月6日起施行。